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比卡丘 于 2007-2-25 20:58 发表
小偷和砍手党啥的才应该重叛!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5 21:42 发表
打个假设:有个公司濒临倒闭的时候来了最后一笔生意,按时做完就能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运气好的话还可能咸鱼翻身。而倒闭的话不但关系到公司自身的死活,还关系到公司里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但万一这紧要时候被 ...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06:34 发表
又不是啥千载难逢的电脑奇才,留着有屁用。政府要想干这样的事还不是随便就有大把人。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10:06 发表
这要真无期了,以后可就都照这案例判了。个人觉得无期绝对是过了,简直胡闹,这种最多2年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14:35 发表
两年?那还会出现千千万万个熊猫烧香。两年对于一般犯罪来说恐怕没有什么震慑力。
如果你能一个月挣10万元但有可能被抓后判两年,你是不是会考虑一下?
此次判无期绝对是为了震慑而不是从一般量刑标 ...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6 20:07 发表
我们这个年代政府机构可以用流氓软件绑架无数人的电脑然后从中获利而且大行其道,而一个人要是作了病毒软件就要一辈子吃牢饭
原帖由 qwf 于 2007-2-25 21:14 发表
表面上无期,估计关几年就进入中国FBI了
好似CATCH ME IF YOU CAN
原帖由 HalaEspanol 于 2007-2-26 21:51 发表
照阁下的理论,别人做强奸犯没被抓到,你就可以做杀人犯?
原帖由 MJ3 于 2007-2-26 15:15 发表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18:04 发表
别提什么威慑力了
威慑力是啥时候用的?是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之类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流行,而且这种流行很明显是因为现行法律量刑不足引起的,这种时候再谈威慑力。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每年抓了几千几万的病毒制 ...
原帖由 sxyzero 于 2007-2-26 02: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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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蝴蝶效应都来了。。。。你也太天真了吧,法律上不可能认可你这种假设的,没门的。
假如我现在要打个电话,这个电话关系到我的家庭,我的100亿财产,结果移动的计费系统突然除了问题,结果电话没来得及打,那这100亿损失是不是该移动赔?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22:43 发表
的确是没有明确的法规
我要说的,并不是说判无期的合理性,而是要说,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来量刑,而此次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才让政府杀一儆百的。
所以我说作者丫SB活该。现实就是没有明确法规, ...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38 发表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23:42 发表
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个笑话。这不就是“XXX社会影响极大,不X不足以平民愤”的套路吗?都隔这么多年了还干出这种蠢事怎么就一点长进都没有呢?对不起我有点激动了……只想说,如果ZF真想这么干,并且还 ...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48 发表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57 发表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9 发表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最大的责任追究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6 23:59 发表
首先说一下,我觉得你对我的发言其实并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我觉得,按你的想法说下去……我觉得公司命悬一线了是一回事,因为这错在公司自身。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病毒制造者和传播者给搞了是另一回事, ...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05 发表
半死的人不能怪交通,半死的公司却是判作病毒的人更重的刑的理由:D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08 发表
重点是:网上有病毒,硬盘可能挂掉,电话线路可能不通畅,对方也可能关机,可能会突然停电。。。。这些都是大众所明知的,这不是911飞机突然撞进办公室,都是常见的可能存在的阻碍。
而制定计划或运营一 ...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29 发表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电压过载导致全楼停电该判枪决还是无期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1:30 发表
但你说的一切不能证明熊猫烧香没有犯下侵犯并且破坏他人财产、资料等方面的罪行。
小偷谁也会防,但被偷了后罪犯只有小偷,而不是被偷者。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45 发表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45 发表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原帖由 contra 于 2007-2-27 03:05 发表
看你跟这儿喷了半天, 实在看不下去了.
冷静人士奇特而可笑的理论和思维模式, 从mop到天涯, 从政治到法治, 从棒子到精子,无不渗透着此类抹满印度神油的逻辑.
不过对于冷静人士来说, 任何的理论和结论永 ...
原帖由 DFLY 于 2007-2-27 00:49 发表
你确实太激动失去理智了~可以告诉你的是全世界都这样,除非你想去火星~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法律漏洞>有人钻法律空子>杀一儆百>完善法律,就这么个过程,世界上哪个国家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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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08:32 发表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和坏人两种而自己很自然的是站在好人的阵营里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08:32 发表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 ...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7-2-25 21:05 发表
大概是招安了。。。终身免费给ZF打工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7-2-27 10:48 发表
你老哥是不是弄错的什么叫“受害人”这个名词的意义啊,你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之前,怎么不担心一下罪犯把作案目标套到你头上?
潜意识站在好人的阵形里面总比潜意识站在坏人的阵形里强吧....![]()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2:21 发表
1)不是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根本不是这个问题,而且随便散布病毒根本是地图炮没有目标的。我要说的是既然站在受害人角度思考为何就不能同样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
2)潜意识站哪边阵营都一样,因为都把人分成了两个阵营,不管这种阵营是针对某一件事还是所有的一切。分两个阵营的结果就是双方会互相敌视并且认为各自没有交集。具体点说就是反正XXX这种事我一辈子也不可能去做,其他做了XXX这种事的统统杀头也无所谓
3)另外GT4跑题能力惊人,这里根本不需要论及自我反省的部分,这里只需要谈:蝴蝶效应是否可以作为加刑的依据。至于“谁应该为蝴蝶效应负责”那完全是另一个话题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3:07 发表
1)没有目标只会比有目标更恐怖。另外,我说了,熊猫烧香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到了别人(多数人)的财产、时间、资料和幸福,这里面的受害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我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我愿意站在那些受害很大的 ...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9:50 发表
我不会干做病毒害人这种缺德事的,放心,所以重刑不会落在我头上的。
另: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与受害者、不害人的普通网民之间本来就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别,在这件事上。
p.s.谢contra。:)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17:19 发表
假如你为一时快乐开车超速导致车出毛病抛锚导致交通堵塞,导致救护车上的人伤重不治,那么请问判你枪决是不是很公平?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6:47 发表
量刑不能感情用事,要横向来比较的,刑法不是儿戏。不说作者有对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的可能,就算是从头到尾故意且全程无悔改之心的,也不该无期。无期什么概念,这病毒致人死地了还是逼人跳楼了?就算真出人命了那也是过失犯罪,3年以下,而且因果关系还很难对上号
PS:其实据说熊猫烧香不过是一个变种,不是什么完全原创的东西,技术含量我们这里不提了反正我也不是专业人士。再有,这年头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海了去了,熊猫烧香不是最黑的,也远远不属于技术含量高的那一类,一个熊猫烧香倒下了,还有千千万万个XXX涌来,要不是太不低调搞个烧香的熊猫,人家还真未必能知道有这么个病毒。各位中招的同学没必要把怨念集中喷发,更没必要欢呼庆祝。以后,盗号的还是继续盗号,系统崩溃的还是继续崩溃,而最悲哀的则莫过于身中无数流氓软件还浑然不知还高喊裸奔最高的小白们
原帖由 MJ3 于 2007-2-26 15:15 发表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原帖由 qwf 于 2007-2-25 21:14 发表
表面上无期,估计关几年就进入中国FBI了
好似CATCH ME IF YOU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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