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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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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作《觉醒》,不知道是不是与FC时期两字名《外传》所对应。

从视频上来看的确有很多与之前作品不相同的地方。不知道是否能带动FE这个20余年的老品牌走向新的高度。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1-12-27 2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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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lduchamp 于 2011-12-27 21:32 发表
为啥不再请北千里
从掌机上来都换了多少人设了。。。
加入语音是很时髦
但感觉原来系列那种快速游戏的流畅感没有了。。。
北千里老师的润笔费是很贵的。不是特别需要强调的作品请人家不划算。

FE一向可以关闭战斗动画或者选择地图小战斗画面,不存在快速游戏流畅感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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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捌拾贰 于 2011-12-27 21:48 发表
话说火纹现在销量如何

晓女多少?
晓女大约在30万以上(日本17万,海外15万)。

这一作应该算是生不逢时,因为在发售前后正好赶上猛汉p2的日本发售。完全被盖过风头了。如果能提前一两个星期发售也许销量成绩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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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BB_MK2 于 2011-12-27 22:06 发表

唉,DS两作请士郎正宗做人设,结果实际游戏都是大饼脸,任天堂也太抠门了。。。。。
士郎正宗在日本属于地位比较微妙的,名气很大,但主要是面对国际市场,国内插画界他反而算不上是很拔挑的那类。
士郎正宗的插画人物都TM一德性





相比较而言,FE复刻2作还算是收敛了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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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不知道有没有晓女的地形高低差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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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MD上的也就那样,没觉得比FE好。

唯独看着比FE顺眼的就是选项框人性化些,但诸如职业能力、地形、相克(武器)、平衡设置、各类战法运用等等要素无疑是FE更强。

光明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它的游戏模式,是更接近于SRPG的存在,大多数SRPG其实应该是RSLG更为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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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0:48 发表


省力点直接谈谈这句吧

你说这种盗贼似宣传(姑且这么说,其实从某种层面来说,这只是用了自己所有权不完整的东西,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是触礁的)会影响投资者积极性————为什么?投资者积极性受挫的主 ...
我觉得你理解这些实在有问题?

你为什么总要扯到游戏的质量呢?

我之前已经说了无数遍,这跟游戏质量上升还是下降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哪怕加贺昭三出了个大烂游戏,玩家玩了纷纷骂娘,销量一塌糊涂只有个位数,只要他侵犯了原厂商的版权,任天堂照样告他。而且告得完全正确,明白吧?

就像说抢劫,就算一分钱没抢着,那抓到了也得判刑,为什么,因为你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

换言之对于这件事,也一样如此。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所威胁到投资者信心的是投资者的合法版权利益是否能得到妥善保护,你是一个商人,你允许你手下哪个策划师跳槽以后随便用你的品牌给他,给你的对手造势么?你允许吗?为什么不允许,是因为他赚多了一点钱?他就算不赚钱,这么造势了,你能就不管这种行为?

这个跟赚钱多少一点关系也没有,说句难听的话,你哪怕这么做你赔了本人家也得告你。那是人家的品牌,人家的著作权物,你无权去盗用,明白吗?这里面直接反映出版权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大家都不尊重版权,哪个投资者还会去给这些游戏开发者投钱?人家搞慈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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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11 发表


确实,我想看看你的例子。

纵观近二十多年那么些消亡衰败的系列,有哪个系列是因为“制作人单飞后利用其负责制作过但不拥有所有权的作品进行新作发售前的宣传”由此导致的“投资者信心受挫降低投资力度甚至取 ...
我真是无话可说了。

不保护商人的利益,商人凭什么要为这些出版物投钱?

你到底有没有一些逻辑呢,

没有投资,这些东西怎么出来的?

你这不是说废话么?正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了厂商的利益,保护了他们投资的信心,才让这些年来不会存在我说的这些现象,我说的本来就是“如果大家都像加贺昭三一样不尊重老厂商版权还能不受制裁,那么会出现的结果”。但现实是人家的版权得到了维护,法院判处加贺昭三和EB必须为这些不恰当的宣传付出赔偿代价。你到底懂没懂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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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17 发表


我是说加贺不离开N,成广通等人无法掌握FE的主导权。加贺的离开,对FE有损失,但或许还是好事~不是吗?FE两个主要制作人如果一人的思路受到另一人的压抑,那还不如将两人拆开,各干各的,玩家是最大受益者。而关 ...
你这是什么乱七八糟的啊?我一点也看不明白。
玩家会因为侵犯版权受益?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扯呢?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这句话你的根据是什么?什么叫不会因为盗用新作宣传而衰亡?你这又是强行制订一个前提然后要别人根据你的路数走吧?既然你说如此,那著作权法还有什么意义?法院为什么要惩罚EB和加贺昭三的不当宣传?它根据什么?出于怎样的目的要这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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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29 发表


存在即合理,怎么叫鼓励?厂商之间哪怕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损失究竟在哪里?举例子要举的贴切,别举些例子本身寓意显而易见但与本体并不切合。

按照我之前的说法,你的例子该这么描述:社会上有人乱伦,这对其 ...
哦,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原来仅仅是针对厂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这么说来,山寨国外名牌也没什么错啊,制假贩假也没什么损害消费者的内容么,假货又不见得质量不好?著作权法,版权法这类法律还留着干什么?

我想这个问题不是那么负复杂吧,为什么你始终非要在一个地方来回来去的打转呢?

我就问你,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投资给游戏制作人的动机从哪儿来,你给我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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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37 发表


哦?你承认加贺单飞制作俩FE延伸品玩家没有任何损失了?:D 另外,我看你的气势,应该是彻底的反加贺党,与马甲雷前面的发言有本质区别就是没有把症结指向“家贼似宣传”(这里用家贼比盗贼更合适)。

果然,开 ...
这个东西和通没通过哪些游戏没有什么关系。

也和是否反加贺没有关系。

我一直在阐述一个道理,加贺离开了N单飞,想做什么游戏完全是他的事情,任何人也无权干涉。任天堂也不会因为他想在PS上做一个FE一样的游戏就要去告他。

但为什么任天堂告他了,不是因为他做了这个游戏,而是因为他使用侵犯了老厂商版权的方式为自己的游戏造势,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触犯法律,不是说一定要产生什么经济效益才算违法,他这么干,就是违法,哪怕是一分钱没赚着甚至是赔钱,也改变不了他这件事的性质。

为什么?因为做一个游戏有多像另外一个游戏,只要没用另外那个游戏的源代码,没有攀扯两者之间的联系,那就称不上是侵犯版权的不正当竞争,恰恰相反,法律是保护这种自由发挥的。但是如果不经允许拿着老东家的品牌为自己造势,就等于擅自用其他厂商的注册版权物为自己宣传,人家投资这个项目,钱是人家出的,你盗用过来为你牟名利,你跟盗贼有什么分别?我打个浅显一点的比方,你是个老板,我是你的员工,公司设计了一个品牌大红大紫了,而后我辞职到另外一个公司,是你的对头公司,我借用你公司原本的设计给你的对手公司设计一个产品,然后对外宣称:“这是XXX公司(你的公司)的产品的换代产品,和它是同一系列。”我问你,你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去考虑“啊,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人能把这个产品继续做大,雷帝做这样的宣传就没有威胁,也不用去管”?能吗?你先说说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好不好?

或者你可以举出几个你心目中干过这样伟大的事的厂商的名字出来,让我们见识一下。我也很好奇,面对同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哪个厂商会做出你希望它做出的宽仁大度之举。好不好?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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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52 发表
FE党反加贺党总是对加贺单飞以及TS和BS抱有强烈的怨恨念与成见,同时站在被侵权方N的立场上对加贺进行谴责与斥责。

你们怎么就不会从游戏本身来看待问题?加贺主导的FE有你们喜欢的地方吗?没有他你们会成为FE饭吗 ...
这个事情是这样。

纵容违法的确也是违法,EB在这一点上并不无辜。

但并非因为EB纵容违法,加贺昭三本人就没有责任,因为EB最多只是一个转述者,而表态的内容都是加贺昭三自己的说辞。如果你能证明这些说辞是EB策划让他去说的,那倒还有可能给加贺撇清责任,但如果是加贺自己的发言,说出大天,加贺也跑不了这个责任。

这个和加贺主导的FE有多少让我喜欢的要素毫无关系,我的确喜欢加贺游戏的很多要素,但他犯了法我一样不会包庇他。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他是否是一个杰出的制作人并不代表他就是一个严谨的法律忠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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