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飞仙
原帖由 yak 于 2015-8-28 11:35 发表 看了那么多,楼上倒是真正的给出了比较专业的东西。 那么我的问题是,不说DIY层面的了, 就说罗永浩在发布会上使用的丘吉尔、海明威等三幅,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是不是已经作古的人,就有双重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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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世魔头
元始天尊
告别泪流满面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1:30 发表 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宣传”行为要受到《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商业法律监管,全赖它是“出于商业经营目的”。 一个人在卡片上定制一行字,大声宣扬自己的观点或言论,如果不是用于商业目的,自然与“不当宣传”无关——当然,有可能侵犯名誉权之类的人格权益,或违反言论管制等行政法律 2、任何法律责任都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就狭义的法律责任而言,它是在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权利、或做出不正当的法律行为后产生的。 一个人在发片上定制一行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文字中的主体是否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文字中的主体并没有参与到侵权的法律行为中,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如果主体帮助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有可能需要为此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帮助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帮助人存在”过错“时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理解,实际提供了帮助的主体肯定会在法庭上申辩:自己并不是故意提供帮助,或并没有意识到行为会为侵权提供帮助,或行为的本意并非为侵权提供帮助。 对此,法律在不同的具体侵权行为下,都为共同侵权人设定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当事实上帮助了他人侵权行为的个体满足注意义务的时候,就被认定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SANTA CRUZ BLUR XC
魔神至尊
SPECIALIZED M5 HT
小黑屋
原帖由 爱骑车的胖子 于 2015-8-28 11:50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华为 Ascend Mate 7 我老板和高晓松吃过饭 他刚才评价 老罗撕逼撕不过老高 高是人尖子
原帖由 @天风颖 于 2015-8-28 01:50 发表 “同时为了好玩儿做了海报生成器” 有句说句,做这个海报生成器,如果用老罗自己的话说,本身就是个“鸡贼”行为。纯粹是为了好玩?如果这个生成器是用户自己做的,那才能叫“为了好玩” 你官方做这个生成器是什么目的,谁看不懂? 做市场营销,有预算的,请几个明星,不管你做什么海报,这是你自家的事情。商家也知道不能随便拿其他人的肖像来做大量的这种海报。 发出来了之后,如果用户真心喜欢,他们“自发的”,“主动的”,“恶搞的”拿一些商家原本未签约的明星,做一些PS工作,模仿一下海报风格,发到网上,那商业自然也没有太大责任。毕竟这是一种喜闻乐见的互联网现象 —— “注意”,这里有一些小小的技术门槛 不过你主动做个海报生成器是为啥?不就是盼着用户去干这些事情么? 帮助那些没有技术能力的用户,方便的去干这件事情,一种“怂恿”的意思,我趴在地上都感受出来了 用户做了,你现在跳出来说,这跟我们没啥关系 呵呵
废材
魔王撒旦
死剩把口
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11:42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iPhone 首先,不是我不觉得错,而是我不知道这是否违法。虽然我也研究法律,但仅限税法,跟民法之间差距太大,我没有专业知识来判断,想听专业意见。 其次,老罗撤下有可能是他们法务觉 ...
王雅克
MASTER
原帖由 无名指 于 2015-8-28 11:57 发表 要不我这么举个例吧。举个例子而已。楼上几位请谅解 例如你利用光大银行的这个工具做了yak是个臭傻逼。图案是他舔菊的照片。。这张卡按照光大的条例就算真的瞎眼通过了。也只是制作了一张给你使用。他拿不了你怎 ...
原帖由 yak 于 2015-8-28 11:59 发表 哈哈,你这种玩法N年前有另一个论坛流氓用过。 我就提醒你一下,已投诉。
原帖由 @爱骑车的胖子 于 2015-8-28 11:50 发表 我老板和高晓松吃过饭 他刚才评价 老罗撕逼撕不过老高 高是人尖子
CP
有道之士
原帖由 j2j 于 2015-8-28 12:02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iPhone 高晓松和韩寒因为白桦吵过,那次谁赢了
禁止访问
原帖由 @chaosraven 于 2015-8-28 11:47 发表 胖子就是个戏子,这个不提。但我真心想知道t1这个手机怎么样?有没有用过的。10分给几分。
原帖由 chaosraven 于 2015-8-28 11:47 发表 胖子就是个戏子,这个不提。但我真心想知道t1这个手机怎么样?有没有用过的。10分给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