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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途成就道广通 ——任天堂IS会社开发部长成广通(游戏人版权物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不是吧...当初我在火花喷加贺的时候火花可是一群人喷我,包括雷文..现在怎么你也开始
喷加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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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区别,我所说的仅仅针对加贺昭三在面对商业化风潮时所体现出的不理性化的一面,但并非对他的rp有什么攻击。

和你不负责任的乱喷什么“加贺昭三道德败坏”之类词汇完全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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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火纹是N社投资的游戏..游戏制作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并非加贺个人所有.加贺用火纹的名义去宣传新作品的那种做法无论从那里来看都是有问题..什么叫我不负责的乱喷...难道你认为这种做法很正确?
本身公司就是属于赢利为基础的东西.投资超过预算.回报率不高的情况下加贺一再固执己见没有问题吗?每个公司都开发亏钱的游戏,那游戏公司还有什么前途可言了..这个就是加贺做人的问题
只考虑自己..没有考虑大局.根本不是一时的不理性...他从来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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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问题的责任不在于一个人或几个人,而在媒体是否由此误导大众。

对加贺昭三来说,失去fe的品牌本身就是巨大的心理创伤,原本苦心营造的完整世界观因得不到一个商业的名分而无法实现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无情和残酷的。他因为放不下对这个品牌的热爱而做出不恰当的表示,于法可能不容,但于情尚在可理解的范畴。他并不是一个商人,以往也不需要他来参与商业运营活动,不了解个中情况,也不清楚什么样的话不能说。是有情可原的,真正应该受到责备的是eb和其媒体杂志《fami通》,它们身为正式的运营挂牌公司,对于商业操作以及相关法律了解的无疑要比加贺昭三更多,更专业。他们有责任分辨制作人的哪些话可以刊登而哪些话只能在总编的客厅里说。将这些涉及误导用户的言论刊登在其正规杂志上,所涉及的是其“为目标软件的牟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和“误导消费者,侵害原品牌所有者权益”两项责任。是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一方不可能回避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对加贺昭三本人的控诉,而将错误归结为eb的信息检审关节。你懂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你在火花一上来就大骂加贺昭三剽窃fe,却根本不懂什么才构成日本法律上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剽窃罪,实际上,只要你没有直接采用目标软件的源代码,也没有通过宣传导致用户误判该品和原品之间有什么具体联系,那么法律通常是不会认定你有罪的。哪怕你的作品从构思到细节都是脱胎于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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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的帖子应该也有说一个问题..就是法制的问题..一些问题是可以钻法律的漏洞..
法律没有规范的东西不代表这个是正确的..加贺躲避的法律的惩罚并不代表他没有错


对于用FE的品牌宣传和打FE的名号..你能说加贺他本人一点不知情?或者他本人没有这个意思?
如果他本人强烈反对的话,我不相信媒体敢用FE的名号去宣传TRS
我在火花指责的是加贺的行经而已..当初火花那群人多少人站在加贺立场去说话?
又有多少人站在公司立场去说话?如果FE是他加贺一个人出资独立开发的.
我想没人敢在他面前叫,拿任天堂的钱和技术人员,开发一个游戏,

跳槽后拿手上的资源,去开发一个类似的游戏,系统职业,技能,世界观等等,

更甚还用原作的名号做广告推广,对原公司的损害只是一点点吗?

PS本来就和SFC不同平台,开发平台也不同,代码相似根本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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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钻法律的空子?

可以告诉你,根本不会有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制订所谓不允许制作人在离职后不能做任何类似产品的法律,因为这根本是和正当且自由的商业竞争精神相违背的。任何一国的商业法律也不可能保障某一人或某一公司对某一题材作品的独占性垄断。除非是产品在进行商业宣传时有意混淆品牌概念,这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但开发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加贺昭三并不是一点责任没有,但他的责任远远不到要诉诸法律的地步。因为他本人不负责经销活动,他只提收开发利润,产品的宣传工作责任是由eb全权代理的。

不懂就不要瞎说。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07-5-14 19: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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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贺不负责广告推广工作..作为制作人对游戏定名是否有权利?当初广告里的LOGO是谁

制作审核的啊,些加贺也都全不知情啊..如果加贺什么都不知道,那我没话说.

商业竞争是有相关的保护的.一个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离职后有1~2年内禁止在竞争公司

开发该项目相同产品.这个法律在不少国家都有吧?

还有任天堂当初为什么告加贺?如果加贺没有问题告他做什么?任天堂太闲还是怎么?

所以加贺绝对有问题,只是逃过法律的追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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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logo,从属于加贺本人的意愿体现,已经说过,加贺本人对fe很有感情,在编名等问题上不可避免要出现一些情绪化的东西,而身为宣传部门的eb,对此有责任提醒加贺修正品名等等问题,它不做,就是失职或故意。

审核本来也不是加贺能干涉的事情,加贺只是个做游戏的,他没有在eb会社内颐指气使的权利。

总负责人离职后在1~2年不得制作相关内容的产品的确有这条法律,但这条法律也明确规定,作为品牌拥有者的厂商一方,有给予该负责人两年不制作同类产品的补偿(一般是以禁止时间为标准,禁多少时日,就要发给多长时间的禁作补贴)。而任天堂并没有支付加贺昭三这笔费用,加贺昭三也就没有理由为这条法律所禁止。

任天堂当初控告加贺昭三只是认为他有连带责任(事实他的确有连带责任),但究竟这责任是不是触犯了法律则按照法庭宣判定夺,控告一方可以提出任何他们认为有责任的证据或被告人,但这些证据是不是有效,被告人是不是有罪则要看法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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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TRS.允许我做以下举例

首先.在TRS宣传的时候.任天堂不发表不满,不提交诉讼..
等到游戏发售...有大部分可能游戏会变成FE在卖..这个时候任天堂如果提出诉讼的话
结果会完全不同.加贺的罪状可能就会变质(事实结果看来,任天堂还没这么阴险)

在次,如果TRS不是加贺制作,但是是任天堂出的,
这样一款游戏出来,对于一个每代FE都玩的玩家来说
看到这款游戏后会有什么反映?会不承认它是FE的游戏吗?

最后,FE有他固有的模式,所以FE每代都有一些变化,但是还是非常独特和个性鲜明

让FANS一眼看到就知道是它

TRS的核心部分其实就是FE系列的核心,职业,技能,武器,游戏的数值,操作等,他的骨架是FE的
骨架,只是换了一些外皮,换了人设,加了新职业,新技能,新武器,但是这些要素FE每代都会有增减
甚至大地图的自由移动,FE的外传里也是很早就出现了.

当初被大骂的FFT,说是TO的抄袭,被TO的FANS狠喷过,但是FFT除了系统外,世界观,武器,技能
职业,人设等等与TO都有很大的不同,为什么能被人一眼看出就是TO的影子?

上班无聊的闲扯.就当侃大山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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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7-5-14 19:45 发表
名字,logo,从属于加贺本人的意愿体现,已经说过,加贺本人对fe很有感情,在编名等问题上不可避免要出现一些情绪化的东西,而身为宣传部门的eb,对此有责任提醒加贺修正品名等等问题,它不做,就是失职或故意。 ...
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担责任,加贺这样一个年过五十的久经风浪者不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照楼主的说法;以后有人犯了罪,是否都可以以父母师长教养引导不力来推脱?

人人都有自己热爱的东西,但毫无原则的一味去维护去掩盖,那就只能算是宗教式的狂热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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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神君也想参加进来?

世界上没有不犯错误的人,我也并不试图为加贺昭三开脱什么,实际上我的看法是:加贺有错,但错不致罪。而且是可以被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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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帝对加贺的态度真是很奇怪,有的时候批驳,有的时候又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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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文 VS DB,准备看好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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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6-11 09:48 AM 发表
雷帝对加贺的态度真是很奇怪,有的时候批驳,有的时候又袒护。
我偏袒的只有事实。

事实该有的责任,他想逃也逃不掉,事实没有的责任,我也不会允许任何人给他安上。

n天堂对加贺昭三出走也负有相应责任,所以我从来不试图否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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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7-6-11 13:16 发表


我偏袒的只有事实。

事实该有的责任,他想逃也逃不掉,事实没有的责任,我也不会允许任何人给他安上。

n天堂对加贺昭三出走也负有相应责任,所以我从来不试图否认这一点。
怪了,你当时在火花的论调可不完全是这样的,加贺用纹章的名义来宣传他的作品,最后的结果是游戏被迫临时更改为泪指轮传说,EB也因为败诉被赔偿了几千万日元。而且就个人看法来说,加贺完全独自编剧的两部作品《外传》、《776》,剧情上并没有什么特别出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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