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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 不得不承认TG松粉们人品都是杠杠的,从来没有遇到过以下这些问题。

引用: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3-5-11 00:53 发表


我说的也是有三包法规在还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你脑子有硬伤~

有法可依执法机关也不会偏袒厂商经销商~

结果你连自己应有权利都争取不到~

你说这是不是脑子有硬伤呢?~
唉,看你这说话的语气,八成是宅女腐女吧,我觉得没有争辩下去的必要了,既然你那么爱拿三包说事,我就如你愿吧:
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 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 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试问这点国内有多少产品遵照实施了?求科普
4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好吧,您先等3个月,莫着急),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技术员上门鉴定,OK,换机,请您耐心等待,我们将会尽快处理。若干天后来电话:很抱歉,厂家XXVTXX已没货,为了不耽误您的正常使用,我们将为您更换为XXUTXX。其他人或者不愿意,我相信你有可能会愿意的。:D )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 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 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 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 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 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 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 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OK。折旧率是每天0.1%,算算2年以上产品出现问题修不好你能拿回多少退款?为什么销售们那么卖力推延保?相信你已经找到答案了。)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 等待维修的时间。
对处理结果不满也许你可以选择诉讼来维权,但过程必然是劳民伤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走这个途径。等哪天消协能直接给商家开罚单赔钱给你了,你再来说我们有硬伤也不迟?满嘴的三包,权利,贻笑大方罢了。到底谁脑子有硬伤,这个还是留给大家评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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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3-5-11 10:41 发表


自己应有权利自己维护即可~

一告一个准你或许说没精力去打官司~

那一闹一个准肯定是没有任何压力的~

脑子有硬伤就别来继续现了~
好吧,你慢慢坐井观天。脑瘫若能被点化那也不叫脑瘫了,放心吧我不会再跟你这种顽固的残粉继续理论了,免得你继续打出几个无力的文字来被众人取笑。你大可继续你的硬伤,我不是心理医生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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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3-5-11 11:33 发表


我通篇回复没有否认过等离子的弊端没有给厂商售后说过好话~

只是谈了消费者权利要懂得自己通过法律法规来维护以及谈论质量问题是否严重需要数据来支撑~

居然就成残粉了~
我只是对你开口闭口的脑子有硬伤给予回应而已,我通篇也指名道姓说你是松枪松托吧?更不愿与谁起争执,毕竟我本意只是就事论事,争得脸红耳赤也没啥意思。既然你都这么说了,那我们真没必要互相攻击,我收回我的那句残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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