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ffcactus 于 2015-7-31 10:06 发表
果然是高级妓女,接客还挑客人。
原帖由 @VODKA 于 2015-7-31 10:25 发表
俺觉得所谓“被遗忘权”是一个很扯蛋的说法。。。。。
原帖由 @ffcactus 于 2015-7-30 15:23 发表
不想把自己的生辰八字暴露在网络上怎么就很扯蛋了?
原帖由 @532 于 2015-7-30 14:41 发表
按照法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每次你们发推,发围脖啥的,都叫对面寄送一份文件过来签字,必须答应这是默认授予了被公开权才能继续发表,哎哟,好棒
原帖由 @532 于 2015-7-30 15:48 发表
五百块删一条啊,大把这种服务
原帖由 @jun4rui 于 2015-7-31 11:33 发表
因为你本身就裸体在大街上跑,还叫别人别看一样,简直太扯淡了。你不发网上去,Google怎么抓取得到?而且搜索引擎是有协议的,你不想被搜索引擎抓取,可以自己定义让他抓不到(嗯,这个貌似对百度、360之类无效,呵呵呵)
原帖由 @ffcactus 于 2015-7-31 12:26 发表
脚粉好歹也要了解点细节背景再来洗脚吧。
被遗忘权不是指贝克汉姆要求谷歌把他从所有搜索信息抹去。
而是指,比如你被别人人肉了,你有权要求谷歌删除对你的索引,你的不雅视频被别人上传了,你也有权要求谷歌删除你的索引。
脚粉把人的这点权利都要抹杀,还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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