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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熊猫烧香作者:不是五年,是无期徒刑...

打个假设:有个公司濒临倒闭的时候来了最后一笔生意,按时做完就能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运气好的话还可能咸鱼翻身。而倒闭的话不但关系到公司自身的死活,还关系到公司里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但万一这紧要时候被熊猫烧香那么一搞……那虽然病毒作者可能很开心很高兴自己的病毒如此成功,但对那个公司和相关的人来说就完全是两码事了……而且,损害还不仅仅是我提的假设这么一种情况,可能还有更多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到人命的情况绝对不是没有。虽然我提的假设很天方夜谭,不现实,但相信谁也没法断言这种病毒对成千上万的电脑的破坏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波及到他人的性命、家庭、工作、财产、幸福等等等等。
所以,这种病毒犯罪,我觉得从受害范围和影响的波及上有时候远远比杀一个人或者杀几个人要厉害得多得多。

所以,我觉得说这刑判的太重的人感觉很多都是受害不重的人,或者是没完全意识到这种破坏性病毒的真正威胁。我说句实话,其中,有些受害厉害的人估计想杀了这病毒作者也未必,因为这病毒作者仅为了满足自己一己的欲望而把别人推下了悬崖,里面可能还有些已经九死一生的人。

所以,我觉得这刑判的还不够重,一点也不。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5 2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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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xyzero 于 2007-2-26 02:20 发表


靠,蝴蝶效应都来了。。。。你也太天真了吧,法律上不可能认可你这种假设的,没门的。
假如我现在要打个电话,这个电话关系到我的家庭,我的100亿财产,结果移动的计费系统突然除了问题,结果电话没来得及打,那这100亿损失是不是该移动赔?
蝴蝶效应很正常,这个世界就是这样。另外,你误会了。我打那个假设的目的并不是要求法律来认可它,我只是想靠它来解释我认为无期徒刑并不重的看法而已。

至于关于你的假设。
假如移动无缘无故故意切断你电话,又或者因为它的运作问题直接导致你损失了你的财产和家庭,那么你完全可以为你的损失去找移动算账,拿着能证明你损失的证据。

另外,假如你因为熊猫烧香失去了100亿财产和你的家庭,我想你就不会这么冷静地在这里说这席话了,至少不会有这个心情。我相信你那时候巴不得想杀了熊猫烧香的作者和散播者,因为他们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把别人推下了悬崖。重复一次:等你受了苦的时候,想必你不会在这里笑我太天真,而是咬牙切齿的希望熊猫烧香的作者和传播者能被判重点以及埋怨法律的缺陷了。

p.s.你很理智,我不如你。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6 2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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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38 发表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首先说一下,我觉得你对我的发言其实并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我觉得,按你的想法说下去……我觉得公司命悬一线了是一回事,因为这错在公司自身。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病毒制造者和传播者给搞了是另一回事,因为错在为了满足一己之欲望而害了他人的病毒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你说呢?:)

p.s.良民被车撞了,那车子不守法,自然要找车主算账要求索赔。时间不会倒流,事情自然也不能undo,所以才会有索赔,所以才会有刑法。 难道不是吗?当然,“为了不再被车撞,所以我们需要更加注意预防”这一点我和你持相同意见。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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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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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57 发表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而且是急救车上的设施所无法挽回的伤,那最大的责任追究应该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台湾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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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05 发表

半死的人不能怪交通,半死的公司却是判作病毒的人更重的刑的理由:D
果然……

这时我该说你不近人情好呢?还是该说你只不过因为事不关己才理智得起来好呢?我不知道。
不过想必你肯定不明白,平时别人踩你一脚和在你直接面对生死危机的时候别人踩你一脚的区别。对你(受害者)来说的区别。

我明白,所以我说熊猫烧香判得不重,一点儿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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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08 发表


重点是:网上有病毒,硬盘可能挂掉,电话线路可能不通畅,对方也可能关机,可能会突然停电。。。。这些都是大众所明知的,这不是911飞机突然撞进办公室,都是常见的可能存在的阻碍。

而制定计划或运营一 ...
但你说的一切不能证明熊猫烧香没有犯下侵犯并且破坏他人财产、资料等方面的罪行。

小偷谁也会防,但被偷了后罪犯只有小偷,而不是被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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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29 发表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电压过载导致全楼停电该判枪决还是无期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故意推了你一下你从楼上掉了下去你绝对该找邻居算账。

兄弟,你没法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上看问题你很理智很冷静很客观我明白了,不过请你说话少打点圈,别卖弄智商,我知道我没有您那么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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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45 发表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这话已经说远了,你还是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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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08:32 发表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和坏人两种而自己很自然的是站在好人的阵营里
我不会干做病毒害人这种缺德事的,放心,所以重刑不会落在我头上的。

另: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与受害者、不害人的普通网民之间本来就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别,在这件事上。

p.s.谢contra。:)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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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2:21 发表
1)不是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根本不是这个问题,而且随便散布病毒根本是地图炮没有目标的。我要说的是既然站在受害人角度思考为何就不能同样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

2)潜意识站哪边阵营都一样,因为都把人分成了两个阵营,不管这种阵营是针对某一件事还是所有的一切。分两个阵营的结果就是双方会互相敌视并且认为各自没有交集。具体点说就是反正XXX这种事我一辈子也不可能去做,其他做了XXX这种事的统统杀头也无所谓

3)另外GT4跑题能力惊人,这里根本不需要论及自我反省的部分,这里只需要谈:蝴蝶效应是否可以作为加刑的依据。至于“谁应该为蝴蝶效应负责”那完全是另一个话题
1)没有目标只会比有目标更恐怖。另外,我说了,熊猫烧香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到了别人(多数人)的财产、时间、资料和幸福,这里面的受害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我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我愿意站在那些受害很大的人身边,用他们受到的伤害去看待这种放病毒、传播病毒的行为。
所以,我做不到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因为我压根不明白他们(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为什么能做到仅仅为了满足一己的欲望而去伤害他人的利益。你能做到你很厉害,但我只不过是一个被情感驱动的普通人,当我成为受害深重的人的时候我不可能做到你那么理智、善良以及客观。

2)我这一辈子都不会做这种事。但“他(熊猫烧香的作者和散播者)们做了,现在需要他们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负责了”,事情就那么简单。

3)蝴蝶效应不成为加刑的证据,我也从来没说过因为蝴蝶效应才得用来加刑。我那个假设要说的中心内容是“熊猫烧香毫无疑问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甚至破坏到了他人的幸福、财产、资料和时间等等等等”,希望我点明说了这段后不要再有人来误会我指蝴蝶效应能成为加刑的论据了。
其次,可以很明白的说,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不必为蝴蝶效应负责,他们需要的只是为他们的熊猫烧香负责。他们的熊猫烧香破坏面很广,而且不定目标,而且不留余地以及受害情况有深浅,他们该为他们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的巨大破坏负责,因为事情是他们干出来的。
而为什么我说刑不重,这很简单,因为我明白受害深的人是什么心情。因为我是个有情绪、无法将自己置之事外的人。因为我不希望哪一天我电脑中我积攒辛苦了很多年的东西仅仅为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的一己之欲望而被破坏掉,所以我认为这邢重点更好,因为这关系到我自身的利益。还有就是刑重点,至少能告诫很多类似熊猫烧香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后来人别做这种事。说白了,这就像在中国杀人要偿命一样道理,如果杀个人只是赔个10w20w的话那现在这个社会早就一塌糊涂了。所以,现在中国的死罪其实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一种很有效的告诫和约束。严重的网络病毒的刑罚严重,同样也是一种对网络病毒行为的约束和告诫。

p.s.我知道他们(熊猫烧香制作者)有实力,但他们不该这么干的。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4: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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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17:19 发表

假如你为一时快乐开车超速导致车出毛病抛锚导致交通堵塞,导致救护车上的人伤重不治,那么请问判你枪决是不是很公平?
请继续跳舞。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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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6:47 发表
量刑不能感情用事,要横向来比较的,刑法不是儿戏。不说作者有对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的可能,就算是从头到尾故意且全程无悔改之心的,也不该无期。无期什么概念,这病毒致人死地了还是逼人跳楼了?就算真出人命了那也是过失犯罪,3年以下,而且因果关系还很难对上号

PS:其实据说熊猫烧香不过是一个变种,不是什么完全原创的东西,技术含量我们这里不提了反正我也不是专业人士。再有,这年头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海了去了,熊猫烧香不是最黑的,也远远不属于技术含量高的那一类,一个熊猫烧香倒下了,还有千千万万个XXX涌来,要不是太不低调搞个烧香的熊猫,人家还真未必能知道有这么个病毒。各位中招的同学没必要把怨念集中喷发,更没必要欢呼庆祝。以后,盗号的还是继续盗号,系统崩溃的还是继续崩溃,而最悲哀的则莫过于身中无数流氓软件还浑然不知还高喊裸奔最高的小白们
我不如你冷静,我还是败退去打w了。哪天你尝到味道了希望你还能如此冷静,而不说什么“妈的!害我损失了那么多!这刑真给他判轻了!”之类的话。

不成为能为熊猫烧香网开一面的借口。

不多说了,终于等到了w,玩去了。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2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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