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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7:29 发表


呵呵,我可没这个资格让你来同意我所划定的道德界限~~~不过有一点我倒是可以说的:对盗版的个人用户挥舞道德大棒,这本身就是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
你既然没有能力为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划线,又凭什么说盗版只是法律问题呢?依我看可能有触犯道德而不触犯法律的是,但是几乎不会有触犯法律而不触犯道德的事

[ 本帖最后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7: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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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7:42 发表


谁告诉你我没有能力为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划线的?我说的是没信心让别人来认可我划的那条线,你不是一直在反对我说的盗版只是一个法律问题的观点嘛~~~看样子辩论你确实不行,基础功不够,挑刺都不会,更遑 ...
你既不能让别人接受你划的线,那又怎么能说你有能力划线呢?你不能让别人认可你的裁决,又怎么能说你有能力裁决呢?:D
另外辩论有很多种,其中学究式的那种我确实不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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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tsyyh 于 2007-4-25 17:45 发表
知道英国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吗?海盗和贩毒!知道美国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吗?杀印第安人!夺他们的金子!知道中国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吗?……
回家读书吧孩子,推荐你读克拉潘的<近代英国经济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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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7:46 发表


谁有能力将自己的道德观点加在别人头上,非让别人接受不可?

谁TM有这个权力将自己的道德观强加于他人?

你说个ID出来,非抽死他不可

你学究式的 ...
你要作的是界定法律和道德问题的界限,这是你一切观点的基础,但是你又作不到,这就没办法了
另外如果你生活在除了学究就是喷子的世界里,那也挺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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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6 17:15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
你提供了一段法律条文,但是这段法律条文该如何理解呢?貌似你还得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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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咬文嚼字的精神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所以国家不保护你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而玩电子游戏的权力
所以你还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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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6 23:19 发表


这条法律基本是个人使用盗版的免死金牌了。
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对个人使用盗版的判定从来是不为罪的。
但是销售、制造盗版是犯罪行为这是肯定的。
可能有人问,既然使用不违法,销售又违法,没有销售又何来 ...
买贼赃犯法么?偷东西犯法么?
而且参考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没有规定电子游戏,除非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电子游戏软件视同计算机软件,否则第二十二条就对广大D版游戏支持者无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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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6 23:22 发表


电子游戏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
另外不要盯着软件,盗版牵涉到的问题早已是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工业领域的状况您可能接触地不多,那才是急需要保护和规范的地方,个人消费品市场,或者说音像、软件领域还要 ...
既然人家要咬文嚼字,就该陪着他咬文嚼字,司法解释的权力归人民法院,我们不能随便解释法律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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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09 发表


法盲。
总之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请给出支持你意见的司法解释之后再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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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4:58 发表


你就承认你是法盲了吧~~~这样我们才有对话的基础,而不是我单方面地抽你~~~

显然你不知道如果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那电子游戏软件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障~~~所以如果你的观点是正确 ...
既然第22条与电子游戏软件无关,那么你反复以第22条为证据证明不违法就是错误的,那么你也相当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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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17 发表


你说的比我好~~~我对著作权法老实说没什么研究,不过再怎么没研究,也比完全的法盲强多了~~~

其实最好玩的是第四条: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不受著作权法保障~~~对照着论坛上有人说什么买水货不侵犯开发商 ...
这么看来,盗版的电视游戏(甚至包括复制并发行)根本就不违法~~~(除非该游戏已经获准在中国发售)
制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东西你还认为不违法?你真不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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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5:19 发表


电子游戏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名文规定的作品范畴.
另外还有专门的这种行政法规调整保护.记住这条例里的使用是名文的狭义使用,别再有人扯了.就算它是广义也不能对抗人大制定的著作权法

这个帖 ...
期待提供把游戏机软件等同于计算机软件的司法解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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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25 发表


他是完全的法盲,空顶着一个狮王的帽子~~~也不想想,如果真照他说的著作权法涵盖的范畴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的话,那电子游戏软件的版权岂不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障了嘛~~~
鄙人是法盲,不过我没有你那种认为制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东西不违法这么高明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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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8:02 发表


无话可说之下开始造谣了不是:D

我说制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东西不违背著作权法,到你口里说出来就成了不违法~~~说不定还能断章取义地引一段我的帖子出来证明自己不是造谣呢~~~高明,真高明~~~ :fq ...
盗版的电视游戏(甚至包括复制并发行)根本就不违法~~~(除非该游戏已经获准在中国发售)

你自己去把它编辑成不违法著作权法或许还来得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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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17 发表


你说的比我好~~~我对著作权法老实说没什么研究,不过再怎么没研究,也比完全的法盲强多了~~~

其实最好玩的是第四条: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不受著作权法保障~~~对照着论坛上有人说什么买水货不侵犯开发商权利云云,我只能   

这么看来,盗版的电视游戏(甚至包括复制并发行)根本就不违法~~~(除非该游戏已经获准在中国发售)
忘性大也挺不好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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