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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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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6 发表
这个事情是这样。

纵容违法的确也是违法,EB在这一点上并不无辜。

但并非因为EB纵容违法,加贺昭三本人就没有责任,因为EB最多只是一个转述者,而表态的内容都是加贺昭三自己的说辞。如果你能证明这些说辞是EB策划让他去说的,那倒还有可能给加贺撇清责任,但如果是加贺自己的发言,说出大天,加贺也跑不了这个责任。

这个和加贺主导的FE有多少让我喜欢的要素毫无关系,我的确喜欢加贺游戏的很多要素,但他犯了法我一样不会包庇他。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他是否是一个杰出的制作人并不代表他就是一个严谨的法律忠行者。
在我看来,TS利用FE作宣传,加贺和EB是穿一条裤子的,甚至是EB授意如此。

另外,我发现你纠结此事,或者说你在此事的立场上完全与被侵权方老任保持一致,根源是你的任天堂信仰。

玩家,还是应该站在玩家的立场上去评判游戏界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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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15 发表


你能不能不要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我现在说的是侵犯版权的问题。

另起炉灶不犯法,而且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侵犯版权损害。明白吗?

现在你自己的逻辑你自己能说通吗?
。。。我什么时候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谭?

对于被侵权方来说,侵权就是犯罪。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损害了他们什么利益了?

我的观点始终如一通畅无比,主客体分明,立场分明。

我觉得你倒是立场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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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17 发表


在另起炉灶问题上,玩家和厂商的立场当然不应该是一致的。

但对侵犯版权的态度应该一致。

当然不排除有些人就喜欢别人侵犯版权,喜欢盗版,但这并不说明玩家要以侵犯版权作为其主流民意吧?
你是否觉得TS那十几万玩家都在纵容罪犯?

另外不要把TS和盗版浑在一起说,那就完全是在給它扣帽了。。。

你的观点究竟是TS宣传侵权还是TS本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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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20 发表
你应该去分析,加贺制作的TS,以及松野制作的FFT,对FE和TO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
我分析这个东西干什么?

这个问题分析出来能作为“侵犯版权无害于消费者”的论据么?

盗版损害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你先回答这个问题吧。
TS等同于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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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27 发表
那是你的推测,但不代表实际情况如此。

加贺昭三不是个三岁小孩,那么容易被人蛊惑,他的发言从头至尾都体现出他对于原作品的无法放弃。这是授意不出来的。

判决书上很明确责任的归属,加贺昭三怎么去说自己的游戏是他的自由,但作为媒体,EB需要审核其中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方版权的部分,而不能照搬出版。所以裁判赔偿的主体是EB而不是加贺。

这跟我是什么立场没有任何关系,即便那次官司的主体不是N和加贺,是SONY和上田文人,我照样也会站在SONY一边。

侵犯版权这件事是确定的,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是确定的。不是“这次官司里没有哪个消费者因此受害”,你就可以说“侵犯版权对消费者是完全无害的”,对不对?
我所推测的EB授意加贺堂而黄之的用自己不拥有版权的东西作宣传,也可以包括默许的态度。比如加贺自己先这么说了,然后EB的法务部门觉得这么作会引火烧身,于是向加贺提出了建议甚至责令,这就说明公司行为驾驭了员工行为,而如果EB的法务部门觉得员工这么做,即使触犯著作权法,但权衡下来仍然具有可行性,包括对官司的把握程度,那么EB就不会阻止加贺的这种行为。根据事实来看,后者可能性极大。

最终判决制裁的当然是作为法人的EB,而不是作为员工的加贺。这也是法理常识,加贺的行为是作为公司行为的存在。

侵犯版权损害了被侵权方任天堂的利益是确定的,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根本不确定的。

你能否具体说说这种侵权宣传,究竟损害了消费者什么利益?你提出的远期利益,我之前几楼都已剖析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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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44 发表
我觉得你真的有些混乱了。

我在之前一再地展示出侵犯版权这种行为会对投资者造成怎样的伤害,你自己也拿出盗版的例子。

而现在你却硬要说这种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那么你的意思是不是说盗版之类的事情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应该支持盗版。是这个意思吗?
混乱的是你。。。

我可没有说TS事件等同于盗版。

盗版从理论上说当然损害消费者利益,但TS事件根本不是盗版的范畴。

难道你的意思是TS这游戏本身就是一种盗版行为?

著作权法那个连接,建议你去看看。

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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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48 发表
这个跟有多少人买过这个产品,以及他们买产品是否是支持侵权一点关系也没有,正如同现在也有公司控告任天堂的WII侵权,难道能说购买WII的玩家都支持侵权么?
那么,作为玩家,该如何正义的抵制这种侵权行为呢?还是购买与否~

购买情况的关系可大着呢。

另外,记得你之前说过,TS是前期宣传侵权,而不是游戏本身侵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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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8 发表
我从来都是说宣传侵权,没有说游戏本身侵权。只是说这里面的“侵权行为”损不损害玩家利益,而不是一定要限定在游戏本身是否侵权才有这个问题。OK?
再次明确了

你的观点是说TS的宣传侵权,而非游戏本身侵权

所以,我再次重复一下我的观点:TS宣传侵权并未损害玩家利益,同时对于你所说的“打击投资者信心”也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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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3:02 发表
侵权行为是一个“行为”,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软件本体侵权,它们只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性质完全一样。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对消费者是否有害。在这一点上难道还有疑问么?
当然有疑问。

你始终无法用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种侵权如何损害了玩家的利益。

所谓“投资者信心”说不通,FE就是个例子。系列命数关键还是看制作组是否具有应付核心制作人单飞后如何生存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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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0 发表


盗版和未经许可用其他厂商的品牌作宣传在“侵害版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现在你既然要证明“侵害版权对玩家没有损失”,那么盗版侵害版权的行为对玩家也没有损失,对么?
当然不一样,你别错误理解我的观点。

如果你硬要将TS宣传侵权归到盗版侵权范畴,那我结束此话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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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2 发表


那好,我现在就问你,盗版为什么会侵害到消费者利益?

它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根源出自何处?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

我觉得你只要把这个分析出来,就不用我跟你说了。

到时候你就会清 ...
哈,盗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论证,多年前在游戏论坛里我大概已经书写了N遍了:D

有点象小学生背书:盗版流通,使正版无法取得应有收益,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制作新的软件。

但你自己看看,这和TS宣传侵权危害一样吗?

前面写过多次了,TS的关键问题不是宣传侵权,而是游戏“山寨”。和FFT如出一辙。唯一区别就是松野离开后原制作组无力回天,系列从此走向衰败。而加贺走后,制作组还是把FE滋润的继续了下去。这与宣传侵权与否,几乎是没啥关系的。哪怕TS宣传中不侵FE的权,结果会不一样?玩家自然的会将TS与FE联系起来,因为制作人本身就是一种宣传。加贺与EB的做法,其实是画蛇添足,而且倒过来给FE作了宣传。

你现在盯住TS的宣传不放,看问题还是太流于表面了。真正侵权的其实是游戏内容,而你却说这不犯法。确实,老任想告TS游戏内容侵权,还没法子。游戏山寨侵权,才是对于问题内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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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11 发表
侵权行为本身对消费者的损害就是最有力的论证!
你这是将消费者利益硬和生产者利益捆绑在一起,很没道理的做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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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究竟保护谁,你搞清楚这点,或许可以帮助你重新思考问题。

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在这贴的讨论中,你竟然逐步将TS宣传侵权与盗版损害消费者利益归到一起,这做法相当的具有辩论操作性,但这是没用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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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08 发表
侵权就是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最终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损害消费者获取信息利益的恶果,所以法律对它们都要制裁,哪儿有“宣传侵权不损害,只有本体侵权才损害”这种道理?

这一点只要去分析一下盗版为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然后根据于此代入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你自己代进去看看,路走的通吗

宣传侵权与盗版完全是两条路

前者是B公司损害A公司利益,后者是因廉价相同内容制品渗透进市场直接导致源版权物无法获得正常利润
由此产生的后续制品资金链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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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28 发表
著作权法不保护消费者么?

那你的盗版会导致资金断流的论断又怎么成立,盗版不是侵犯著作权非法掠夺正版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收益导致资金缺口么?不是会令投资者丧失信心而撤资么?最终结果是什么?

宣传侵权例外 ...
盗版问题是杀鸡取卵

宣传侵权是狗咬狗

直观吧?

另外关于著作权法,连接你没看吧?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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