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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全键盘就商务了?这个观点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posted by wap, platform: SAMSUNG (T959)

在另一个帖子里看到一个观点,黑莓之类的全键盘手机适合商务人士。。。。。

商务人士整天拿手机发邮件发短信?

俺怎么感觉这就是个典型的项目经理啊,一点都不商务,真商务人士应该有专职助理负责处理邮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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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xSony  于 2011-9-4 14: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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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键盘不算商务,苹果算?
俺见过的商务人士中,确实大部分用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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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6:25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UC

楼主把商务人士和winner等同起来了...
搞商务的未必是温拿,但反正俺是没见过搞商务的人整天收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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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6:48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UC

楼主见过上班需要开outlook收发邮件的公司么233
俺们公司商务部的人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陪客户吃饭。。。。。

俺理解中的商务就是拉项目谈合同,而这些工作基本上很少收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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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igwizard  于 2011-9-4 18:21 发表
如楼上诸位所言,国外邮件的作用之一,是确定。
涉及商务方面的内容,大部分都是不能用电邮来确认的,必须纸质盖章。。。。。

所以对电邮在商务中的作用俺仍然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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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9:09 发表


和美国人谈生意你们是用EMS发纸质文本去美国让对方盖章后寄回来的?
传真机是干嘛用的。。。。。

至于合同文本标书报价单委托函之类的重要商务文件,那当然必须纸质盖章发快递,就算亲自坐飞机送过去也很正常。。。。。

商务文件几乎都是要留着将来打官司的证据,怎么可能用电子邮件就全盘解决了,手机上的电子邮件是毫无法律效力的,法院根本就不认。。。。。

[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1-9-4 1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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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ouwou 于 2011-9-4 19:02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BlackBerry (9780)

和诺基亚做了几年,除了每次新品上线的时候需要两个总经理签字确认扫描电子版本,从新品开发,讨论,确认,预计生产,预算物流,供货,开票,收钱全部都是电子邮件解决 ...
你说的这些内容,很多应该属于项目经理(可能有不同的称呼)的范畴,项目经理当然是整天收发邮件的,这和商务无关,至于开票收钱都用电邮,俺表示无法理解,难道一个电子邮件就把钱发过去了?发票用电子版的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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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用手机收发电子邮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公司的商务部和其他部门不同,商务部的沟通基本都是对外的,要是产生法律纠纷,手机上的邮件拿到法院去根本无法当证据用(PC上的邮件倒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不过效力也不高),商务精英不就吃瘪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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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9:46 发表


当然没问题。电子邮件也有法律效应的。而且从技术角度来说它并不比纸质发票来的容易伪造。
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pc上的数据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手机上的数据是没有用的(音像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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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9:55 发表


要调给法院看自然要服务器上的邮件存档,拿个手机过去万一放的是张图怎么办233

再说,真正重要的商务文本也是扫描成pdf文件然后作为电邮附件发送的,不会就是电邮里面说“朕准了”就行了的,和传真没啥区别。 ...
普一下法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电子邮件是归类在“视听资料”这一栏的。。。。。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较弱,不如书证(传真属于书证)。。。。。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注意红字部分,也就是说,除了手机上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之外,手机上的邮件及其附件是根本无法作为证据提交的,因为手机并不是电脑,就算智能手机也仍然不是电脑。。。。。


至于你说调取服务器端的邮件来作证,先不论邮件服务商是否会配合,话说有几个人会一直把邮件保留在服务器端的?按照你的说法,商务精英是邮件大户,每天至少也得收发个几十封邮件吧?一年就是上万封邮件,全存在服务器端?

[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1-9-4 2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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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0:16 发表


不知道国内具体判例如何,国外电邮的法律效应很高。安然事件后的sox法案更是对电邮的归档保存做了严苛的规定。

大公司都自建邮件服务器,像诺基亚这样规模的有上百台邮件服务器很正常,外加海量的存储。

我 ...
继续普法,关于视听资料证据,民事诉讼法专门有一个补充说明: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你公司自己的邮件服务器,那这个证据来源就很有问题,因为是你自己公司的服务器,当然你本公司就可以随便修改啊,这样提交出来的邮件文档作为证据效力是很弱的,法官给你否掉也完全正常。。。。。

至于外公司的服务器,人家就未必配合你的取证了,民事诉讼取证是当事人自理的,你跑谷歌去调Gmail服务器存档,谷歌保安一脚把你踢出门去也没处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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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商务的人全都小心得要命,写错一个字可能几百万就没了,很难想象会使用手机邮件这种毫无法律效力的东西作为商务文档的传送渠道。。。。。

举个例子,你这边几千万工程款打过去,那边来个邮件确认,后来赖账说没收到钱,你上哪儿说理去?

至于国外是什么情况,俺不了解,也不乱喷,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商务文件全部纸质盖章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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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0:30 发表


我的服务器上的存档,是对付他人诟陷我时候用的,而不是诬陷他人用的。他说他收到的是1w一平,我说我发出的是邀约是2w一平,大家各自的存档一比较,再加技术一对比,很快就能看出是谁伪证。另外还有公司为了彻底 ...
99.99%的法官都不具备最基本的电脑网络常识,所以电子证据只能先委托专家鉴定,这里面操作的空间就大了。。。。。


总之,在国内,手机邮件绝对是不可靠的。。。。。

纸质文档发个快递又不费什么事(何况要费事也是对方费事),没理由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文件传递手段。。。。。


别说商务了,俺这边的设计确认文档和设计修改通知都全部是要纸质盖章的,商务文件的重要性比设计文件要大得多,更加不可能用电子邮件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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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0:38 发表


你说的这是制度的问题不是技术的问题。

如果说打款,你要求打款必须要原文件签字扫描成pdf后电邮给你,回头他要赖账至少也要想办法证明这pdf是伪造的啊
就你说的这个例子,对方直接说没发过这个邮件,然后你当然要提交pdf作为证据,对方提出异议,那么一般会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这鉴定结果可能对你有利也可能不利,电子证据在这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多,远不如书证靠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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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1:04 发表


先不纠结国内鉴定机构水平和公信力的问题。有没有发可以通过我前面说的公信第三方的存档解决争端,第三方也有收到,那就是确实发了。有没有篡改这个一般不会提,因为这个一对比就知道,落个伪证罪就直接进去了。 ...
又法盲了不是?民事诉讼不存在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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