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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弗拉米尼来了

第一个买断自己合同的人不是前乌鸡门将德阿桑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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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斯特转会启用的是国际足联的“第17条款”,该条款在2001年被补充写入。

这条规则规定球员可以在“拖延期”之后终止他们的合同,在28岁以下的球员只要签约或者续约合同3年,28岁以上只需要2年。

举例来说,一名25岁的球员,在2004年夏天加入A俱乐部,转会费是600万英镑,签下4年合同,周薪是5万英镑,那么到了2007年(履行完合同的头三年、年满28岁后),他可以支付剩余合同年限的工资(两年260万)、加上当初转会费的按年限划分(600万4年合同、一年150万),也就是说,买家只要替他支付410万(260+150)的“买断合同费”,就能要求A俱乐部放人,而A俱乐部也无权干涉他与其他俱乐部谈转会,这个价格可能远低于该球员的市场价。

韦伯斯特成为使用这条规则的第一个球员,他买断了自己在米德罗西安心队的4年合约的最后1年,确保了自己在两年前转会去英超的维甘。这家苏格兰超级联赛俱乐部只得到了15W英镑的赔偿,这就是这位苏格兰国脚后卫最后1年合同的工资。

根据“第17条款”,球员在赛季最后一场比赛后的15天内正式提出买断申请,就可以激活这项条款。这种情况有可能引发转会市场的动荡,球员以此强行转会、或要挟俱乐部加薪续约,这样,欧盟加强球员权益的初衷得到落实,而各俱乐部日后则要小心应对。

除了韦伯斯特从哈茨去了维冈,07年夏天还有乌迪内斯的德阿桑蒂斯去了塞维利亚的,马图扎伦从顿涅茨克旷工去了萨拉哥萨。

[ 本帖最后由 青菜 于 2008-5-9 13: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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