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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直接看439L,声援雷帝,坐等A9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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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yumizxj 于 2011-7-27 22:22 发表

碉堡了,看看死空缩不缩
啥逻辑,马甲雷要求死恐提供个人资料,是马甲雷有求于死恐,如果死恐不搭理他,导致最后马甲雷无法得逞,那就是死恐赢了,马甲雷出丑了。怎么叫死恐缩不缩?死恐不理马甲雷,恰恰说明死恐占上风,主动权掌握在死恐手里,不受马甲雷的影响,进退自如,如果死恐真的不得不去搭理马甲雷,那反而是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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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雷还要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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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lies 于 2011-7-28 14:02 发表

A9除了新闻区有问题之外,其他区都不错。
A9新闻区是国内同类网站里面搞得最好最繁荣的,说A9新闻区有问题,让人想起n年前的舆论导向说美国社会是如何问题重重、一天天烂下去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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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管理员已经表态了
引用:
我最后说一句,忍耐是有限度的。a9已经很大度了。你一而再再而三的没完没了的博眼球。a9够给你面子了。你还没完了是吧?爱怎么怎么。随便你告。还怕你不成?别老拿这个说事。引一句俗语“会叫的狗一般不咬人”自己理解去吧。a9是说到底不是商业站,是私人论坛,再说难听点,就是说出来不欢迎你来也不是什么问题。你到人家来,人家怎么就不能不欢迎你呢?希望你不要把自己在a9搞到这个地步。好自为之吧。如果你真能把a9告了,好,可以,没什么。那么a9就正式的不再欢迎你了。你也做好这个准备。

再看到你在论坛发这个帖子这种东西,无论主题还是回复,封id处理。你不是还有19天吗?踏实等着吧。不要再在论坛闹腾。这种眼球没什么可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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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11-7-28 23:37 发表

张老师太师太了。

有求于……真的,我是多么有求于他。都求他别拉着a9陪葬了。

哎呀,到时候整个A9成了被告,我又该求谁去呢?您要说我因为得不到死恐的姓名而起诉不了谁,倒也是“不能得逞”的具体体现。可是我有备选啊,不能起诉死恐一人就起诉A9而已。死恐是A9的超版,他能逃得掉?哎呀,马甲雷这照样“得逞”可真是牵动张老师的心啊。

张老师怎么不像在A9时那样叫嚷“A9无辜,雷帝卑鄙”啦?的确,A9是很无辜,错只在死恐一人,而现如今无辜的a9要被送上法庭,而惹事的死恐却以一句轻描淡写的“没空理神经病”逃避他的责任。这不是当缩头乌龟,还是什么呢?

我没有选择,法律规定我只能用控告网站做备选,这您也该知道啊。
说来说去,也就是你求死恐给你个人资料,他不理你,你告不了他,只好去告你所言的“无辜的A9”,想以此来威胁死恐。不是死恐拉着A9陪葬,死恐可什么都没做,只是你自己无计可施狗急跳墙而已。

你这种逻辑,就像很多电影中的反派角色,用无辜人质来威胁主角,台词通常是“你必须xxxxx,否则我就杀了xx,xx就是你害死的”云云……还能更无耻一点么?

就算死恐有错,那你去追究死恐的责任好了,还拖上A9,你自己也承认A9无辜了。你在道义立场上就站不住脚。

死恐有逃避责任么?
呵呵,你认为死恐有什么责任,你尽可以去追究,死恐也并未采取什么措施不让你追究,人家就呆在家里等你来告,哪里逃避了?
至于提供个人资料,死恐有这个义务么?既然你要告死恐,那么取得他的个人资料就是你自己的份内事,死恐没有任何义务来帮你。你无法取得死恐的个人资料,是你自己无能,不要赖别人“逃避责任”。
原被告双方本就是对立的,要求被告一方向原告一方提供帮助来告他自己,被告一方不予理睬,就骂被告一方是逃避责任、缩头乌龟……这是正常人的思维吗?

甲要告乙,于是去找乙:“喂,我要告你,你快把你的个人资料给我,好让我告你,过时不候”(啧啧,瞧这语气…… ),乙在明知甲拿不到自己的个人资料就告不成自己的情况下,却愿意向甲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以便让甲来告自己…………

我靠,这个甲是何等的NC,而乙的行为又是何等的SB……这就是你要求死恐做的?你自己会这么做吗?tg众有几个人会这么做?全世界有几个人会这么做?照你马甲雷的逻辑,你自己也是缩头乌龟,tg众是缩头乌龟,全世界的人都是缩头乌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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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约翰法雷尔 于 2011-7-29 19:39 发表

常年在a9观战

在我看来,RY二人组,张老师的若干id,马甲雷,c神,吃黄瓜那位。这些同学都应该永禁~

或者哪个都不管让它们自己玩去

只针对马甲雷确实有失偏颇,这是没有争议的。
并不偏颇,你列举的这些人里面,只有马甲雷反复去公告区挑战管理层,不冤枉

不待见他的可不止是A9,呵呵

http://club.tgfcer.com/thread-5888532-1-1.html
http://club.tgfcer.com/thread-5888542-1-1.html
http://bbs.saraba1st.com/2b/read-htm-tid-216249-pag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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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11-7-29 22:12 发表

张老师逻辑又混乱了么?

天下哪儿有绑匪“求”人质家属给钱的?这是您自己做绑匪的经验?

死版不提供姓名资料,就不能形成有效诉讼,要维持诉讼只有一个选择就是起诉论坛,而后让法院责令论坛通报资料啊,前面T某人不是也说了么?起诉论坛并不是给论坛定罪,更谈不上什么殃及无辜,张公?又法盲了一把?

我当然不可能这么做,因为我根本没有这样的机会。我从一开始就不会把我个人的行为强加给什么论坛,要论坛替我的行为买单。我不会强迫把自己的安危捆绑在其他人身上。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在无权无势,也没有仗着论坛特权胡作非为的我身上发生。你倒是说说其他人有何正当理由要我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我欠他们么?死版是自己作孽,利用权力胡作非为,侵害了我正当的网络权益,要被我告上法庭去辩理,他作为恶行的实行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应该提供自己的准确资料供人起诉使用。他不提供也无妨,根据法律人家就只能选择起诉论坛,由法院出面责令论坛交出此人的资料。明白?张法盲,以后多学学法律,别来这种让人敲地的大笑话。搞清楚网络隐私和诉讼法的相互关系,再出来表演还能更有看头些。哈哈哈哈哈
事实一目了然,你一开始求死恐向你提供他的个人资料,他不理你,于是你就以“告A9”来威胁他。先是“求”,然后是“威胁”,这两件事你都干了,呵呵

你不能形成有效诉讼,是你自己无能,关死恐屁事,死恐并没有义务来帮你“形成有效诉讼”,你要告别人,这是你自己的份内事。



关于上面红字部分

因为你没有恶行,所以别人无正当理由要你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而因为死恐有恶行,所以你有正当理由要死恐提供个人资料…………

请问,这应不应该提供个人资料的标准是谁定的?你自己定的?别人有没有正当理由、有没有恶行,都是你说了算?

你所谓的“死恐有恶行”只是你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死恐有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恶行,要经过法庭的判决才能认定,在法庭判决之前,你就以“死恐有恶行”为由要求死恐向你提供个人资料,根本是逻辑混乱,典型的法盲啊 :D

如果光靠嘴说,别人也同样可以说,因为你马甲雷有恶行,要告你,所以你马甲雷也应该向他提供个人资料。如果你否认自己有恶行,那死恐也同样可以否认自己有恶行,都一个道理。

如果全世界其他人在成为被告时(包括你自己)都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那么死恐也同样没这个义务。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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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关注这事了,今天过来看看,竟然还没告成……
我就想怎么死恐还在A9当版主呢

虽然出了丑,但马甲雷永远都是那副“我大获全胜,你们都一败涂地”的嘴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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