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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手机] 这移动做的相当不厚道啊……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92881.htm一辆“中国移动”工作车暗藏的玄机 - 200台手机帮电信测网络
ugmbbc发布于 2009-09-08 09:13:17|15339 次阅读 字体:大 小 打印预览
感谢jww1的投递
人民网温州频道9月8日讯  (记者 项锐 沈玮)昨天(9月7日)下午,一辆移动公司的现代商务车,被电信员工开到了茶山派出所。
车停稳后,派出所民警将侧门用力推开后,在众人的围观下,只见车厢底部、座位上平铺着200余部电信手机。移动公司的商务车,为何装着200多部电信手机?而且这些手机全部处于通话状态?


现代商务车窗前放着一张通行证,右上角标注着“中国移动瓯海分公司”

最先发现这辆车的是吴师傅。吴师傅是电信员工,下午4点左右,他在温州医学院生活区门口寻找停车位时,无意间看到一辆摆放着“瓯海移动通行证”的商务车,车门紧闭,但车子并没有熄火。他说,当时车里坐着四个人,每个人手里拿着四、五部手机正不停地按来按去。

“我就觉得奇怪了。”吴师傅说:“你说拿着一两部手机在那里按来按去,还有可能是玩游戏什么的,但是同时拿着四五部手机也太奇怪了!”

最近,温州电信公司在高教园区推出的校园天翼手机,拨打移动电话不通或不稳定的事情,也加深了吴师傅的怀疑。

“近一个星期以来,高教园区的电信信号一直不稳定,我们一直怀疑有人在暗中搞鬼,破坏我们的网络。”吴师傅说,随后他向领导汇报了情况。随后,吴师傅会同赶过来的电信员工,围住商务车,打开了车门。

“当时手机正处于通话状态”,吴师傅说。

根据测到的通话记录显示,车上的手机全部为电信手机,而当时拨打的手机号码也全部为电信的手机号码。

下午5点30分左右,瓯海移动分公司数名工作人员也赶到了茶山派出所。

此时,茶山派出所民警正在对商务车进行调查取证。茶山电信支局负责人徐伟杰围在车门旁边,拿着相机说:“我们也得留下证据。”

见此情景,移动公司的员工朱传平一个箭步窜上去,双手拉住徐伟杰的肩膀往后一扯,大吼一声:“不要碰我们移动的车。”

“哦……你承认了,这是你们移动的车。”围在车旁的电信员工起哄道。

“是我们的车怎么了?!” 朱传平涨红着脸反问道。

“你们的车停在高教园区,拿这么多部电信手机拨打电话干什么?”电信员工进一步逼问。

“我们进行网络测试不行吗?” 朱传平争辩说:“最近网络有点不畅通,所以我们花大本钱来购买这么多的手机,就是为了测试电信的网络。”

“从技术层面说也是可行的,我们只是来考验电信的网络到底怎么样?” 朱传平说:“你们觉得不对,但是我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进行网络测试?你们这样打电话是恶意的……”电信员工纷纷反驳。

“你们不要在这里吵,好吗?”派出所的一位民警结束了这场争论。

一位一直跟在朱传平左右的戴姓员工向记者解释他们为何在高教园区,用这么多部的电信手机拨打电信手机。

“我们是在测试电信基站的负荷能力。”戴姓员工说。

“打电话犯法吗?”她反问道:“任何人都有拨打电话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打(电话)。打一百台,二百台,一千台,都可以,我就是愿意打电话!”

“我不是怕你们报道,”戴姓员工意味深长地说:“我不是威胁你们,这样的稿子外界是看不到的”

“搞了这么多年的通讯技术,也没见过有这种测试方式。”对于移动的说法,温州电信公司技术人员徐展笑道。

徐展说:“如果真的是测试网络,常规做法也是等到晚上,用户数最少的时候,避免给用户的通话质量带来影响。同时,也不可能拿200多部手机同时拨打去测试,3、4部手机同时开着已经很了不得了。移动这样的做法,只会带来网络拥堵。”

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此次事件调查,具体原因及结果还有待进一步调查。记者离开时,四名人员还在作笔录中,目前温州电信公司正在对这200余部手机的通话记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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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呼移动,为何呼不通


车厢底部平铺着满满的电信手机
车厢底部满满的电信手机
警方拎着一大袋从现代车上缴获的电信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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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wap, platform: Nokia (E71)]

果然是大公司,豪气冲天,有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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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拆台到这份上也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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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wap, platform: Nokia (E71)]

难道不能做移动接电信,电信接移动的网络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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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犯法么,貌似没犯法吧,又不是动用干扰器或者破坏基站硬件之类的行为

手机又不是偷来的,打电话也不是不交钱白打

而且200台就拖垮了基站,这基站容量也太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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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4:49 发表
这有犯法么,貌似没犯法吧,又不是动用干扰器或者破坏基站硬件之类的行为

手机又不是偷来的,打电话也不是不交钱白打

而且200台就拖垮了基站,这基站容量也太小了吧
照你这说法DDOS也不犯法了,大烧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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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电信的学生卡互打不要钱。


这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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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hd 于 2009-9-8 15:02 发表

照你这说法DDOS也不犯法了,大烧饼观点。
你烧饼,你全家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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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4:49 发表
这有犯法么,貌似没犯法吧,又不是动用干扰器或者破坏基站硬件之类的行为

手机又不是偷来的,打电话也不是不交钱白打

而且200台就拖垮了基站,这基站容量也太小了吧
影响到其他人的日常点电话使用了,这还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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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wap, platform: SonyEricsson]

其实移动也不用这样搞.电信手机谁用谁傻比.跟本没有几个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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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4:49 发表
这有犯法么,貌似没犯法吧,又不是动用干扰器或者破坏基站硬件之类的行为

手机又不是偷来的,打电话也不是不交钱白打

而且200台就拖垮了基站,这基站容量也太小了吧
200台同时拨打是个什么概念,不是说一个基站技能覆盖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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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c0128 于 2009-9-8 16:09 发表


影响到其他人的日常点电话使用了,这还正常?
付费的公共资源,谈什么影响,先来先到而已。你有钱的话,同时打1000部电话都行,法律可没禁止个人或公司不能购买和使用2部或以上的手机

用DDOS类比是不妥的,人家可没骑劫任何硬件,全部硬件自己掏钱,产生的费用自己买单

[ 本帖最后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6: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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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UBISX 于 2009-9-8 16:10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SonyEricsson]

其实移动也不用这样搞.电信手机谁用谁傻比.跟本没有几个人用. 
这话说的真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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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6:49 发表



付费的公共资源,谈什么影响,先来先到而已。你有钱的话,同时打1000部电话都行,法律可没禁止个人或公司不能购买和使用2部或以上的手机

用DDOS类比是不妥的,人家可没骑劫任何硬件,全部硬件自己掏钱,产生 ...
法盲的观点真赞 赶明儿等咱有钱了租他一个机房使劲ping看不顺的服务器。赶明儿看俺院里看哪个人不顺躺他车前堵死他

[ 本帖最后由 dhd 于 2009-9-8 17: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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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9-9-8 16:49 发表



付费的公共资源,谈什么影响,先来先到而已。你有钱的话,同时打1000部电话都行,法律可没禁止个人或公司不能购买和使用2部或以上的手机

用DDOS类比是不妥的,人家可没骑劫任何硬件,全部硬件自己掏钱,产生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共场所和交通管理。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聚众的行为

2、行为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3、行为人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行为人有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而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帖最后由 cc0128 于 2009-9-8 1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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