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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好冷....还在持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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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7:57 发表

期待提供把游戏机软件等同于计算机软件的司法解释:D
自己去查吧,计算机软件的含义是什么,载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
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
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
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
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
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
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         

都知道你是错的,扛个司法解释来吓人?显而易见的肯定概念范围还需要专门颁布解释么.以为法官和你一样小白?硬要扯烂经嚼舌头乃无理妇人之为.自重啊
好吧,比如您的姓名是“雄亨利”,而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有你的名字,那是不是大家都可以抢你杀你了呢,因为没有法律没有规定保护“雄亨利”的什么权利啊
按你的要求,是不是要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关于你“雄亨利”是不是“人”?借以来保护你的公民权?笑话....  

电子游戏软件和电脑游戏软件同属于计算机软件.这是无可置疑的.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及知识产权局,全国普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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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9 10:50 发表

我是说软件开发商为什么会对一个“在合法条件下”(根据你的观点)完全不需要付费的对象(就是你所说的和D版用户一样学习研究欣赏软件)定一个产品的价格,难道这不滑稽?

再者说了,事实证明正版用户确实 ...
滑稽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再说怎么就滑稽了?
正因为有国家强制力保护和支持知识产权,严禁他人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等等,这样才能保证开发的人能得到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创造研究知识产品的劳动报酬和各种开销。
但是这个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包括普通消费者的个体使用行为比如播放和游戏(作动词),还要解释多少遍?
我看你才够滑稽的,表演也需要专业精神啊,插科打诨是不好的,接一句是一句实在不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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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9 11:36 发表


老实说我实在不太明白你的思路。

照理说,在讨论中引入一个视角,总是应该有其原因的。一来我不明白你的观点到底是什么(从来没看到你明白表述过,就看到你在质疑在反问),二来我不明白你总是强 ...
确实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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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9 13:25 发表

那你来解释一下Z版用户买软件回来,是不是为了播放和游戏(作动词)? 那他们所支付的这部分金钱用于购买的是什么?
你脑袋是不是转不弯?
买正版也是为了这个
又如何?
我等你挤
一代神奇牙膏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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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秀才们的理已经很清楚了
不知道兵要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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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9 14:06 发表


呵呵,这东西只是个人价值观而已。个人价值观是不能引为依据的,也是不能在论坛上战的,战也战不出结果。真理只在步枪射程内有效~~~
是啊,讨论的是法律,不知道兵兵们在战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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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9 14:06 发表

你说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包括普通消费者的个体使用行为比如播放和游戏(作动词),不拿来播放和游戏,拿来干什么?
著作权人拿来赚钱,普通消费者拿来使用(也就是播放和游戏)
分不清么?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你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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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和购买盗版的人这两者在法律关系上没有权利义务
还是不懂么?
著作权人和消费正版的人也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关系
还是不懂么?

真是苦口婆心啊,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着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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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9 14:30 发表

当然有趣,你把自己的观点都辩成了一个“暂且”的事物,还需要补充什么?
你管人家观点干啥?暂不暂且是人家自己想的事情
和我讨论法律问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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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9 14:37 发表



你不知道政策和法律都是“暂时”性的,动态的吗?麻烦举出几条亘古不变的法律来。
另外,法律是动态的,跟我的观点是动态的有关系吗?
法律对使用盗版者不为罪,惩罚制造和销售者。使用盗版不是一个道德 ...
我看他应该先把现在而今眼目下的法律条规说清楚了再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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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9 14:46 发表


我还是比较期待牙膏的发言的,极难预测,有挑战性
你说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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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egendkang 于 2007-4-29 15:15 发表

你凭什么说用d的就胜诉?有没有先列?你的意思是用d者合法喽?以上请用是和否回答!
先把你的前提和具体情况说清楚再问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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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egendkang 于 2007-4-29 15:15 发表

你凭什么说用d的就胜诉?有没有先列?你的意思是用d者合法喽?以上请用是和否回答!
按你说的,用盗版的成为被告
那么除掉那些显而易见侵害著作权人财产权的行为和行为人我们就不提了.比如复制销售

剩下两种情况,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该软件,例一比如某大型企业使用盗版OFFICE广泛办公,虽然没有通过使用该软件获得直接利益,但通过使用该软件间接的参与企业日常运行管理.例二比如使用盗版游戏软件开设网吧游戏机房,录像厅电影院放映盗版电影等等.以上这些情况可能被告会承担责任.原告的合理请求会得到支持.即支付应当支付的软件费用.除了司法管辖,在行政手段方面,国家也有干预.

2,个体消费者非营利性使用盗版,比如使用盗版游戏玩耍,使用盗版Windows,播放盗版电影.这些情况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调整范畴,现今也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原告的请求肯定不会得到支持.

另外,请注意法律不把个人售卖自有物品的行为视为持续性的.或者营利性的.该情况例如零星的个人网上拍卖,售卖.这个也属于第2种.
如果是长期持续的营利性网上贩卖,相关法律还比较模糊,但按一般法理原则也应该适用民法原理或者经济法相关规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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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egendkang 于 2007-4-29 15:29 发表

前面一个你没有回答,到底有没有先列?“个人不已商业目的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这话看起来非常拗口是吧?但是很不幸的是你歪曲了误解法律解释,或者说你把摘要写错了?请再次看下你的回答是 ...
先例对我们国家又不管用.
有否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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