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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有没最近打算买车但又想等到10.1三包政策实施后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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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中国版柠檬法吗?要是我绝壁等啊,盼多少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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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这规定看着似乎很好,但是仔细琢磨,规定“超过5次”,还是一刀切得太厉害。

美国柠檬法规定的是超过“Reasonable Number of Repair Attempts”就需要更换或者退货。这个“Reasonable”是根据故障严重程度来评定的,就比较合理。
比方说灯泡坏5次可能没太大问题,要是刹车失灵5次……车主能不能幸存还是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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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intshin  于 2013-8-1 09:12 发表
你说的刹车这种问题有更严格的条款来制约的,总体来说,三包比某些州的柠檬法还要严格一些。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个太好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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