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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起诉蓝港在线西游记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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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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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港科技公司曾与六小龄童创办的“美猴王”网站站长联系,希望六小龄童担任该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代言人,但六小龄童并未同意。
但在此之后,蓝港在线科技公司依然在官方网站和“西游记”游戏中使用公众所熟悉的“美猴王孙悟空”形象。
六小龄童表示,其“美猴王”的形象家喻户晓,并申请了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六小龄童的肖像权、表演权和商标权。
此外,六小龄童代理人还提出,网络游戏“西游记”内容低俗,对六小龄童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
对此,被告辩称,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该公司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的剧照,更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本人的肖像,“原告是将剧照与本人肖像混为一谈。”
此外,被告还认为,六小龄童的生活形象与其电视剧中形象相差巨大,电视剧中孙悟空的形象并非六小龄童个人形象的客观再现,因此该公司并未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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