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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直接看439L,声援雷帝,坐等A9关门

真是已经丧心病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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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ustin17 于 2011-8-14 02:47 PM 发表


之前不是有人搞过貌似叫王琳成吗?
那个万物之神就是死恐的马甲。

因为被当众揭穿,于是再次恼羞成怒,把其他无关人扯进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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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期限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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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一早提交法庭。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8-15 22: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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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什么爆发,只是表明本人说到做到而已。

限期不等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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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来真的,你以为我很喜欢和谁开这种玩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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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在面向法庭的陈述书中详细介绍此事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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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经是16日晨6时54分了。

我已经等待了20天时间。想必20天时间已经足够一个人充分地考虑这件事的影响和后果。做出自己的判断。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等待时间结束直至15日23时59分59秒后。

既然A9方在时间届满时仍不做出任何回应,我只能认为这事A9方已经做出了自身的判断,希望将自身作为被告与我打这场官司。

今晨去递诉状。从今日0时起,本人不再接受除法庭责令或询问之外其他的获取死恐真实信息资料的方式。也不会因死恐通过法庭询问以外方式提供信息资料而终止对A9电玩部落的起诉。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8-16 06: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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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今天的情况吧。

上午去基层法院,告知网络侵权案件其院不受理,需要前往总院进行立案。

下午去总院递交,立案接待人员对本人的起诉书提出要求:光填写网站名称,IP所在地址和京ICP备号码是不足以立案的。必须有该网站负责人的姓名——也就是有具体的起诉对象——或者其网站所在企业的名称才可以立案。另外……(以下涉及一些细节,可能会有所泄露,故而省略)。

方才调查了a9vg的负责人姓名资料并备案(在帖子中实名有违规之处,故而不透露此信息)。准备在本星期内重新出四份起诉书,具名起诉。

以上——谢谢大家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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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没有骗钱啊,人家说能立案没错啊。

需要加上网站所在公司的名称,人家也说了。只不过A9VG并不是挂在企业名下的,而是个人网站,因此我原先认为只要把IP地址等相关信息写清楚就行,现在法院方面提醒即便是个人网站也必须有负责人的姓名才能立案,这是我本人的理解误差,跟人家律师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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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dka 于 2011-8-16 08:54 PM 发表

然后律师不说,需要法院告诉你对吧
那你觉得你这官司就是立案了,有1%赢的可能么
律师说了,是我个人理解的偏差,需要再跟你说一遍么?

我作为原告,立案是我所力所能及的事情,而输赢则是另一回事。原告貌似不负责把案子打赢这种工作吧?而且只要证据充分有效,判定事实清晰。有什么可打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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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dka 于 2011-8-16 08:55 PM 发表
上午去基层法院,告知网络侵权案件其院不受理,需要前往总院进行立案。

另外这也是律师告诉你,你自说自话的结果咯?
去基层法院这个有什么律师告之的问题,

基层法院本来受理案子的面就比总院要窄。人家律师只说此案可以立,又没有具体指定什么基层法院。真是莫名其妙。

我选择先去基层法院只不过一则经过咨询得知基层法院有受理此类起诉的前例(但不是任何基层法院都会受理),二则我选的地方距离我家比较近,只要几分钟的车程就到(去总院至少要1个多小时),我自然先去离我家近的法院投递一下啊。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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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aluePack 于 2011-8-16 09:07 PM 发表
哈哈哈,笑死我了。

基层法院和总院都来了,我真怀疑雷帝你老有没有白花这时间跑一趟啊。

以前刚开始的时候您老不是言之凿凿跑了好几趟市第一中院说可以立案吗?怎么现在又去基层了?这个基层是指区法院吗?还 ...
关于基层的问题,在很早以前我于本贴已经做了解答,如果找不到,可以求我帮你。

关于网站负责人问题,我认为法院给予我的答复要比您的精确和详细。关于总院说法的问题,如果您来北京,我可以陪同您去我投递诉状的基层法院找立案法官当面对证。您愿意吗?

关于A9的服务器IP多少,架构在何地,是不是要我现在提供给您?
如果我提供不了,我甘愿认栽,从此不再论官司这件事,并向您当场认服,拜您为师。如何?如果我提供出来了,您怎么来承担您信口雌黄的代价?您来说个提案吧?好吗?

网络侵权管辖范围?您希望我了解到什么程度?笼统地说我可不明白呢。

我还真不见得要请什么野鸡律师。只要知晓该知晓的事情就行了。您到底想让我了解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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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aluePack 于 2011-8-16 09:20 PM 发表


如果雷帝起诉的对象是死恐,那他没有真实资料是告不了的。如果他起诉A9,又没有证据和理由证明A9对其的存在侵权。网络侵权的管辖权本来就是充满争议,是侵权行为地呢还是被告所在地?不过貌似不管按哪种理论马甲 ...
这还喷人呢……

法律精英先生大概不知道有“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基础”这一条管辖权确定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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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aluePack 于 2011-8-16 09:35 PM 发表


你要知道假设在你有死恐地址的情况下如果你告死恐你需要跑到他住址所在地比如说青海广东黑龙江云南什么的,您老还愿意告这个状吗?
虽然原告就被告原则不是对什么情况都适用吧。但我基本判断你这个情况死 ...
告诉你一个信息。

A9VG的负责人在北京。

我用不着去了解死恐是何地人。真的,他是外星人对我也没什么意义,

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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