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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买卖虚拟货币将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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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10月30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来源:中国证券报)

   卖虚拟货币税率固定为20%

  另据京华时报10月30日报道 昨天记者致电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

  据介绍,目前北京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该局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应该对此加强管理。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公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北京地税局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操作办法。(记者赵鹏)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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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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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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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应该是针对那些炒金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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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G交税可以么

干脆打怪的时候每掉1G系统强制收取10Y税,然后税务局自己建个网站卖G换成RMB不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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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创造了GDP,中途如果是有附加值产生或者有赢利,那就应该上税。但是如果仅仅是虚拟物品交换并没有涉及到RMB购买,那么怎么算呢?如果中途运营商破产所有虚拟财产破碎,那又怎么算呢?

其实直接在游戏帐户上设置一个后门好了,如果是涉及到游戏中有任何物品交易,那折成的税收直接进入地方税务局帐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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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cap的8k好像没有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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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他老母个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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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打CS要收杀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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