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始天尊
告别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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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黑屋专用 于 2015-8-27 23:24 发表 网站都有免责声明吧,否则随便那个网站都开不下去了,违法侵权分分秒秒。
原帖由 @domowang 于 2015-8-28 08:04 发表 你看连邬桑都顾左右而言他了,你觉得他有没有看到他楼上呢? ps:lz另外两个图是谁?
原帖由 @无名指 于 2015-8-28 10:06 发表 你这个是自用。就如你自个在家里贴个学友的海报。你没碍着人,且没有用于商业目的 锤子你要说不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话。你信吗? 还有记得人家可是自动添加logo的哦
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1 发表 参见方舟子举报你家老罗T1的东半球最好手机违反广告法案例呗,姓罗的嘴硬但事后还是改了,原因应该不是老罗突然变谦虚吧 当然用户自发在产品上刻字的行为应该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了,除非是光大像老罗这样引导用户这么干,还给了社交网络的分享接口,那我就不知道算不算了,呵呵 本帖最后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3 通过手机版编辑
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46 发表 恩,我只是借你的话题又黑了一把姓罗的,没想给你普法,你别在意啊
原帖由 @meltifa 于 2015-8-28 10:52 发表 系统默认设置,点起来有点费劲,不喜欢请找比版,其实你也给我pm了
原帖由 @无名指 于 2015-8-28 11:23 发表 你也说过了。是你自己在卡片自己定制的字 而不是光大银行 的软件默认生成的。 如同你自己ps一张自己照片说你是全世界吊最大长的最帅的人。。自娱自乐没人拦你 而锤子的海报生成器可是默认生成坚果logo。并且无法选择去掉。并且通过微博网络宣传的哦 既然你不觉得错。那老罗这个2b为何又道歉自己去掉了 就像前几年的凡客体和陈欧的我为自己代言。那些网友恶搞自己ps的。有锤子这么恶心默认添加凡客和唯品会吗?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1:30 发表 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宣传”行为要受到《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商业法律监管,全赖它是“出于商业经营目的”。 一个人在卡片上定制一行字,大声宣扬自己的观点或言论,如果不是用于商业目的,自然与“不当宣传”无关——当然,有可能侵犯名誉权之类的人格权益,或违反言论管制等行政法律 2、任何法律责任都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就狭义的法律责任而言,它是在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权利、或做出不正当的法律行为后产生的。 一个人在发片上定制一行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文字中的主体是否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文字中的主体并没有参与到侵权的法律行为中,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如果主体帮助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有可能需要为此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帮助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帮助人存在”过错“时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理解,实际提供了帮助的主体肯定会在法庭上申辩:自己并不是故意提供帮助,或并没有意识到行为会为侵权提供帮助,或行为的本意并非为侵权提供帮助。 对此,法律在不同的具体侵权行为下,都为共同侵权人设定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当事实上帮助了他人侵权行为的个体满足注意义务的时候,就被认定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原帖由 小手冰凉JJ滚烫 于 2015-8-28 13:08 发表 意思是现在罗胖是跪着赚钱?
原帖由 @jeanz 于 2015-8-28 14:04 发表 这哪是跪着挣钱,这就是摆明了告诉用户“我是你爹”。虽然有的用户可能觉得锤子确实是他爹,可是肯定还是有觉得被骗了的用户吧。当然我作为一个没有买过t1的人也没什么立场说这个,只是作为局外人觉得这样做有点缺德。已经不是用骄傲能形容的。对比一下,黄章的m8连换了三代。虽然只能换高配版,但好歹给用户指了一条出路。锤子之前说出了t1你都能买,现在说除了t1和坚果都能买。以后会不会说只能买t2顶配一万块钱的版本用。这样是不是把自己的用户当sb,邬桑说说。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5-8-28 16:03 发表 如果就互联网环境来说的话,法律文本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锤子提供了海报制作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侵权(我们假设用户做的海报的确构成侵权了)的问题上设置的注意义务是僵化、死板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通知删除义务”,或者说“避风港原则”。理论上,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通过接到通知以后的删除行为,来免除责任。 对于你问到的问题——审查注意义务的时间点,是在帮助者实际做出帮助行为的时候。在这里就是:判断“知道”的时间点,是在用户将使用工具制作出来的海报公开出去的时候。 当然现实中法院会加入很多自己的判断,超越成文法的规则,给网站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啦——咱们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其他规定啊、诚实信用啊这类原则性规定),以及不那么明确的文字表述,也都方便了法官发挥自己心中”朴素正义观“嘛……
原帖由 @532 于 2015-8-28 16:21 发表 雅克老厮跟雾桑想耍小聪明洗地结果还是给法律大牛隐隐抽了几把,这回复太认真了
原帖由 @yfl2 于 2015-8-28 20:37 发表 有人在揭露希特勒恶行的时候,强调其演讲能力好不仅是跑题,还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