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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脑] 熊猫烧香作者:不是五年,是无期徒刑... [打印本页]

作者: sarion    时间: 2007-2-25 18:30     标题: 熊猫烧香作者:不是五年,是无期徒刑...

据公安部以及湖北省公安厅的办案民警透露,熊猫烧香病毒作者李俊已经对其制作发布熊猫烧香病毒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对其犯罪事实的审讯,取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不久将移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起诉,他将被作为该案件的主犯而提起公诉.

据相关人士透露,鉴于这是全国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并且造成了超过一千万的个人及企业用户中毒,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以上,所以湖北省高院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慎重审理该案件.如果罪名成立,李俊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5 18:37

活该........撞枪口上了,杀鸡儆猴呢。

[ 本帖最后由 stryker 于 2007-2-25 18:38 编辑 ]
作者: 到处看着    时间: 2007-2-25 19:43

看起来还是强奸犯比较划算.
作者: 转砂轮    时间: 2007-2-25 19:49

好啊,最好连流氓软件的作者也抓起来重判
作者: 比卡丘    时间: 2007-2-25 20:58

小偷和砍手党啥的才应该重叛!
作者: 霏菲飞    时间: 2007-2-25 21:05

大概是招安了。。。终身免费给ZF打工
作者: GougouTGFC    时间: 2007-2-25 21:09

引用:
原帖由 比卡丘 于 2007-2-25 20:58 发表
小偷和砍手党啥的才应该重叛!
同意
作者: NoLife    时间: 2007-2-25 21:12

流氓软件作者该杀!
作者: 我是我的马甲    时间: 2007-2-25 21:13

卧操,判得太重了.
作者: qwf    时间: 2007-2-25 21:14

表面上无期,估计关几年就进入中国FBI了

好似CATCH ME IF YOU CAN
作者: 比卡丘    时间: 2007-2-25 21:18

加个QJ饭
作者: 网上的final    时间: 2007-2-25 21:20

判重点好
作者: 八碗茶    时间: 2007-2-25 21:20

太重了。。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5 21:42

打个假设:有个公司濒临倒闭的时候来了最后一笔生意,按时做完就能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运气好的话还可能咸鱼翻身。而倒闭的话不但关系到公司自身的死活,还关系到公司里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但万一这紧要时候被熊猫烧香那么一搞……那虽然病毒作者可能很开心很高兴自己的病毒如此成功,但对那个公司和相关的人来说就完全是两码事了……而且,损害还不仅仅是我提的假设这么一种情况,可能还有更多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到人命的情况绝对不是没有。虽然我提的假设很天方夜谭,不现实,但相信谁也没法断言这种病毒对成千上万的电脑的破坏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波及到他人的性命、家庭、工作、财产、幸福等等等等。
所以,这种病毒犯罪,我觉得从受害范围和影响的波及上有时候远远比杀一个人或者杀几个人要厉害得多得多。

所以,我觉得说这刑判的太重的人感觉很多都是受害不重的人,或者是没完全意识到这种破坏性病毒的真正威胁。我说句实话,其中,有些受害厉害的人估计想杀了这病毒作者也未必,因为这病毒作者仅为了满足自己一己的欲望而把别人推下了悬崖,里面可能还有些已经九死一生的人。

所以,我觉得这刑判的还不够重,一点也不。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5 22:10 编辑 ]
作者: 凌羽飞飞    时间: 2007-2-25 21:48

肯定能保外就医的。。。。
作者: doomking    时间: 2007-2-25 22:05

应该死刑!
这么多会编病毒的就他一个编出这么缺德的病毒
作者: xtpl    时间: 2007-2-25 22:15

我也想抽他,害我在单位里折腾了好几天……
作者: 夕雨    时间: 2007-2-25 22:36

我们单位的电脑很多备份被del,真该把这个作者拉去浸猪笼!
作者: wen314    时间: 2007-2-25 22:40

判重点好  

10年以上差不多了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6 01:17

一般死缓的都死不了,缓的几年里表现好就变无期
无期再表现好几年就变有期
有期的再表现好几年就能变释放......
但这些表现加起来也不少年

熊猫这批人,要说就是傻,不知道见好就就收。华人里编写病毒引起恶性事件的,记得上一次是陈盈豪的CIH,之后这么多年没什么大事,被这批傻人又闹大了。
这事就是政府想告诉大家,别以为在某地上网干坏事就查不出来,要查一定能查出来而且严惩。

流氓软件就没戏了,那都公司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出了事马上有公关部门去解决。
作者: LTFYH    时间: 2007-2-26 01:22

估计是第一个因为写病毒被判刑的吧,而且还这么重.
作者: 霏菲飞    时间: 2007-2-26 01:50

貌似不是第一个。。
作者: shixn    时间: 2007-2-26 01:59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
作者: sxyzero    时间: 2007-2-26 02:20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5 21:42 发表
打个假设:有个公司濒临倒闭的时候来了最后一笔生意,按时做完就能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运气好的话还可能咸鱼翻身。而倒闭的话不但关系到公司自身的死活,还关系到公司里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庭,但万一这紧要时候被 ...

靠,蝴蝶效应都来了。。。。你也太天真了吧,法律上不可能认可你这种假设的,没门的。
假如我现在要打个电话,这个电话关系到我的家庭,我的100亿财产,结果移动的计费系统突然除了问题,结果电话没来得及打,那这100亿损失是不是该移动赔?
作者: keellen    时间: 2007-2-26 02:34

进都进了,管他那。不过政府会留着自己用的。也许病毒转向国外。。。。。。。。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6 06:34

又不是啥千载难逢的电脑奇才,留着有屁用。政府要想干这样的事还不是随便就有大把人。
作者: 眼神    时间: 2007-2-26 07:52

招安为上
作者: andyyang    时间: 2007-2-26 08:45

好不容易抓到一个
作者: klsm    时间: 2007-2-26 09:49

引用: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06:34 发表
又不是啥千载难逢的电脑奇才,留着有屁用。政府要想干这样的事还不是随便就有大把人。
同意
作者: finegirl    时间: 2007-2-26 09:54

杀鸡给猴看,现在是和谐社会,这种破坏行为抓到肯定要严惩
作者: hhhiro    时间: 2007-2-26 10:00

闯个红灯拘留15天,医托打伤医院保安前脚抓后脚就放。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6 10:06

这要真无期了,以后可就都照这案例判了。个人觉得无期绝对是过了,简直胡闹,这种最多2年
作者: 哈里路亚    时间: 2007-2-26 12:50

如果破坏的是政府网络.政府绝密文件呢?这人杀100遍都不为过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6 12:53

什么时候把CNNIC的人绞死?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6 14:35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10:06 发表
这要真无期了,以后可就都照这案例判了。个人觉得无期绝对是过了,简直胡闹,这种最多2年
两年?那还会出现千千万万个熊猫烧香。两年对于一般犯罪来说恐怕没有什么震慑力。
如果你能一个月挣10万元但有可能被抓后判两年,你是不是会考虑一下?

此次判无期绝对是为了震慑而不是从一般量刑标准来考虑的。
作者: MJ3    时间: 2007-2-26 15:15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6 18:04

引用: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14:35 发表



两年?那还会出现千千万万个熊猫烧香。两年对于一般犯罪来说恐怕没有什么震慑力。
如果你能一个月挣10万元但有可能被抓后判两年,你是不是会考虑一下?

此次判无期绝对是为了震慑而不是从一般量刑标 ...
别提什么威慑力了

威慑力是啥时候用的?是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之类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流行,而且这种流行很明显是因为现行法律量刑不足引起的,这种时候再谈威慑力。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每年抓了几千几万的病毒制作者,但仍然无法遏制这种行为的时候。请问现在是这种情况吗?
作者: redpill    时间: 2007-2-26 18:23

杀一儆百,有必要
作者: PENNYSHAW    时间: 2007-2-26 18:34

这病毒真有那么厉害?

我公司好几台电脑都中了。。后来也解决了。也没啥损失

关键是数据要常倍份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6 20:07

我们这个年代政府机构可以用流氓软件绑架无数人的电脑然后从中获利而且大行其道,而一个人要是作了病毒软件就要一辈子吃牢饭
作者: HalaEspanol    时间: 2007-2-26 21:51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6 20:07 发表
我们这个年代政府机构可以用流氓软件绑架无数人的电脑然后从中获利而且大行其道,而一个人要是作了病毒软件就要一辈子吃牢饭
照阁下的理论,别人做强奸犯没被抓到,你就可以做杀人犯?
作者: ttsyyh    时间: 2007-2-26 21:55

宰了算了……
作者: diablox    时间: 2007-2-26 22:01

引用:
原帖由 qwf 于 2007-2-25 21:14 发表
表面上无期,估计关几年就进入中国FBI了

好似CATCH ME IF YOU CAN
社會主義是爲了和諧
資本主義是爲了資本家利益~~
作者: 盾甲队    时间: 2007-2-26 22:07

关进去研究新病毒攻击美帝.....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6 22:31

引用:
原帖由 HalaEspanol 于 2007-2-26 21:51 发表

照阁下的理论,别人做强奸犯没被抓到,你就可以做杀人犯?
合法的强奸和枪毙的杀人并列在一起怎么看都不大舒服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6 22:38

引用:
原帖由 MJ3 于 2007-2-26 15:15 发表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好好去看看烧香事件的报道吧
就算没牟利,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影响,政府是不会不管的。
所以说,你再牛逼,不要干和政府意愿相悖的事,不要把事闹大,否则就你算偷个芝麻你也死定了。

[ 本帖最后由 stryker 于 2007-2-26 22:46 编辑 ]
作者: stryker    时间: 2007-2-26 22:43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18:04 发表

别提什么威慑力了

威慑力是啥时候用的?是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之类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流行,而且这种流行很明显是因为现行法律量刑不足引起的,这种时候再谈威慑力。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每年抓了几千几万的病毒制 ...
的确是没有明确的法规
我要说的,并不是说判无期的合理性,而是要说,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来量刑,而此次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才让政府杀一儆百的。
所以我说作者丫SB活该。现实就是没有明确法规,中国又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曾经网络世界又是那么风平浪静,中国的网络又是这么个绝佳的炒作环境,还非要闹点事来体现自己,纯往枪口上撞。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6 23:07

引用:
原帖由 sxyzero 于 2007-2-26 02:20 发表


靠,蝴蝶效应都来了。。。。你也太天真了吧,法律上不可能认可你这种假设的,没门的。
假如我现在要打个电话,这个电话关系到我的家庭,我的100亿财产,结果移动的计费系统突然除了问题,结果电话没来得及打,那这100亿损失是不是该移动赔?
蝴蝶效应很正常,这个世界就是这样。另外,你误会了。我打那个假设的目的并不是要求法律来认可它,我只是想靠它来解释我认为无期徒刑并不重的看法而已。

至于关于你的假设。
假如移动无缘无故故意切断你电话,又或者因为它的运作问题直接导致你损失了你的财产和家庭,那么你完全可以为你的损失去找移动算账,拿着能证明你损失的证据。

另外,假如你因为熊猫烧香失去了100亿财产和你的家庭,我想你就不会这么冷静地在这里说这席话了,至少不会有这个心情。我相信你那时候巴不得想杀了熊猫烧香的作者和散播者,因为他们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把别人推下了悬崖。重复一次:等你受了苦的时候,想必你不会在这里笑我太天真,而是咬牙切齿的希望熊猫烧香的作者和传播者能被判重点以及埋怨法律的缺陷了。

p.s.你很理智,我不如你。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6 23:33 编辑 ]
作者: Totall    时间: 2007-2-26 23:14

不可能判无期。
作者: 级替四    时间: 2007-2-26 23:38

这件事对大众的教训应该是:要更注重对网络安全的投入。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 本帖最后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40 编辑 ]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6 23:42

引用:
原帖由 stryker 于 2007-2-26 22:43 发表


的确是没有明确的法规
我要说的,并不是说判无期的合理性,而是要说,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来量刑,而此次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才让政府杀一儆百的。
所以我说作者丫SB活该。现实就是没有明确法规, ...
杀一儆百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个笑话。这不就是“XXX社会影响极大,不X不足以平民愤”的套路吗?都隔这么多年了还干出这种蠢事怎么就一点长进都没有呢?对不起我有点激动了……只想说,如果ZF真想这么干,并且还真有人叫好,我只能感到悲哀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6 23:59

引用: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6 23:38 发表
lss所说的,如果一个公司的运营或一个计划脆弱到了命悬一线,毫无应变策略的地步,那么就是本身的问题。
ps:守法的良民被乱穿红灯的车压伤了,这时再指责有人不守法,或去打官司索赔已经晚了,很多事都不能undo,所以对危险的主观预防是首要的。
首先说一下,我觉得你对我的发言其实并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我觉得,按你的想法说下去……我觉得公司命悬一线了是一回事,因为这错在公司自身。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病毒制造者和传播者给搞了是另一回事,因为错在为了满足一己之欲望而害了他人的病毒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你说呢?:)

p.s.良民被车撞了,那车子不守法,自然要找车主算账要求索赔。时间不会倒流,事情自然也不能undo,所以才会有索赔,所以才会有刑法。 难道不是吗?当然,“为了不再被车撞,所以我们需要更加注意预防”这一点我和你持相同意见。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03 编辑 ]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7 00:33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 本帖最后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5 编辑 ]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0:48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1 编辑 ]
作者: DFLY    时间: 2007-2-27 00:49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6 23:42 发表

在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个笑话。这不就是“XXX社会影响极大,不X不足以平民愤”的套路吗?都隔这么多年了还干出这种蠢事怎么就一点长进都没有呢?对不起我有点激动了……只想说,如果ZF真想这么干,并且还 ...
你确实太激动失去理智了~可以告诉你的是全世界都这样,除非你想去火星~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法律漏洞>有人钻法律空子>杀一儆百>完善法律,就这么个过程,世界上哪个国家都一样
作者: bfking    时间: 2007-2-27 00:55

明显过重~~~~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就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作者: 级替四    时间: 2007-2-27 00:56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33 发表
抢救被人打成重伤者的救护车因为交通堵塞而导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那么这条命该算在打人的那个人头上呢还是警察疏导交通不利:D
行凶和交通堵塞都是暂时不能避免和杜绝的客观原因,所以医院和警察应将空中开放为急救的备用通道,这就是主观上可以去做的事。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7 00:57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48 发表


你到底想说什么?

前者殴打人致“死”了绝对要负大责任了,交通堵塞你去怪警察?你电脑中熊猫烧香你认为该找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索赔还是找卡巴斯基索赔?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0:59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0:57 发表

那人当时还没死,原本有一线生机结果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D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而且是急救车上的设施所无法挽回的伤,那最大的责任追究应该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台湾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1:04 编辑 ]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7 01:05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0:59 发表


然后呢?反驳我说过的什么?

p.s. 那人是没死,但却是致死的伤,最大的责任追究还是在打人者身上。其次,一线生机被交通堵塞给剥夺了这怪不了警察,就像地震坏了网络我们怪不了电信一样。
半死的人不能怪交通,半死的公司却是判作病毒的人更重的刑的理由:D
作者: 级替四    时间: 2007-2-27 01:08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6 23:59 发表


首先说一下,我觉得你对我的发言其实并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我觉得,按你的想法说下去……我觉得公司命悬一线了是一回事,因为这错在公司自身。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病毒制造者和传播者给搞了是另一回事, ...
重点是:网上有病毒,硬盘可能挂掉,电话线路可能不通畅,对方也可能关机,可能会突然停电。。。。这些都是大众所明知的,这不是911飞机突然撞进办公室,都是常见的可能存在的阻碍。

而制定计划或运营一家企业,本身就要对这些常见问题有准备。如果出了事真要刨根问底的埋怨,可能要扯出一大堆人来。

[ 本帖最后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18 编辑 ]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1:25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05 发表

半死的人不能怪交通,半死的公司却是判作病毒的人更重的刑的理由:D
果然……

这时我该说你不近人情好呢?还是该说你只不过因为事不关己才理智得起来好呢?我不知道。
不过想必你肯定不明白,平时别人踩你一脚和在你直接面对生死危机的时候别人踩你一脚的区别。对你(受害者)来说的区别。

我明白,所以我说熊猫烧香判得不重,一点儿也不。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7 01:29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电压过载导致全楼停电该判枪决还是无期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1:30

引用: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08 发表


重点是:网上有病毒,硬盘可能挂掉,电话线路可能不通畅,对方也可能关机,可能会突然停电。。。。这些都是大众所明知的,这不是911飞机突然撞进办公室,都是常见的可能存在的阻碍。

而制定计划或运营一 ...
但你说的一切不能证明熊猫烧香没有犯下侵犯并且破坏他人财产、资料等方面的罪行。

小偷谁也会防,但被偷了后罪犯只有小偷,而不是被偷者。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1:36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01:29 发表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电压过载导致全楼停电该判枪决还是无期


在您生死危机的时刻邻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故意推了你一下你从楼上掉了下去你绝对该找邻居算账。

兄弟,你没法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上看问题你很理智很冷静很客观我明白了,不过请你说话少打点圈,别卖弄智商,我知道我没有您那么聪明。
作者: 级替四    时间: 2007-2-27 01:45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1:30 发表

但你说的一切不能证明熊猫烧香没有犯下侵犯并且破坏他人财产、资料等方面的罪行。

小偷谁也会防,但被偷了后罪犯只有小偷,而不是被偷者。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1:53

引用: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45 发表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这话已经说远了,你还是打住吧。
作者: contra    时间: 2007-2-27 03:05

引用:
原帖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1:45 发表


我们都会谴责小偷和破坏者,甚至用刑惩罚。(或者也可找物业的麻烦)

惩罚罪犯有专门的机构,而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呢?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检讨自己的过失。
看你跟这儿喷了半天, 实在看不下去了.
冷静人士奇特而可笑的理论和思维模式, 从mop到天涯, 从政治到法治, 从棒子到精子,无不渗透着此类抹满印度神油的逻辑.
不过对于冷静人士来说, 任何的理论和结论永远是双重标准的, 即只喷别人而自己不去也不会考虑去做.

执法者惩罚罪犯, 受害者自我反省, 完全是两件独立而不冲突的事情, 做了其中的一件并不影响另外一件的执行.
搞笑的是, 冷静人士经常喜欢混淆视听揉为一谈, 硬生生把两件事情对立起来, 刨地三尺挖出根鸡毛并无限放大镜之, 以盖住本已存在的
令箭. 似乎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独到的"冷静""理性"和"高等教育"乃至"上流社会", 并令其享受于那种混杂着阿莫尼亚气味的快感中.

口口声声的"我们要自我反省", 而实际上"自我反省"不过是冷静人士用以掩盖喷子本质的遮羞布和展示"素质"高度的垫脚石.
他们向来只是让别人反省, 自己永远站在指点江山运筹帷幄的立场上.

只是不知道如果有一天, 冷静人士在自己切身权益受到侵害, 在被小偷割皮包, 破坏者板砖抡的时候, 还会不会继续理性地
告诉执法者"严惩是不对滴~~""我们要检讨"呢?
其实从冷静人士们在论坛上一贯锱铢必较寸土不让的作风来看, 已经有答案了.

对此,只能献上 X3

[ 本帖最后由 contra 于 2007-2-27 03:07 编辑 ]
作者: 级替四    时间: 2007-2-27 04:07

引用:
原帖由 contra 于 2007-2-27 03:05 发表



看你跟这儿喷了半天, 实在看不下去了.
冷静人士奇特而可笑的理论和思维模式, 从mop到天涯, 从政治到法治, 从棒子到精子,无不渗透着此类抹满印度神油的逻辑.
不过对于冷静人士来说, 任何的理论和结论永 ...
有必要对人不对事么?

这里只论事:你从银行提出几十万元的全厂工人薪水,路上被小偷窃走了,你认为厂里会埋怨你的无能,还是埋怨小偷的人品?

某企业的一个100亿的计划,却因为计算机中了病毒而流产,你认为企业会去找病毒散播者算帐呢,还是处罚企业内部负责网络安全的部门?

我的观点很简单:“处罚肇事者”和“从受损事件中总结教训”,前者有专门的机构执行,而受害人更应考虑后者。

我的回贴从未将两者对立,如有,请你划出来。

所谓让别人反省,爱省不省,出了事故然后去大声喊“社会不和谐”,看有没有人理你。

[ 本帖最后由 级替四 于 2007-2-27 04:22 编辑 ]
作者: contra    时间: 2007-2-27 04:59

之前已经有人叫你打住了, 因为你真的是越说越远, 而且自相矛盾.
你把原论点中的受害者单个个体一分为二, 从而人为制造内部矛盾来取代本来在讨论中的外部矛盾, 这种混乱的逻辑
和思维方式正是我说的"刨地三尺挖出根鸡毛并无限放大镜之, 以盖住本已存在的令箭".

你所谓的论事已经被你偷换概念和矛盾双方, 还论什么劲呢?
没有人在喊"社会不和谐",惩罚犯罪者正是以实际行动在向和谐努力, 而那个大喊口号的,恰恰是你自己.
搞清楚状况再码字可以不?

不想多说了,你说我对人不对事算是你唯一说对的一句. 我之所以回帖也仅仅如我之前所说, 因为实在看不过眼了.
你打不打住随意, 我先打住了, 看你还能把"观点"扯多远.

[ 本帖最后由 contra 于 2007-2-27 05:01 编辑 ]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7 08:22

引用:
原帖由 DFLY 于 2007-2-27 00:49 发表




你确实太激动失去理智了~可以告诉你的是全世界都这样,除非你想去火星~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法律漏洞>有人钻法律空子>杀一儆百>完善法律,就这么个过程,世界上哪个国家都一样
“法律漏洞>有人钻法律空子>杀一儆百>完善法律”
嗯,你不觉得“杀一儆百”这4个字硬塞到这流程里去显得很生硬么?而且现在我不是在说法律空白,而是认为量刑不合理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7 08:32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和坏人两种而自己很自然的是站在好人的阵营里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09:50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08:32 发表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和坏人两种而自己很自然的是站在好人的阵营里
我不会干做病毒害人这种缺德事的,放心,所以重刑不会落在我头上的。

另: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与受害者、不害人的普通网民之间本来就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别,在这件事上。

p.s.谢contra。:)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0:17 编辑 ]
作者: zo    时间: 2007-2-27 10:19

因为这个病毒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防护也过于弱了点.
作者: 伊肯    时间: 2007-2-27 10:26

中国现实和民智摆在着,争啥?没意义啊
作者: 霏菲飞    时间: 2007-2-27 10:48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08:32 发表
这贴兜了一圈又回到老套路上了

和以前一样,“支持重刑的人”认为“不支持重刑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一定不会这么想,其实潜意识里是认为重刑绝对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妄图把人分成好人 ...
你老哥是不是弄错的什么叫“受害人”这个名词的意义啊,你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之前,怎么不担心一下罪犯把作案目标套到你头上?

潜意识站在好人的阵形里面总比潜意识站在坏人的阵形里强吧....

[ 本帖最后由 霏菲飞 于 2007-2-27 10:51 编辑 ]
作者: ayxgaly    时间: 2007-2-27 10:58

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7-2-25 21:05 发表
大概是招安了。。。终身免费给ZF打工
呵呵
作者: 盐水棒冰的替身    时间: 2007-2-27 11:50

比比当年严打的,这不算啥。。。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7 12:21

引用:
原帖由 霏菲飞 于 2007-2-27 10:48 发表



你老哥是不是弄错的什么叫“受害人”这个名词的意义啊,你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之前,怎么不担心一下罪犯把作案目标套到你头上?

潜意识站在好人的阵形里面总比潜意识站在坏人的阵形里强吧....
不是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根本不是这个问题,而且随便散布病毒根本是地图炮没有目标的。我要说的是既然站在受害人角度思考为何就不能同样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

潜意识站哪边阵营都一样,因为都把人分成了两个阵营,不管这种阵营是针对某一件事还是所有的一切。分两个阵营的结果就是双方会互相敌视并且认为各自没有交集。具体点说就是反正XXX这种事我一辈子也不可能去做,其他做了XXX这种事的统统杀头也无所谓

另外GT4跑题能力惊人,这里根本不需要论及自我反省的部分,这里只需要谈:蝴蝶效应是否可以作为加刑的依据。至于“谁应该为蝴蝶效应负责”那完全是另一个话题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13:07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2:21 发表
1)不是担心重刑落在自己头上,根本不是这个问题,而且随便散布病毒根本是地图炮没有目标的。我要说的是既然站在受害人角度思考为何就不能同样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

2)潜意识站哪边阵营都一样,因为都把人分成了两个阵营,不管这种阵营是针对某一件事还是所有的一切。分两个阵营的结果就是双方会互相敌视并且认为各自没有交集。具体点说就是反正XXX这种事我一辈子也不可能去做,其他做了XXX这种事的统统杀头也无所谓

3)另外GT4跑题能力惊人,这里根本不需要论及自我反省的部分,这里只需要谈:蝴蝶效应是否可以作为加刑的依据。至于“谁应该为蝴蝶效应负责”那完全是另一个话题
1)没有目标只会比有目标更恐怖。另外,我说了,熊猫烧香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到了别人(多数人)的财产、时间、资料和幸福,这里面的受害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我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我愿意站在那些受害很大的人身边,用他们受到的伤害去看待这种放病毒、传播病毒的行为。
所以,我做不到站在作案者角度思考。因为我压根不明白他们(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为什么能做到仅仅为了满足一己的欲望而去伤害他人的利益。你能做到你很厉害,但我只不过是一个被情感驱动的普通人,当我成为受害深重的人的时候我不可能做到你那么理智、善良以及客观。

2)我这一辈子都不会做这种事。但“他(熊猫烧香的作者和散播者)们做了,现在需要他们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负责了”,事情就那么简单。

3)蝴蝶效应不成为加刑的证据,我也从来没说过因为蝴蝶效应才得用来加刑。我那个假设要说的中心内容是“熊猫烧香毫无疑问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甚至破坏到了他人的幸福、财产、资料和时间等等等等”,希望我点明说了这段后不要再有人来误会我指蝴蝶效应能成为加刑的论据了。
其次,可以很明白的说,熊猫烧香的制作者和传播者不必为蝴蝶效应负责,他们需要的只是为他们的熊猫烧香负责。他们的熊猫烧香破坏面很广,而且不定目标,而且不留余地以及受害情况有深浅,他们该为他们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的巨大破坏负责,因为事情是他们干出来的。
而为什么我说刑不重,这很简单,因为我明白受害深的人是什么心情。因为我是个有情绪、无法将自己置之事外的人。因为我不希望哪一天我电脑中我积攒辛苦了很多年的东西仅仅为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的一己之欲望而被破坏掉,所以我认为这邢重点更好,因为这关系到我自身的利益。还有就是刑重点,至少能告诫很多类似熊猫烧香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后来人别做这种事。说白了,这就像在中国杀人要偿命一样道理,如果杀个人只是赔个10w20w的话那现在这个社会早就一塌糊涂了。所以,现在中国的死罪其实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一种很有效的告诫和约束。严重的网络病毒的刑罚严重,同样也是一种对网络病毒行为的约束和告诫。

p.s.我知道他们(熊猫烧香制作者)有实力,但他们不该这么干的。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4:48 编辑 ]
作者: 网上的final    时间: 2007-2-27 13:46

大家貌似都很单纯
现在挂马的人到处都是,
应该杀1警100
作者: anubisx    时间: 2007-2-27 13:50

绝对支持!!!这种人就应该重叛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7 16:47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13:07 发表


1)没有目标只会比有目标更恐怖。另外,我说了,熊猫烧香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到了别人(多数人)的财产、时间、资料和幸福,这里面的受害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我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我愿意站在那些受害很大的 ...
量刑不能感情用事,要横向来比较的,刑法不是儿戏。不说作者有对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的可能,就算是从头到尾故意且全程无悔改之心的,也不该无期。无期什么概念,这病毒致人死地了还是逼人跳楼了?就算真出人命了那也是过失犯罪,3年以下,而且因果关系还很难对上号

PS:其实据说熊猫烧香不过是一个变种,不是什么完全原创的东西,技术含量我们这里不提了反正我也不是专业人士。再有,这年头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海了去了,熊猫烧香不是最黑的,也远远不属于技术含量高的那一类,一个熊猫烧香倒下了,还有千千万万个XXX涌来,要不是太不低调搞个烧香的熊猫,人家还真未必能知道有这么个病毒。各位中招的同学没必要把怨念集中喷发,更没必要欢呼庆祝。以后,盗号的还是继续盗号,系统崩溃的还是继续崩溃,而最悲哀的则莫过于身中无数流氓软件还浑然不知还高喊裸奔最高的小白们
作者: 雄狮亨利    时间: 2007-2-27 17:19

引用:
原帖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09:50 发表


我不会干做病毒害人这种缺德事的,放心,所以重刑不会落在我头上的。

另:病毒制作者、传播者与受害者、不害人的普通网民之间本来就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别,在这件事上。

p.s.谢contra。:)
假如你为一时快乐开车超速导致车出毛病抛锚导致交通堵塞,导致救护车上的人伤重不治,那么请问判你枪决是不是很公平?
作者: kmlzkma    时间: 2007-2-27 19:06

判刨根的吧,太邪乎了。
作者: akilla    时间: 2007-2-27 22:01

支持无期,直接枪毙得了
关键这厮用病毒直接牟利,太恶劣
不杀一儆百,以后小p孩都流行制造低级变种病毒 大家就不要想舒坦用电脑

色情网站的老大不是都无期了么?这个严重得多
   况且xx网站还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想来没几个人会喜欢熊猫烧香

[ 本帖最后由 akilla 于 2007-2-27 22:03 编辑 ]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22:45

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2-27 17:19 发表

假如你为一时快乐开车超速导致车出毛病抛锚导致交通堵塞,导致救护车上的人伤重不治,那么请问判你枪决是不是很公平?
请继续跳舞。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22:51 编辑 ]
作者: kyosuke2004    时间: 2007-2-27 22:50

引用:
原帖由 千呪杀 于 2007-2-27 16:47 发表
量刑不能感情用事,要横向来比较的,刑法不是儿戏。不说作者有对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的可能,就算是从头到尾故意且全程无悔改之心的,也不该无期。无期什么概念,这病毒致人死地了还是逼人跳楼了?就算真出人命了那也是过失犯罪,3年以下,而且因果关系还很难对上号

PS:其实据说熊猫烧香不过是一个变种,不是什么完全原创的东西,技术含量我们这里不提了反正我也不是专业人士。再有,这年头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海了去了,熊猫烧香不是最黑的,也远远不属于技术含量高的那一类,一个熊猫烧香倒下了,还有千千万万个XXX涌来,要不是太不低调搞个烧香的熊猫,人家还真未必能知道有这么个病毒。各位中招的同学没必要把怨念集中喷发,更没必要欢呼庆祝。以后,盗号的还是继续盗号,系统崩溃的还是继续崩溃,而最悲哀的则莫过于身中无数流氓软件还浑然不知还高喊裸奔最高的小白们
我不如你冷静,我还是败退去打w了。哪天你尝到味道了希望你还能如此冷静,而不说什么“妈的!害我损失了那么多!这刑真给他判轻了!”之类的话。

不成为能为熊猫烧香网开一面的借口。

不多说了,终于等到了w,玩去了。

[ 本帖最后由 kyosuke2004 于 2007-2-27 22:54 编辑 ]
作者: 千呪杀    时间: 2007-2-27 23:48

这年头没中过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的人估计是没有的,2-3个月前我还刚被整过,我被整到什么程度,我现在都成惊弓之鸟了,现在卖咖啡里设了N多bt规则,比如很多扩展名文件是整个系统下只读/不可创建的,没权限的情况下连微软官网升级都不行,一些下载的东西如果带exe、dll之类的文件都会被挡,你能想象是如何疯狂了吧
作者: 愈液愈美丽    时间: 2007-2-28 09:44

这次不是已经让国内某杀毒软件厂商很爽了么?丫的也不知道砸个几百万报报恩
作者: DRAGONL    时间: 2007-2-28 10:43

引用:
原帖由 MJ3 于 2007-2-26 15:15 发表
熊猫烧香的作者从中谋利了?
报纸上说他靠卖病毒及通过病毒盗号的手段获利10W余元~~
作者: naughtyben    时间: 2007-2-28 11:41

蝴蝶效應的犯罪
作者: 严俊    时间: 2007-2-28 13:07

引用:
原帖由 qwf 于 2007-2-25 21:14 发表
表面上无期,估计关几年就进入中国FBI了

好似CATCH ME IF YOU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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