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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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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3:56 发表


对玩家来说,以前可以玩FE,现在除了FE还多玩了两个泪指轮

有啥损失?FE质量因为加贺离开后降低了?产量减产了?售价变高了?
有啥损失?合法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说,那我干吗还要投资这些制作人的作品呢,我有钱干别的去吧,谁爱投谁投去。

到时没有投资给这些项目,哪儿还有FE给你玩?

现在是因为这种行为被判定为非法,以后这么干不行了,确定了要做也不能侵犯他人版权,做无所谓,但是你不能拿着别人的版权作品给你宣传。这是破坏业界规则的做法。都这样做投资方的投资热情会被大大降低,人家不投钱给制作人做游戏,你到时候去哪儿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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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4:08 发表


这管玩家什么事情?
当然和玩家有关系。

厂商的版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厂商才能放心给制作人的项目投资对不对?有了投资,制作人搞得游戏开发项目才能进行的下去对不对?开发项目进行的下去才会产生游戏产品对不对?有了游戏产品,玩家才能真正受益对不对?

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得不到尊重,厂商投钱给你做游戏还得承受你把人家的版权物拿去给他们的对手造势的风险,那人家何必呢?人家说那我不投钱给你了,我投大钱给你,让你自己得名得利我反而要蒙受版权损失风险,我有病啊我?没有投资,制作人一个人能开发得出游戏产品么?开发不出游戏产品,玩家玩什么?

这个道理不复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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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4:43 发表


你这概念类似盗版危害

但事实上,无论FE也好还是你举例的未来赛马也好,一个骨干制作人单飞然后使用了类似"盗版"式的宣传,对原厂原作有什么打击呢?捍卫版权是原厂的职责,而且一家厂商如果连自己的版权系列都捍卫 ...
什么叫捍卫版权。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捍卫版权。

任天堂并没有说加贺昭三单飞后做一个游戏不合法,而是说他在宣传游戏时不恰当地用了FE的名字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这是毫无疑问侵犯版权的行为,哪怕他做的不是游戏作品,只要是未经原版权所有者允许就私自制作一切与该版权物相关的文化出版物都是违法的。这不是说靠什么游戏质量就能维护的。牌子是版权问题,不是游戏质量问题。你哪怕说迪斯尼出了一个米老鼠题材的千古大烂片,烂到宇宙下限,但米老鼠的形象版权依然是迪斯尼的而不会变成华纳或者米高梅的,要是什么从迪斯尼跳槽到华纳或者米高梅的人敢于不经迪斯尼许可就用米老鼠的形象做华纳或米高梅的新片,外在宣传些“这个和米奇唐纳德世界观是一样的”,甭管你这片子是好是烂迪斯尼照样告你,你信吗?这就和你盗窃或抢劫,不是说因为你盗窃的数额不大或者抢劫没抢到几分钱你这违法犯罪的性质就会改变的,你照样还是盗窃和抢劫,性质摆在这里,不是看程度深浅的问题了。

已经说了,你加贺昭三做得再像,没有问题,人家也不会告你,人家告你不是因为你干的好,也不是因为你卖得多,更不是因为你做得像,而是因为你拿着其他厂商的版权物进行了不恰当的宣传,你在误导消费者认为你的作品是人家版权物的一部分。明白吗?就好像说《神海》的制作人跑到任天堂去做游戏也这么干一票(也宣传一下新作和神海的世界观联系,也弄些神海的人物登场),那到底是索尼拥有神海的版权还是任天堂有?版权问题不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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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17 发表


FFT的例子举的很好

FFT除了没有说这就是皇骑2一脉相承的,其余大家心照不宣

对玩家来说,多个系列有啥不好?

但厂商就不一样了,因为其利益受到损失了,自家的鸡去别家生蛋了~~所以诉诸于法律了.

而这么折 ...
我早说过,这个跟质量没有一毛钱关系,加贺昭三做个好作品也好,做个烂作品也罢,对于他侵犯原厂版权这个行为而言不会有任何性质上的变更,他哪怕做了个最渣的作品,只要是用FE给他宣传了任天堂照样告他;反之,哪怕是他做出世界上最好的作品,如果他没有提及FE以及FE和新作的关系,天王老子也奈何不了他。这个道理能明白吧?

这个跟谁威胁谁的存在一点关系也没有。你哪怕是再没有威胁到FE的地位,只要你这么干了(未经同意用FE的名字给你做宣传),人家告你没商量,就是这样。

松野泰己为什么没有成为被告,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提及FFT和奥迦之间存在哪怕一点点联系,对,大家心照不宣是可以的,没人会因为“心照不宣”去控告谁,但你要是公开地,未经许可用人家的牌子给你宣传了,你就是违法了,说到什么地方也是你没理。这就是法律,法律无情,它必须有一个客观鉴定的准绳,不越过这个准绳就没事,越过就要惩罚你。就是这样。

松野泰己很聪明,他从来不提这些事情,所以哪怕他是100%copy也不违规(当然你肯定不能用原厂开发代码),加贺被告上法庭不是因为他做的有多像,有多能威胁到FE的地位,而是他根本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侵犯其他厂商的版权为自己的作品宣传牟利,这就是违法。明白?

法律保护自由创作,但也保护厂商版权,你自由创作无妨,但侵犯其他厂商版权就不行。这是最基本的,除非你认为加贺昭三不侵犯其他厂商版权就做不出好玩的游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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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25 发表


不复杂,但你这说法我无法接受:D

项目投资前的评估,并不是因为看到一个系列里核心制作人单飞后是否用之前制作过的游戏来作为宣传手段,而是看原开发组失去了单飞的核心制作人后还有没有能力继续延续这个系列.如 ...
你接不接受我管不着那么多。但可以确认的就是这便是人家法律制定的目的——保护厂商版权,令它们可以放心无忧地投资游戏项目。

这个跟什么能力没有一毛钱关系,我们就算假设走的不是加贺,是町田,他要是到了外面也来这么一出,任天堂照样告他。不会因为他能力仅限于做做游戏开发的编辑工作就无视他。

你非法用人家的版权物给你自己作宣传,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尊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热情,这么做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制作人去侵犯属于厂商的版权,如此,厂商们干嘛还要投资呢?啊,我投资让你侵犯我的版权啊?我贱啊?

这样做最终会导致什么?会导致的就是厂商对投资游戏项目的安全感降低,人家为了避免风险就会退出游戏投资行列,对制作人而言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对玩家而言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分裂本身并不算问题,但分裂不意味着版权就只能受到侵犯,版权是版权,制作意图是制作意图,你做什么没人管你,但你绝对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无视其他厂商的版权,否则告死你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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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40 发表


这点我没疑问啊,法律就是这么死板的,盗版犯法,山寨没事.虽然实际上很多东西都有知识产权的,真要告山寨制品,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立案的事情,至多由于某些原因不了了之.

但你说权益受损,难道非要把玩家和厂商捆绑在 ...
厂商有些利益和玩家是对立的这毫无疑问,但同样在一定条件下厂商和玩家的利益也有统一的,对立和统一,这不就是矛盾互存么?哲学课应该有学过吧?

厂商投资游戏制作人的游戏项目,是为了赚钱;玩家支持游戏制作人的游戏项目是为了享受好的产品,这个的确是对立的,但是,厂商因为版权得不到保护,因而索性退出投资,制作人得不到投资无法完成游戏项目,对玩家又有什么好处?为什么我们要讲知识产权,不就是这个原因吗?在天朝单机游戏为什么生存的艰难?就是因为盗版猖獗,人家商人投资单机游戏赚不了钱啊?赚不了钱的项目人家还会投资么?没有投资玩家想玩国内的单机游戏又到什么地方玩去?这个道理很浅显啊。

保持厂商投资游戏项目的积极性对玩家有好处啊。难道理解它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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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36 发表


是啊,加贺或者说EB是侵权了,但这侵的是N的权,不是玩家的权.玩家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坏,前面几楼里都分析过了.

最大的危害其实说白了这就是山寨.山寨不违法,但对原制品的打击其实是相当大的.游戏界也是,同类型山寨 ...
侵犯N的版权跟玩家就没关系吗?大家都去侵犯厂商的版权,还不受制裁,哪个厂商还会给制作人投资?没投资你拿什么去做游戏?

这当然会损害到玩家的利益,而且是大为损害,可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会因此而遗毒。因为它传递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绝对不要小看这件事的影响。如果不是做出了宣传侵权的判决,现在日本游戏业你看还有几个厂商敢给制作人投钱的,哪个厂商那么SB,我投了钱给你到了你还摆我一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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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8:19 发表


对啊,这既是职业道德问题又可能涉及违法侵权

但问题是,玩家究竟从中损失了什么?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你一直在试图用“做了什么”来否定“说了什么”所造成的危害。

这一点我其实早就说明了,对于这件官司,并不是因为加贺做了什么游戏才要告他,而是因为加贺说了不该说的话才要告他。这两个概念不一样吧?

你说的“没损失”是针对于“制作人单飞以后能不能做类似题材作品”,这我早就说了:“可以做”,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不涉及到因为什么官司所以本来可以出现的游戏不出现了之类的问题。你光做,人家告不了你。玩家会受益,就跟松野泰己跳槽后做了FFT一个道理。

但是如果你未经许可把你的新作宣传成人家其他厂商的品牌的“续作”,或者你想通过一些访谈给人这样的印象以便于去更有效地捞取原本的市场,这就违法了,而且也对玩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为侵害版权这件事本身就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这点你承认吧?),让投资者可能产生不再继续投资,以免自己利益受损的想法。而这样势必可能导致原本可能与玩家见面的游戏因资金问题而断绝出版的希望,这对玩家而言又有什么好处?

这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一个制作人另起炉灶做新作品的行为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制作人另寻东家制作新品游戏,合理销售并不会伤害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也是你一直强调的东西),但他通过不正当宣传大力把自己的新作和老东家的品牌联系在一起以求获取销量的行为是侵犯版权,是会伤害到投资者积极性的。这才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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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20:01 发表
纯厂商之间商业利益的事情,玩家没必要跟里面趟浑水,义正词严的主持正义代表法律

任何系列都有其命数,不会因为一分为二后分出去的盗用原作作宣传而死亡

经典品牌因为制作组分裂而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最终走 ...
哦,你的意思是必须付出一两个品牌真正死亡的代价才能说明问题么?

你怎么知道“不会”,是因为FE没有死亡吗?你怎么能肯定若是这件事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任天堂还会为FE这个牌子投钱?非要让FE真正死亡了你才能确定侵犯版权对一个游戏的生存是有害的这个事实吗?按你的说法既然作品不会因为被侵犯版权,影响投资者信心而死亡,那著作权法还制定它干什么?多此一举?

“盗用原作进行宣传”就是侵犯版权,是不正当竞争,这一点没有疑问吧?你怎么能这么肯定这么自信这种侵害版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作品停摆的恶果?

我还真不相信加贺不违法操作,成广通对FE的制作新思维还就不能灌输给新作了。加贺违法与否并不决定着制作团队有没有灌输新思维的行为啊?反倒是加贺违法操作,侵犯版权可能让投资方撤资或干脆废弃这个品牌,到时候新作的制作人们就算有几千几万的想法要付诸实现又可能吗?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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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看不见帖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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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叫不是损害消费者利益?

侵犯版权而又不受制裁归根到底会引发投资者对投资游戏项目的极大疑虑,甚至可能导致投资商撤资,导致游戏项目无法开发下去,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没有坏处?

我发觉你一直在混淆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一个是制作人单飞侵犯原厂商版权,你竭力想把这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好像证明了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就等同于制作人侵犯原厂商版权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么?

但我早就已经说过,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前者的确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有可能损害某些厂商的利益),后者则是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都会损害。制作另外的游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准则,就不会损害到最广大的消费者得利益,相反,这还会成为游戏业自然竞争,优胜劣汰的一种积极表现方式(当然对于某些厂商而言这一点肯定十分残酷,但这是商业运作的必然);而侵犯版权则不同,它会直接动摇投资方对投资游戏项目的信心,导致投资方可能撤资或废弃品牌,这对于玩家而言无疑可能是非常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你以为制作人侵犯原版权仅仅只会伤害原厂商的利益么,那些可能这一次在侵犯版权事件中得益的厂商,你能保证它们以后不会出现这种事?!你能保证它们旗下没有两个加贺昭三也在准备侵犯一把它们的版权?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是不同的。明白吗?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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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跟你说的很清楚了。我不明白你到底还有什么地方疑惑。

那我就简单些问问,你认为制定版权法(著作权法)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版权法是为了保护什么?它是否是用来保障投资者对版权物商业运营信心的法律?

如果不尊重版权,那么投资者是否还会有信心在这些出版物上投资?他们付出钱,却得不到合法版权的保护,那他们还投钱干什么?你给我说一说受不到版权保护(也就相当于其依附于版权的合法利润得不到保护)对于投资人而言还有什么理由来投资这些出版物的制作,什么理由,你说吧?

如果因为侵犯版权现象得不到纠正,导致投资人不愿意去投资这些项目,那么制作人就算本事顶天,他能做出游戏么?

做不出游戏,损失的是谁?!

这些不复杂吧?为什么就是说自己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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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1:47 发表


我写的很有序啊,你带着主观来阅读,可能感觉就乱了吧:D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我这句话里的每一个字你都不要漏看。这个观点所阐述的是一个经典系列为什么会走向 ...
我实在已经没有信心了。

著作权法原来不保护消费者利益啊?

也就是说,倘若因为著作权得不到保护,使得投资者丧失对这些出版物投资的信心(因为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商业运营利益遭到损害不能挽回啊),从此不再投钱给这些制作人让他们去制作,那么这些制作人能一个人制作出游戏?制作得出来么?制作不出来,那么这对于消费者没有损害是吗?

你看问题是割裂来看是吗?那我问你,盗版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按你的说辞是不损害是吗?也就是说,盗版损害的是厂商利益,跟消费者没有关系,所以消费者应该大力倡导盗版,是这样么?

按照你的逻辑我只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你认为对,那我觉得我没有什么必要再说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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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贺昭三是一个个例,但他的个例如果不经过妥善处理将可能成为一种危害极大的现象。

你不能用加贺昭三这一次到底损害了几个消费者利益来说明他的这种行为对游戏业长远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就没有害处啊?盗版也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一定群体的消费者有益无害,但你能说盗版现象对消费者就无害吗?你能说消费者就应该鼓励盗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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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盗版对某些消费者没有坏处,所以盗版对消费者就没有害处。你是这个意思么?

如果你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不用谈下去了。我知道你我的分歧在什么地方了。你是主张只要在一定时期碍不到某群体什么事,“管他娘的水滔天”。是这个意思吧。

那就没什么好谈了。

我想我跟你争论这个问题不会有结果的。你的逻辑就是“你要证明侵害版权对消费者有害,你必须指出现在立即摆在我面前的实实在在的害处,如果没有马上能摆在面前的害处,那就不算侵害版权对消费者有害”。对吧?

我放弃了。我没法跟有这样逻辑的人谈论关于侵权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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