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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看来车子千万不能借给穷亲戚、穷朋友

2008年3月16日18:45,滨江区闻涛路盛元慧谷附近,一辆马6轿车超速失控,将一对散步的年轻夫妻撞进钱塘江,双双死亡,留下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
  交警认定,马6司机茹钟负全部责任。6月,茹钟因交通肇事罪判刑5年。
   男女死者的两方家属(双方的父母和死者刚满1岁的儿子)分别起诉,共索赔132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孩子和父母的生活费等。
  被告有5位:肇事司机茹钟、借车介绍人王先生、车主周女士母子(茹钟是通过朋友王先生,向车主周女士的儿子借车的),以及马6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本报曾连续报道)。
  法院昨天宣判,茹钟驾车严重超速、遇情况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全部合理损失。
  法院认定,男女死者两方家属的合理损失,分别是691746元、575790元。
  其中,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交强险6.1万元,余款114万余元由茹钟承担。除去50万元左右的交通事故商业险,缺口还有64万余元。
  因周女士是车主,其子朱先生是车辆出借时的实际控制者,母子对茹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借车介绍人王先生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茹钟向王先生借车,因王的车不在,转向朱先生借车。是否借车的决定权在朱先生,王无法决定朱的行为。所以,王仅是介绍人,不能认定为是转借人。

看完这篇报道,我产生了疑问,既然"茹钟驾车严重超速、遇情况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后来怎么又说“母子对茹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呢?
赶紧百度查了一下,发现:
1、如果车子借给无驾照的人,或者有照,但是借车人精神状态不正常。那么车主必定承担责任。
2、车子如果借给了有驾照,且精神状态良好的人,那么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旦他无力承担全部赔偿时,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是“车主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必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看来车子真不能借给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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