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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单机游戏现在的境况,除了d,应该也有自身的原因,就我所知 当初的虚拟人生1是卖了40w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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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用d是不是违法,谁给个法律条文那,说这么多干啥。
至于现在国情如何,收入怎么样,跟这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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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29 发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 ...
这个一定要说自己是学习研究欣赏,我还真做不到。d版现在适合国情就是了,还找那么多理由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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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39 发表


你不用说这个的。如果有人诉你侵犯他的知识产权,必须由他来证明你使用他的版权产品超过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范畴,你无须费心。
现在的国情是也不会有人来诉我,这点倒不用你操心,只是你一定要为自己正个名,这让人觉得实在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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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49 发表


我用得着正名?

1、法律条文的意思难道不清楚以至于需要我来解释?

2、不好意思,现在我买的是全正版~~~:D :D :D
别的不说,就说这tg上用d的到底是为了研究 学习还是其他目的,我想再清楚不过了。

我说为自己正名不过是一种说法,自然是指为用d版正名。
不过前面有人已经承认用d的确是违法了。

至于用d对国家 对个人到底好处多 坏处多,说实话,就我们这些人的眼界,哪能说的清呢,何况跟用d违法与否也没关系。

既然条例已经有人贴了,到底违法不违法自己揣着良心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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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己认为不违法的,完全可以不必介意别人怎么说嘛,像我认为用d是违法,可还不是用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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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59 发表


另外加一句,关键还有看利益
两害相权取其轻

就算是违法行为 也没有办法约束 因为只是违法而已
法律要约束的还是犯罪行为 也只有通过制约犯罪行为才会减少使用盗版这种违法行为
我就是知道现在不会有什么惩罚到我身上,所以我才安心的用着d那。
可一开始不就在讨论用d到底违法不?那后面这么多扯淡的,是啥玩意呢。老美不就扯了几句,要制裁中国的d,谁都知道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后面一个个跳出来解释d版不是偷又是什么心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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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02 发表


玩家买盗版游戏是为了玩啊~~~怎么了?在相关条文中可以归在欣赏这一类,完全合法啊

我看你的问题是将:盗版、盗版的制作和销售、盗版的个人使用、国家打击盗版等等这些问题混在一起考虑了 ...
一定要咬文嚼字没意思的,研究学习欣赏哪条都说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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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07 发表


在下一直在讨论的其实是用地板犯罪不犯罪的问题,请您分清楚概念。
老美扯得也不是中国用地板,而是可以随便卖地板。
老美的目的也未必就是解决大街上的地板问题,而是多卖几部电影,逼中国从他们那儿多买 ...
笑,没看出来前面是在讨论这个意思,老美的意图谁都明白,这个不用你说。追究个人用户,老美也没这么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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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08 发表


难道不是有人在那里大叫“盗版就是偷!”,“盗版使用者要知耻!”所以我才忍不住的吗?

使用盗版为什么就是无耻了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所以只能扯了这么淡了~~~:D ...
盗版是偷,这话我同意,都违法了还不偷?
使用d版纯粹是国情所致,倒不是使用者就无耻,如果有谁说这话,我可以帮你一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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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11 发表


从一开始讨论的就是这个意思。
是谁非要说什么用地板跟偷东西一样,所以才扯出来这么多的,这能一样吗?后来一直讨论的不是都是关于个人用户使用地板的问题。
有人提出甲乙丙三方利益协调的问题,我说协调 ...
这个d版是违法没错吧?偷只是一个比喻,d版了,制作者自然因此损失了部分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跟偷也是很像的,非要咬文嚼字,论证现在用d,没有人能惩罚你,所以不是偷,我觉得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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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犯罪是不相同的,但是犯罪肯定是违法的,没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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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14 发表



违法和犯罪是有很大区别滴。
盗窃是犯罪行为,试问如何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等同起来?
用盗版者无耻的话您翻翻前面的帖子就能找到了。
笑,在我看来用d版者无耻的,至少可以适用于一种人,就是认为用d不违法的。
至于只是因为收入或其他因素用d的,我当然可以帮你一起战,如果他还说话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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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19 发表


未必一样
比如某歌手出了张专辑,我对他不是很感兴趣,所以从网上下载了,听了觉得不好听,删除了。
如果没有盗版,我不会去下载,所以我本来就不是他的目标客户,他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但是经销商 ...
你举的例子并不好,事实上如果没有d或下载,即使对该歌手没兴趣的,也有可能去因为听说过该人名气,会去买一张z来听。
因为“我本来就不是他的目标客户,他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这句话就错了,跟游戏一样,除了fans,还有一部分人会因为名气什么去购入的。要说d影响不到这群人,我觉得不可能。当然至于影响大不大,那是另一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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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25 发表


就冲您“至于只是因为收入或其他因素用d的”,在法律和道德范畴上如果违反是否就不应该考虑动机呢?犯罪动机在量刑上是完全不被考虑的。主观故意有和没有有区别,但是是何种主观故意是不影响量刑的不是?
我跟你讨论的不是量刑那。是不是违法我们不是已经达成一致了么?
我跟你说的只是单纯的用d是否无耻的考量,你怎么老扯的没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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