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访问
原帖由 @majian1 于 2015-8-28 17:11 发表 300块补偿券这事罗玉龙干得太尼玛小人了,前期言之凿凿承诺的事后面偷偷摸摸地改,干这种半夜鸡叫的事的公司,尼玛满世界和人谈天生骄傲,谈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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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王撒旦
小黑屋
原帖由 旧瓒的眼睛 于 2015-8-28 18:22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华为 荣耀6 反正今天一天乌桑对修改代金券使用范围这事装作视而不见,其实人心里懂着呢,啥才是应该洗地的
银河飞将
CP
魔神至尊
有道之士
废材
死剩把口
原帖由 Redofish 于 2015-8-28 19:41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MAC OS X 其实跟王思聪说的一样 体制外和习惯之外,几无成功机会 也就是说要跟core说的一样闷声大发财,就别一天说什么情怀,国内大环境所限
魔头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5:41 发表 这个问题很好,也比较复杂,它不仅仅是一个肖像权的问题,还是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交叉问题 1、人格权。首先是关于死者肖像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 (1)《民法通则》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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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始天尊
告别泪流满面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6:03 发表 如果就互联网环境来说的话,法律文本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锤子提供了海报制作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侵权(我们假设用户做的海报的确构成侵权了)的问题上设置的注意义务是僵化、死板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通知删除义务”,或者说“避风港原则”。理论上,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通过接到通知以后的删除行为,来免除责任。 对于你问到的问题——审查注意义务的时间点,是在帮助者实际做出帮助行为的时候。在这里就是:判断“知道”的时间点,是在用户将使用工具制作出来的海报公开出去的时候。 当然现实中法院会加入很多自己的判断,超越成文法的规则,给网站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啦——咱们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其他规定啊、诚实信用啊这类原则性规定),以及不那么明确的文字表述,也都方便了法官发挥自己心中”朴素正义观“嘛……
原帖由 @532 于 2015-8-28 16:21 发表 雅克老厮跟雾桑想耍小聪明洗地结果还是给法律大牛隐隐抽了几把,这回复太认真了
五道杠
原帖由 @雾桑 于 2015-8-28 20:16 发表 呵呵,随便你怎么看。 如果只是喷,时间浪费在这儿太无聊了。能从老罗演讲里学点技巧,了解点现行法规则是有意义的。 PS:手里有不少证了,但早计划好明年要考司法的。
混世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