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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熊猫烧香作者:不是五年,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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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J3 于 2007-2-26 15:15 发表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好好去看看烧香事件的报道吧
就算没牟利,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影响,政府是不会不管的。
所以说,你再牛逼,不要干和政府意愿相悖的事,不要把事闹大,否则就你算偷个芝麻你也死定了。

[ 本帖最后由 stryker 于 2007-2-26 22: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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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18:04 发表

别提什么威慑力了

威慑力是啥时候用的?是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之类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流行,而且这种流行很明显是因为现行法律量刑不足引起的,这种时候再谈威慑力。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每年抓了几千几万的病毒制 ...
的确是没有明确的法规
我要说的,并不是说判无期的合理性,而是要说,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来量刑,而此次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才让政府杀一儆百的。
所以我说作者丫SB活该。现实就是没有明确法规,中国又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曾经网络世界又是那么风平浪静,中国的网络又是这么个绝佳的炒作环境,还非要闹点事来体现自己,纯往枪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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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xyzero 于 2007-2-26 02:20 发表


靠,蝴蝶效应都来了。。。。你也太天真了吧,法律上不可能认可你这种假设的,没门的。
假如我现在要打个电话,这个电话关系到我的家庭,我的100亿财产,结果移动的计费系统突然除了问题,结果电话没来得及打,那这100亿损失是不是该移动赔?
蝴蝶效应很正常,这个世界就是这样。另外,你误会了。我打那个假设的目的并不是要求法律来认可它,我只是想靠它来解释我认为无期徒刑并不重的看法而已。

至于关于你的假设。
假如移动无缘无故故意切断你电话,又或者因为它的运作问题直接导致你损失了你的财产和家庭,那么你完全可以为你的损失去找移动算账,拿着能证明你损失的证据。

另外,假如你因为熊猫烧香失去了100亿财产和你的家庭,我想你就不会这么冷静地在这里说这席话了,至少不会有这个心情。我相信你那时候巴不得想杀了熊猫烧香的作者和散播者,因为他们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把别人推下了悬崖。重复一次:等你受了苦的时候,想必你不会在这里笑我太天真,而是咬牙切齿的希望熊猫烧香的作者和传播者能被判重点以及埋怨法律的缺陷了。

p.s.你很理智,我不如你。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6 2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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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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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对大众的教训应该是:要更注重对网络安全的投入。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 本帖最后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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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22:43 发表


的确是没有明确的法规
我要说的,并不是说判无期的合理性,而是要说,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来量刑,而此次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才让政府杀一儆百的。
所以我说作者丫SB活该。现实就是没有明确法规, ...
杀一儆百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个笑话。这不就是“XXX社会影响极大,不X不足以平民愤”的套路吗?都隔这么多年了还干出这种蠢事怎么就一点长进都没有呢?对不起我有点激动了……只想说,如果ZF真想这么干,并且还真有人叫好,我只能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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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38 发表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首先说一下,我觉得你对我的发言其实并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我觉得,按你的想法说下去……我觉得公司命悬一线了是一回事,因为这错在公司自身。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病毒制造者和传播者给搞了是另一回事,因为错在为了满足一己之欲望而害了他人的病毒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你说呢?:)

p.s.良民被车撞了,那车子不守法,自然要找车主算账要求索赔。时间不会倒流,事情自然也不能undo,所以才会有索赔,所以才会有刑法。 难道不是吗?当然,“为了不再被车撞,所以我们需要更加注意预防”这一点我和你持相同意见。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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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 本帖最后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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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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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23:42 发表

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个笑话。这不就是“XXX社会影响极大,不X不足以平民愤”的套路吗?都隔这么多年了还干出这种蠢事怎么就一点长进都没有呢?对不起我有点激动了……只想说,如果ZF真想这么干,并且还 ...
你确实太激动失去理智了~可以告诉你的是全世界都这样,除非你想去火星~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法律漏洞>有人钻法律空子>杀一儆百>完善法律,就这么个过程,世界上哪个国家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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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过重~~~~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就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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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行凶和交通堵塞都是暂时不能避免和杜绝的客观原因,所以医院和警察应将空中开放为急救的备用通道,这就是主观上可以去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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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48 发表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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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57 发表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而且是急救车上的设施所无法挽回的伤,那最大的责任追究应该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台湾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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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9 发表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最大的责任追究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半死的人不能怪交通,半死的公司却是判作病毒的人更重的刑的理由: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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