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五毛党 于 2013-6-15 13:45 发表
想玩的游戏别说定60刀,定160刀不也会买么?其实霸王条款不管多操蛋多数玩家还是得被迫接受,只要微软搞到了独占,你不是还得买么?所以游戏论坛骂声一片也没用,只能指望一般消费者,也就是游戏的主流消费者会因为 ...
原帖由 codemummy 于 2013-6-15 14:23 发表
商业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能别玩这种煞笔的主子论么?
想必你肯定很遗憾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吧
鲁迅说有种人是想做奴隶而不得,其实也有种人是想做主子而不得,所以何时何地都能装疯卖傻犯贱耍泼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4:04 发表
live账号被封停,以前买的游戏也没了的确是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是,“XB1的遊戲已不再是玩家能買斷擁有的財產, 而只是使用許可證”这句话本身也有问题。用户购买软件时购买来的从来都是软件的使用权。过去就是 ...
原帖由 codemummy 于 2013-6-15 14:35 发表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假设用户无论是因为其它原因(比如skydrive上传儿童色情图片等等)导致巨硬账户被封禁,那么用户账户下的游戏使用权也就成渣了?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4:04 发表
live账号被封停,以前买的游戏也没了的确是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是,“XB1的遊戲已不再是玩家能買斷擁有的財產, 而只是使用許可證”这句话本身也有问题。用户购买软件时购买来的从来都是软件的使用权。过去就是 ...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4:44 发表
不能这么绝对。对于美国而言,法院有一套理论来判断一项涉及版权客体的交易,究竟是物权买卖交易,还是许可权交易。包括合同的明示(是否明确表明是许可权交易),交易的形式(是否有物理载体的移转),作品内容对 ...
原帖由 @爱你一棒陲 于 2013-6-15 14:35 发表
念叨养育之恩的不就是你们这群体么?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4:44 发表
不能这么绝对。对于美国而言,法院有一套理论来判断一项涉及版权客体的交易,究竟是物权买卖交易,还是许可权交易。包括合同的明示(是否明确表明是许可权交易),交易的形式(是否有物理载体的移转),作品内容对 ...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4:53 发表
再说明一次,这不是著作权交易(版权交易),而是出售使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如果Microsoft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被迫修改了license也不是可能性为零的事情,只是这个谁都无法预测。
软件、影视 ...
原帖由 codemummy 于 2013-6-15 15:34 发表
问题是以前游戏产品的使用权归属为用户,而如今巨硬这么搞则把使用权归属为账户,而且这个账户还不是游戏使用权专用,而是获取巨硬服务的统一账户,这样导致用户丧失游戏使用权的可能性被无限扩大至任何一条丧失微 ...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4:53 发表
再说明一次,这不是著作权交易(版权交易),而是出售使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如果Microsoft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被迫修改了license也不是可能性为零的事情,只是这个谁都无法预测。
软件、影视 ...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6:00 发表
首先明确的是著作权领域有“首次销售原则”:一个附着在载体上的作品(无论是原作还是复制件),随着它的第一次分销(即从零售商销售给第一个终端用户)后,著作权人就不得再限制该物的流通、该物所有者正常使用 ...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16:00 发表
首先明确的是著作权领域有“首次销售原则”:一个附着在载体上的作品(无论是原作还是复制件),随着它的第一次分销(即从零售商销售给第一个终端用户)后,著作权人就不得再限制该物的流通、该物所有者正常使用 ...
原帖由 苦中苦 于 2013-6-15 17:02 发表
能不能这么理解,厂商是不能禁止实体光盘进行转售的,也不可能根据法律来限制?
但是对于DRM来说,你转售光盘也无所谓,因为光盘只是提供数据的载体,理论上和你网上下载的数字版本一样,只是一个通过网络 ...
原帖由 苦中苦 于 2013-6-15 17:02 发表
能不能这么理解,厂商是不能禁止实体光盘进行转售的,也不可能根据法律来限制?
但是对于DRM来说,你转售光盘也无所谓,因为光盘只是提供数据的载体,理论上和你网上下载的数字版本一样,只是一个通过网络 ...
原帖由 zhqing 于 2013-6-15 18:09 发表
是不是可以将数字证书翻译为“我只允许你使用,其他人不可以使用”。当你购买了数字证书就说明认同了这句话,你将实体光盘卖或送只是将载体交给别人而已。但原先的证书仍然起作用那就是“。。其他人不可以使用”这 ...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6:38 发表
“出售使用权”我的意思就是给与用户使用授权,写得太快了……:D 另外音乐作品和软件作品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产品,实际操作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存在多少还是有点区别。两个案例的区别还是可以理解的,同时第二个case并 ...
原帖由 RinkZea 于 2013-6-15 20:00 发表
有多大区别?复制一张CD和保存一个已激活的软件,无论是在实行的难度还是效果上都没有多大差别。而两案的差别不过就是后一案,最初的购买者在转卖时还保留了一份拷贝罢了。尽管在两个法院用了截然不同的论证途径看 ...
原帖由 浮世绒螯蟹 于 2013-6-15 14:53 发表
再说明一次,这不是著作权交易(版权交易),而是出售使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如果Microsoft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被迫修改了license也不是可能性为零的事情,只是这个谁都无法预测。
软件、影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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