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yak 于 2011-1-15 01:43 发表 呵呵,完全不知所谓的短片。 从肖像权的角度看,已经可以定义为“人身攻击”的行为了。 ======================== 这短片的作者要糟,nin认真的处理的话,完全可以发律师函了。
原帖由 co3 于 2011-1-15 18:55 发表 233,一点娱乐精神都没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