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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新规:强化包括海淘行为在内的跨境电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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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
fortune/2014-08/05/c_1111948694.htm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做好对跨境贸易电子商
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
展,海关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关于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强化对包括“海淘”行为在内
的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
业或个人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
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
品;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
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公告说,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
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
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公告明确,电商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
报”方式办理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并应按照一般
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提交相关
许可证件;个人则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物品
报关手续,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
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则需提
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个人是指境内居
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
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
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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