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 盗版500张可判3年刑 [打印本页]

作者: 没钱的命    时间: 2007-4-10 09:35     标题: "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 盗版500张可判3年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5日)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据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明显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根据我国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司法机关对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将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两司法机关明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记者刘晓鹏)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4/06/content_5940544.htm
作者: 没钱的命    时间: 2007-4-10 09:35

联动 http://www.tgfcer.com/club/thread-5857784-1-1.html
作者: 江西恐龙    时间: 2007-4-10 09:36

照这么算,TGFC大批人都要入狱……越狱吧!!
作者: ZELUDA    时间: 2007-4-10 09:37

我可以汇报你们吗? :D
作者: 岳不群    时间: 2007-4-10 09:38

:D :D 幸亏基本把D仍得差不多了

现在只下载了
作者: 没钱的命    时间: 2007-4-10 09:45

我500张还不到
作者: IceWind    时间: 2007-4-10 09:46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对象是JS
作者: GAYBL    时间: 2007-4-10 09:47

500张远远没到.
作者: 海苔    时间: 2007-4-10 09:52

在我们那里随便一家都有上W张盘
作者: 田中健一    时间: 2007-4-10 10:20

我PS游戏加DC加PS2游戏超500了
作者: lyingdragon    时间: 2007-4-10 10:23

"以营利为目的"....嗯。。。。。
作者: Pele    时间: 2007-4-10 10:24

CD进化到了DVD,容量提高到了6倍(12倍)
法律量刑标准只降到了50%

说起来还是赚了
作者: 疯狂大石头    时间: 2007-4-10 10:26

500张,得多少啊~!
作者: 异形    时间: 2007-4-10 10:38

我已经死了
才500张就够3年
- -
作者: 黑塔    时间: 2007-4-10 10:47

对js一点影响也没有,js是销售,既不是他发行,也不是他复制的,真正复制的都是少数大户,别说500张,5000万张也有了。
作者: leyoung    时间: 2007-4-10 10:48

还有那些卖刻录盘的呢
作者: 谁家那个小那谁    时间: 2007-4-10 10:52

引用:
原帖由 江西恐龙 于 2007-4-10 09:36 发表
照这么算,TGFC大批人都要入狱……越狱吧!!
麦可刚进去,8月份才能考虑越狱
作者: hugang    时间: 2007-4-10 10:56

现在的法律不顶用了。。。
作者: xbgbmpsp    时间: 2007-4-10 11:03

不是说已经付过版权费了嘛~~~
作者: 永农    时间: 2007-4-10 11:24

有10000张D版收藏的会有什么下场?
作者: libramz    时间: 2007-4-10 12:06

加上dc的有100才有150张,不过dc卖了就剩一半
作者: austin316    时间: 2007-4-10 12:08

我DVD都数不清了 淫民监狱向我招手了
作者: 莎木    时间: 2007-4-10 12:14

会为普及正版铺平道路吗?
作者: adawang    时间: 2007-4-10 12:39

那按照这说法,不以营利为目的应该就没事了吧?

BT,电驴之类的不属于这范畴吧
作者: zj87813096    时间: 2007-4-10 13:25


我不要坐牢。。。
作者: 藕是张力    时间: 2007-4-10 14:32

似乎只是说制作盗版违法

贩卖盗版,购买盗版,使用盗版是否违法不明
作者: assa    时间: 2007-4-10 14:52

just for fun就没事了
作者: zqzq    时间: 2007-4-10 15:55

这是复制,不是销售
像刻盘这类复制手段且以赢利为目的出售予他人...才构成犯罪...以上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了..
作者: 鲜奶杯的马甲    时间: 2007-4-10 15:59

引用:
原帖由 zj87813096 于 2007-4-10 13:25 发表

我不要坐牢。。。
那就连夜销毁证据吧~~~
作者: 莎木迷    时间: 2007-4-10 16:20

家里没刻录机.所有D版加起来100张都没超过.
作者: 灵り魂    时间: 2007-4-10 16:22

JS都来来去去N次了
作者: ジークフリート    时间: 2007-4-10 16:23

偶就10几张X动画。。。。。。。。。看来偶最轻。。。
作者: 化骨绵掌    时间: 2007-4-10 16:26

让偶监外执行吧~~
作者: 让世界充满宽容阿门吧    时间: 2007-4-10 16:49

早日进入蓝光时代吧,十张并一张。:D
作者: hudihutian    时间: 2007-4-10 16:52

我想到了卖hdtv硬盘的js
作者: sonicae86    时间: 2007-4-10 16:57

....光HGAME就不止500了,看来我可以坐穿牢地了
作者: nordics    时间: 2007-4-10 17:39

国贼喊捉贼。




欢迎光临 TGFC Lifestyle (http://bbs.tgfcer.com/)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