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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手机惹高晓松不高兴了 这锤子手机肯定有责任啊

引用:
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09:5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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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
心疼龙哥
打脸也必须迎上
所谓企业吉祥物就是这样
风光的时候你牛逼
落魄的时候你顶枪口
这事本来内部有争议,钱晨一干人坚决反对的
老罗坚持自己的观点就得担当风险 ...
意思是现在罗胖是跪着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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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逼绝壁撕不过矮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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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手冰凉JJ滚烫 于 2015-8-28 13:08 发表



意思是现在罗胖是跪着赚钱?
这么多自抽,还不是为了活着么。
能活着,跪就先跪着吧。

PS:现在还没赚钱,在亏投资人的钱。

[ 本帖最后由 雾桑 于 2015-8-28 1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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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13:40 发表
这么多自抽,还不是为了活着么。
能活着,跪就先跪着吧。

PS:现在还没赚钱,在亏投资人的钱。
这哪是跪着挣钱,这就是摆明了告诉用户“我是你爹”。虽然有的用户可能觉得锤子确实是他爹,可是肯定还是有觉得被骗了的用户吧。当然我作为一个没有买过t1的人也没什么立场说这个,只是作为局外人觉得这样做有点缺德。已经不是用骄傲能形容的。对比一下,黄章的m8连换了三代。虽然只能换高配版,但好歹给用户指了一条出路。锤子之前说出了t1你都能买,现在说除了t1和坚果都能买。以后会不会说只能买t2顶配一万块钱的版本用。这样是不是把自己的用户当sb,邬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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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eanz  于 2015-8-28 14:04 发表
这哪是跪着挣钱,这就是摆明了告诉用户“我是你爹”。虽然有的用户可能觉得锤子确实是他爹,可是肯定还是有觉得被骗了的用户吧。当然我作为一个没有买过t1的人也没什么立场说这个,只是作为局外人觉得这样做有点缺德。已经不是用骄傲能形容的。对比一下,黄章的m8连换了三代。虽然只能换高配版,但好歹给用户指了一条出路。锤子之前说出了t1你都能买,现在说除了t1和坚果都能买。以后会不会说只能买t2顶配一万块钱的版本用。这样是不是把自己的用户当sb,邬桑说说。
罗胖子在发布会上对员工说的话:你们做得很好,过去失败都是我的错。

大概就是这样。
失败得认错。
市场就是这样,哪怕自抽肿了也得尊重市场。
就像股市,你可以看多,但下行环境下强行看多拒不止损割肉才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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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大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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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信罗胖这种low格撕逼能赢搞笑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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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14: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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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胖子在发布会上对员工说的话:你们做得很好,过去失败都是我的错。

大概就是这样。
失败得认错。
市场就是这样,哪怕自抽肿了也得尊重市场。
就像股市,你可以看多,但下行 ...
我说能不能别说得这么好听,什么失败得认错,什么尊重市场

敢情认错和尊重市场的意思是耍赖了?还止损割肉,你这止损割肉可是割的用户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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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凭黄章给m8用户以旧换新这一点看就比公孙高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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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ak 于 2015-8-28 11:35 发表
看了那么多,楼上倒是真正的给出了比较专业的东西。

那么我的问题是,不说DIY层面的了,
就说罗永浩在发布会上使用的丘吉尔、海明威等三幅,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是不是已经作古的人,就有双重标准?
===== ...
这个问题很好,也比较复杂,它不仅仅是一个肖像权的问题,还是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交叉问题
1、人格权。首先是关于死者肖像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
   (1)《民法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已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为题的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侵权责任法》2条明确将“肖像权”列为民事权益的一种,意味着违反前条规定的人将要承担侵权责任。
   (4)死者肖像权,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死者人格权”本身的存在与否,学界一般的意见是,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死者的主体不适格不应该有人格权;但是死者的“人格权益”应当给予某种形式的保护。
       我国对死者肖像权益也是给予保护的:最高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3条1款,侵害死者肖像,其近亲属得以请求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
结论:锤子把死者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从理论上讲,是没有侵犯“肖像权”的。但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如果感受到了精神痛苦,可以对此请求损害赔偿。

2、国际私法。锤子在坚果发布会上使用了丘吉尔、海明威、海蒂·拉玛的肖像。这三个人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能直接使用我国法律,由此就引出了准据法适用的问题。
肖像权方面:
尽管学界对于理论上是否应该区分人格权的存在问题与人格权的保护问题,进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存在争议。
但很幸运的,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
    (1)《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2)《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很明显我国采取将两者分离处理的原则。回到锤子的海报:
    (1)对丘吉尔、海明威、海蒂·拉玛的“死者肖像权”是否存在的问题,参照英国(丘)、美国(海、海)的人格权法,都不存在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李凤章,吴民许,白哲,《民法总论: 原理・规则・案例》,第104页;钱贵,《试析死者人格利益的不同保护期限》;[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结论:因为英美的人格权内容中皆不存在死者人格权益,因此不存在肖像权益的侵权责任。

3、知识产权法。
照片是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是照片的拍摄者。
对著作权保护期,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同时,对权利人享有的具体的专有权的种类都有所不同。但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完整使用他人作品肯定是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那么,锤子在发布会上使用的三张海报是否侵犯了摄影者的著作权呢?
经过检索调查,这三张照片分别是:
(1)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Churchhill_03.jpg(20岁的丘吉尔,摄于1895年,摄影者未知)
    跟从欧盟的立法,英国现行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70年。对作者不明的作品,保护期是作品发表之日起70年。这张照片摄于1895年,作者未知,至今已超过70年,故以进入公有领域。
(2)https://catalog.archives.gov/id/192668(海明威,摄于1918年,Portrait by Ermeni Studios)
(3)http://fanpix.famousfix.com/pict ... icture-10426615.htm(海蒂·拉玛,拍摄者未知,拍摄时间不明,但明显早于1978年)
    在欧盟立法的影响与内部文化产业的推动下,现行法的保护期也是作者终身+70年。但对作品保护期的计算,特别是旧作品(早于1978年1月1日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非常复杂。(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法条规定,一大堆啊!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3.html
    简单的总结可以看维基百科:Public domain条目下的When does copyright expire?一节
总结而言:
(1)在1923年1月1日前首次公开的作品全部进入公有领域。
(2)在1923年-1977年公开的作品,如果没有著作权声明(copyright notice)就进入公有领域。
海明威的照片公开于1918年,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没有著作权。
锤子用的那张海蒂拉玛的照片,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来源信息。维基百科上对她同时期的照片的著作权说明都是:“作品公开于1923年至1976年,并没有著作权声明,因而进入公有领域”。或许可以参考吧。
结论1:在英国和美国,这三张照片都是进入了公有领域的,因此对他们的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权。

那么在我国的情况如何呢?
《著作权法》21条,在我国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50年,满足《伯尔尼公约》的要求。特别的,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与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期是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很不幸的,上面三张照片在我国的著作权都已经过期,进入了公有领域。
结论2:在我国,这三张照片也是进入了公有领域的,因此对他们的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权。

[ 本帖最后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5: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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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11: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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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位兄弟的解释,从您的一些用语来看显然是有专业知识的。

我对这个注意义务的发生时间比较感兴趣。
因为发布工具制作者无法去实时监控他人的成果物,那么实务中应该如何判 ...
如果就互联网环境来说的话,法律文本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锤子提供了海报制作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侵权(我们假设用户做的海报的确构成侵权了)的问题上设置的注意义务是僵化、死板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通知删除义务”,或者说“避风港原则”。理论上,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通过接到通知以后的删除行为,来免除责任。
对于你问到的问题——审查注意义务的时间点,是在帮助者实际做出帮助行为的时候。在这里就是:判断“知道”的时间点,是在用户将使用工具制作出来的海报公开出去的时候。

当然现实中法院会加入很多自己的判断,超越成文法的规则,给网站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啦——咱们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其他规定啊、诚实信用啊这类原则性规定),以及不那么明确的文字表述,也都方便了法官发挥自己心中”朴素正义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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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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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照片了 其实很多知名商标都进入了公有领域 成为特定的单词 别人也可以用
google这个词基本快进入了  google公司估计正头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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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克老厮跟雾桑想耍小聪明洗地结果还是给法律大牛隐隐抽了几把,这回复太认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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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块补偿券这事罗玉龙干得太尼玛小人了,前期言之凿凿承诺的事后面偷偷摸摸地改,干这种半夜鸡叫的事的公司,尼玛满世界和人谈天生骄傲,谈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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