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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手机惹高晓松不高兴了 这锤子手机肯定有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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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了
论打嘴炮,龙哥果然一直宝刀未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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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想知道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这事。
@valuep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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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黑屋专用  于 2015-8-27 23:24 发表
网站都有免责声明吧,否则随便那个网站都开不下去了,违法侵权分分秒秒。
这海报上也没免责声明啊。
何况很多事情不是打个免责声明就能完全置身事外吧。
不懂,想听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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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mowang  于 2015-8-28 08:04 发表
你看连邬桑都顾左右而言他了,你觉得他有没有看到他楼上呢?


ps:lz另外两个图是谁?
看到了
心疼龙哥
打脸也必须迎上
所谓企业吉祥物就是这样
风光的时候你牛逼
落魄的时候你顶枪口
这事本来内部有争议,钱晨一干人坚决反对的
老罗坚持自己的观点就得担当风险
然而企业大了,尤其行业不景气和经营困难时,再有情怀也得听投资人的,掂量下现金流。

至于我,不用过多关心,T2肯定会买,至于300块钱是否能用我不介意。

正在去本田4S店的路上,说来本田也是类似的路子,情怀执念/现实/经营中纠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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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无名指  于 2015-8-28 10:06 发表
你这个是自用。就如你自个在家里贴个学友的海报。你没碍着人,且没有用于商业目的

锤子你要说不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话。你信吗?

还有记得人家可是自动添加logo的哦
如果我在卡片上定制一行字,光大银行是全球最好的银行。其他银行能否起诉光大银行涉嫌不当宣传?

我还是感兴趣法律条文和解释。

两胖子自己想法一说握手结束,矮大紧声称一起普法,喷了,这算哪门子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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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1 发表
参见方舟子举报你家老罗T1的东半球最好手机违反广告法案例呗,姓罗的嘴硬但事后还是改了,原因应该不是老罗突然变谦虚吧
当然用户自发在产品上刻字的行为应该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了,除非是光大像老罗这样引导用户这么干,还给了社交网络的分享接口,那我就不知道算不算了,呵呵

本帖最后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3 通过手机版编辑
你写了一堆汉字,可我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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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6 发表
恩,我只是借你的话题又黑了一把姓罗的,没想给你普法,你别在意啊
噢,尽管黑呗。
你甚至可以扎个小人呢。
以后这种跟我无关的黑人能别给我PM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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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52 发表
系统默认设置,点起来有点费劲,不喜欢请找比版,其实你也给我pm了
我引用别人正常都取消,为让你感受下才保留的。
看来,就您这种担心费劲的态度,有必要给您单独给7个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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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无名指  于 2015-8-28 11:23 发表
你也说过了。是你自己在卡片自己定制的字

而不是光大银行 的软件默认生成的。

如同你自己ps一张自己照片说你是全世界吊最大长的最帅的人。。自娱自乐没人拦你

而锤子的海报生成器可是默认生成坚果logo。并且无法选择去掉。并且通过微博网络宣传的哦

既然你不觉得错。那老罗这个2b为何又道歉自己去掉了

就像前几年的凡客体和陈欧的我为自己代言。那些网友恶搞自己ps的。有锤子这么恶心默认添加凡客和唯品会吗?
首先,不是我不觉得错,而是我不知道这是否违法。虽然我也研究法律,但仅限税法,跟民法之间差距太大,我没有专业知识来判断,想听专业意见。

其次,老罗撤下有可能是他们法务觉得有问题,有可能觉得从宣传的角度息事宁人更好,但不管他俩怎么处理,不影响这个有趣事项的法律处理。法律的原则和适用不会因这两人的和解而改变。

最后,讨论光大银行的例子,因为银行信用卡在出具的时候必然附上银行名和logo。当然,这是必要的,跟本次事件存在一点差异,但类比性较高,与这事件一并作法律分析是比较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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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1:30 发表
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宣传”行为要受到《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商业法律监管,全赖它是“出于商业经营目的”。
一个人在卡片上定制一行字,大声宣扬自己的观点或言论,如果不是用于商业目的,自然与“不当宣传”无关——当然,有可能侵犯名誉权之类的人格权益,或违反言论管制等行政法律
2、任何法律责任都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就狭义的法律责任而言,它是在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权利、或做出不正当的法律行为后产生的。
一个人在发片上定制一行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文字中的主体是否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文字中的主体并没有参与到侵权的法律行为中,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如果主体帮助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有可能需要为此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帮助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帮助人存在”过错“时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理解,实际提供了帮助的主体肯定会在法庭上申辩:自己并不是故意提供帮助,或并没有意识到行为会为侵权提供帮助,或行为的本意并非为侵权提供帮助。
对此,法律在不同的具体侵权行为下,都为共同侵权人设定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当事实上帮助了他人侵权行为的个体满足注意义务的时候,就被认定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谢谢这位兄弟的解释,从您的一些用语来看显然是有专业知识的。

我对这个注意义务的发生时间比较感兴趣。
因为发布工具制作者无法去实时监控他人的成果物,那么实务中应该如何判断个体满足注意义务了呢?
像这案例中,高晓松明确发微博指出,如果罗胖子死扛着拒不停止侵权,比较容易理解成满足注意义务并侵权。
如果高晓松未发微博之前、并且罗胖子和锤子科技未转发的情况下,是不是就难以认定了?
或者换个简单的问题,高胖子发微博后罗胖子立马就道歉但那名网友依然大肆使用这张照片(毕竟罗胖子没法控制这事儿)的话,如果高胖子起诉罗胖子的话,罗胖子会输么?

[ 本帖最后由 雾桑 于 2015-8-28 1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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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手冰凉JJ滚烫 于 2015-8-28 13:08 发表



意思是现在罗胖是跪着赚钱?
这么多自抽,还不是为了活着么。
能活着,跪就先跪着吧。

PS:现在还没赚钱,在亏投资人的钱。

[ 本帖最后由 雾桑 于 2015-8-28 1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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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eanz  于 2015-8-28 14:04 发表
这哪是跪着挣钱,这就是摆明了告诉用户“我是你爹”。虽然有的用户可能觉得锤子确实是他爹,可是肯定还是有觉得被骗了的用户吧。当然我作为一个没有买过t1的人也没什么立场说这个,只是作为局外人觉得这样做有点缺德。已经不是用骄傲能形容的。对比一下,黄章的m8连换了三代。虽然只能换高配版,但好歹给用户指了一条出路。锤子之前说出了t1你都能买,现在说除了t1和坚果都能买。以后会不会说只能买t2顶配一万块钱的版本用。这样是不是把自己的用户当sb,邬桑说说。
罗胖子在发布会上对员工说的话:你们做得很好,过去失败都是我的错。

大概就是这样。
失败得认错。
市场就是这样,哪怕自抽肿了也得尊重市场。
就像股市,你可以看多,但下行环境下强行看多拒不止损割肉才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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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6:03 发表
如果就互联网环境来说的话,法律文本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锤子提供了海报制作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侵权(我们假设用户做的海报的确构成侵权了)的问题上设置的注意义务是僵化、死板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通知删除义务”,或者说“避风港原则”。理论上,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通过接到通知以后的删除行为,来免除责任。
对于你问到的问题——审查注意义务的时间点,是在帮助者实际做出帮助行为的时候。在这里就是:判断“知道”的时间点,是在用户将使用工具制作出来的海报公开出去的时候。

当然现实中法院会加入很多自己的判断,超越成文法的规则,给网站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啦——咱们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其他规定啊、诚实信用啊这类原则性规定),以及不那么明确的文字表述,也都方便了法官发挥自己心中”朴素正义观“嘛……
非常感谢!!!

不过我还是觉得这个注意义务的判定有点脱离实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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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32  于 2015-8-28 16:21 发表
  雅克老厮跟雾桑想耍小聪明洗地结果还是给法律大牛隐隐抽了几把,这回复太认真了
呵呵,随便你怎么看。
如果只是喷,时间浪费在这儿太无聊了。能从老罗演讲里学点技巧,了解点现行法规则是有意义的。

PS:手里有不少证了,但早计划好明年要考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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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fl2  于 2015-8-28 20:37 发表
有人在揭露希特勒恶行的时候,强调其演讲能力好不仅是跑题,还是不合适的
喷了,相声演员成希特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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