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电脑] 昨天央视东方时空看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camui    时间: 2008-11-21 09:08     标题: 昨天央视东方时空看了吗?

华硕女孩那事~~~~

一开始还觉得她可怜,看了洗洗踢歪,可怜个毛啊~~~纯粹一诈骗犯,咎由自取

视频地址~~~~猛击我的下面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8-11/21/content_10391293.htm

[ 本帖最后由 camui 于 2008-11-21 11:20 编辑 ]
作者: 罪恶台球师    时间: 2008-11-21 09:13

早说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只会瞎叫
作者: 蜜桃精小勺    时间: 2008-11-21 10:12

舆论导向 是多抹的重要啊
作者: 绯雨流    时间: 2008-11-21 10:13

[posted by wap]


我们就是那一小撮
作者: adds    时间: 2008-11-21 10:28

把真相贴出来,不然我们还是一小撮啊
作者: xtpl    时间: 2008-11-21 10:29

现在除了吃饭时偶尔看看本地新闻之外,其他基本不看电视,LZ说说是怎么回事啊,要么贴个视频什么的……
作者: breadabo    时间: 2008-11-21 11:31

早说了,就一个普通的产品质量纠纷,能把自己弄成诈骗嫌疑人的,肯定就不是什么单纯的货色啊。
作者: 藕是张力    时间: 2008-11-21 12:25

问题的关键在于华硕是不是用工程测试用CPU来出售

昨晚的东方时空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作者: camui    时间: 2008-11-21 12:51

引用:
原帖由 藕是张力 于 2008-11-21 12:25 发表
问题的关键在于华硕是不是用工程测试用CPU来出售

昨晚的东方时空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貌似说傻女一开始报修的时候,CPU已经被傻女换了~~~后来修好为啥变成工程CPU节目里没交代
作者: zxcvbn    时间: 2008-11-21 12:59

很明显,那个律师是绝对的敲诈。这女的也是同伙,华硕这台巴子一向在大陆都不怎么厚道,维修人员换CPU甚至跟律师勾结也很有可能。都不是好东西,不值得同情。
作者: 6533186dc    时间: 2008-11-21 14:11

[posted by wap, platform: BlackBerry]


我看了新浪完整版
一个都不是好东西
作者: qustttt    时间: 2008-11-21 14:51

峰回路转啊
作者: 为何不分手    时间: 2008-11-21 16:08

张口500W  不值得同情
作者: 薄皮棺材    时间: 2008-11-21 17:18

看了,这事跟罗生门一样都不是东西
作者: jun4rui    时间: 2008-11-21 17:27

她外公要不是以前当军区司令,现在还关着呢。其实06年就有定论了,08年翻出来不就是想自己炒作一份
作者: 6533186dc    时间: 2008-11-21 17:27

引用:
原帖由 jun4rui 于 2008-11-21 17:27 发表
她外公要不是以前当军区司令,现在还关着呢。其实06年就有定论了,08年翻出来不就是想自己炒作一份
  这个没看到
作者: 藕是张力    时间: 2008-11-21 17:48

如果工程CPU是黄静自己换上的,那索赔再少都是敲诈

如果工程CPU是华硕装上的,那索赔再多都不是敲诈
作者: 大呼悠    时间: 2008-11-21 17:52

 周成宇(曾用名:周宇杰),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据了解周成宇连高中都没有毕业),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峡二村九段2号5- 1。
1998年8月(19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2004年1月因涉嫌收购赃物被南京公安局拘留。
200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在北京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06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
2007年5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成宇退赔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人夏军。
200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czie    时间: 2008-11-21 20:26

500w 美金 应该是天价了
作者: xiejia31    时间: 2008-11-22 00:37

引用:
原帖由 czie 于 2008-11-21 20:26 发表
500w 美金 应该是天价了
不是天价,销售额利润的1%算的。华硕卖的多是华硕的事,如果华硕今年亏了就不用赔了是这么个意思,这电视明显是被华硕忽悠了。
作者: xiejia31    时间: 2008-11-22 00:42

如果工程CPU是华硕装上的,那么赔多少都不算敲诈。实际能赔多少那么就靠律师和法庭了。
如果工程CPU是华硕装上的,那么很有可能带来的是全面召回。所有用户都有权要求退货的。
作者: HJYtm    时间: 2008-11-22 00:44

关键是ASUS废柴了,公关超傻,找黑帮解决多方便高效无后患
作者: xiejia31    时间: 2008-11-22 00:46

更糟糕的是法院还没判决就把人关了那么久。首先公安就已经违法了,知法犯法这是很严重问题,如果要深究一批人乌纱不保。所以立马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 xiejia31    时间: 2008-11-22 00:49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作者: xiejia31    时间: 2008-11-22 00:55

“非法占有为目的” 索赔能算非法占有么?华硕明显脑残。反过来告你诬陷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 华硕拿出业绩亏损报告出来就可以不用赔了。

[ 本帖最后由 xiejia31 于 2008-11-22 00:58 编辑 ]
作者: AzureZH    时间: 2008-11-22 11:03

引用:
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为了保护自己,她用母亲的姓氏,给自己化名“龙思思”
引用:
黄静于2006年间用假名(当时化名为龙思思)及假采购单位向经销商购买一台华硕笔记型计算机,购买当天即送回维修。
明显是有预谋的嘛,说用假名是为了保护自己,难道她在之前就预感到会出问题,所以购买的时候就开始用假名来“保护自己”了?

[ 本帖最后由 AzureZH 于 2008-11-22 11:06 编辑 ]
作者: hudihutian    时间: 2008-11-22 12:13

引用:
原帖由 xiejia31 于 2008-11-22 00:55 发表
“非法占有为目的” 索赔能算非法占有么?华硕明显脑残。反过来告你诬陷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 华硕拿出业绩亏损报告出来就可以不用赔了。
真是搞笑,告那女人敲诈的是检察院又不是华硕,华硕只是报警,说到底跟关多久跟华硕也是一点关系也没有。

就算是冤狱,在关人这件事情上华硕没有任何责任。
作者: lexusw1    时间: 2008-11-22 12:34

引用:
原帖由 xiejia31 于 2008-11-22 00:46 发表
更糟糕的是法院还没判决就把人关了那么久。首先公安就已经违法了,知法犯法这是很严重问题,如果要深究一批人乌纱不保。所以立马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 Allianz    时间: 2008-11-22 22:40

华硕只是报案,不算诬告。。但问题是华硕如果真的是安了工程样机的CPU,英特尔应该不提供给他样机了。




欢迎光临 TGFC Lifestyle (http://bbs.tgfcer.com/)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