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始天尊
告别泪流满面
原帖由 @woodnymph 于 2014-8-14 13:01 发表 这煞笔机器值3k?那丑到爆的实体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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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fl1 于 2014-8-14 15:51 发表 对啊,所以说他卖2000就能赢小米是很可笑的,你也这么看咯
原帖由 cpspig 于 2014-8-14 18:10 发表 喷了,慈世平我觉得应该不是锤粉..... 不过是自己花钱买了的东西不想听见别人的批驳而已。 至于这个锤子手机,我同事下单了,但还没发货,我还没见过实物!看现在的网评,应该是品控有了进步。但这些和我关系不 ...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4-8-14 19:05 发表 再顺便雾桑还没空帮我引用合同法?...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4-8-14 19:16 发表 我看了啊~ 雾桑指点下该引用哪里才能准确界定高利贷~ 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 ...
原帖由 @阿泰斯特 于 2014-8-14 20:14 发表 你的机器有黄斑么 我的貌似有黄斑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4-8-14 21:51 发表 我建议你回去翻翻自己的帖子~ 自己说银行其实就是放高利贷~ 自己说无法界定什么是高利贷~ 自己问我哪里明文规定超出4倍属于高利贷... 211条顿时就在雾桑脑子里补完出4倍了... 可我不是业内只能找其它文件来界定这个4倍的界限~
原帖由 测试一下 于 2014-8-14 22:09 发表 重点难道不是你自己说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高利贷嘛?~ 我觉得正常人都能理解高利贷字面上的意义~ 所以你说你无法界定时我只能搬出具体的4倍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而不是合同法... 我还真没想到你会换个切入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