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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唯冠输了 [打印本页]

作者: silenty    时间: 2012-2-23 19:28     标题: 唯冠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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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唯冠输了!!】下午,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作者: rrrocq    时间: 2012-2-2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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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原来我手上这东西不会绝版啊
作者: literry1    时间: 2012-2-23 19:42

浦东法院仅对上海有效吧?
作者: elia    时间: 2012-2-23 19:45

苹果贿赂了多少?
作者: szgekko    时间: 2012-2-23 19:46

引用:
原帖由 elia 于 2012-2-23 19:45 发表
苹果贿赂了多少?
这黑的 一点都没意思
作者: silenty    时间: 2012-2-2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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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商标之争仍在继续
作者: fyxfyx    时间: 2012-2-23 19:48

中止诉讼不是暂停的意思吗?
作者: heven2004    时间: 2012-2-23 19:50

转新闻都不转全的

2月23日,新民网记者获悉,继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侵害商标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中止审理申请听证之后,今天下午,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临时禁令的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作者: heven2004    时间: 2012-2-23 19:53

法庭的理由很合理。商标所有权归问题还在纠纷中,结果出来前是不应该单方面进行禁售。不明白标题咋变成唯冠输了!?
作者: 绯雨流    时间: 2012-2-23 19:54

之前说什么来着,北上广没宣判前,ipad商标案还无法定性
作者: burnfox    时间: 2012-2-23 19:58

那工商下架iPad是基于哪一条?
作者: aironline    时间: 2012-2-23 20:05

吓我一跳,还好只是这事情中止而已。
作者: aweiwei    时间: 2012-2-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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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是禁售的官司输了,侵权的还没判。

下架只是苹果单方面的行为,某些地区的工商去“执法”,那纯粹是捞钱去了。
作者: hhhiro    时间: 2012-2-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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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urnfox  于 2012-2-23 19:58 发表
那工商下架iPad是基于哪一条?
拿回去分了再说,管你哪条
作者: NeoB    时间: 2012-2-23 20:51

明显是上海法院不认可一审判决
要是那么简单的因为广东没判而延期,还用在法庭折腾几个小时。。。连开庭都不用了

冠唯这回得损失一笔诉讼费吧。。。

[ 本帖最后由 NeoB 于 2012-2-23 20:52 编辑 ]
作者: henryzyl    时间: 2012-2-2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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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zyl mark
作者: flyingpig    时间: 2012-2-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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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是把全部压力都甩到了广州高院身上了
作者: Oldman    时间: 2012-2-23 21:53

案件中止审理,对法院来说是最安全的方法。不过唯冠还可以复议一次。
作者: chaosraven    时间: 2012-2-23 21:54

这事明摆着唯冠先注册的名字。怎么就这么费劲。
中国的法律果然是形同虚设
作者: literry1    时间: 2012-2-23 22:11

引用:
原帖由 chaosraven 于 2012-2-23 21:54 发表
这事明摆着唯冠先注册的名字。怎么就这么费劲。
中国的法律果然是形同虚设
美国一个案子审理一年那是慎重
中国一个案子两个月没判就是形同虚设
作者: 金正恩    时间: 2012-2-2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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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yxfyx  于 2012-2-23 19:48 发表
中止诉讼不是暂停的意思吗?
喷了。。。这文化程度
作者: FoxfoO    时间: 2012-2-2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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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osraven  于 2012-2-23 21:54 发表
这事明摆着唯冠先注册的名字。怎么就这么费劲。
中国的法律果然是形同虚设
合同纠纷
作者: 猫猫的小叔叔    时间: 2012-2-24 08:30

广州院的都是猴粉,上海院的都是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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