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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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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08 发表
侵权就是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最终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损害消费者获取信息利益的恶果,所以法律对它们都要制裁,哪儿有“宣传侵权不损害,只有本体侵权才损害”这种道理?

这一点只要去分析一下盗版为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然后根据于此代入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你自己代进去看看,路走的通吗

宣传侵权与盗版完全是两条路

前者是B公司损害A公司利益,后者是因廉价相同内容制品渗透进市场直接导致源版权物无法获得正常利润
由此产生的后续制品资金链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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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28 发表
著作权法不保护消费者么?

那你的盗版会导致资金断流的论断又怎么成立,盗版不是侵犯著作权非法掠夺正版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收益导致资金缺口么?不是会令投资者丧失信心而撤资么?最终结果是什么?

宣传侵权例外 ...
盗版问题是杀鸡取卵

宣传侵权是狗咬狗

直观吧?

另外关于著作权法,连接你没看吧?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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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问题我想已经不用说了。

你现在纠结的就是“这件案子里哪个消费者受害了”,但我早说了,你不能因为一件案子中没有存在具体哪个消费者受害的案例就说侵权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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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33 发表


你自己代进去看看,路走的通吗

宣传侵权与盗版完全是两条路

前者是B公司损害A公司利益,后者是因廉价相同内容制品渗透进市场直接导致源版权物无法获得正常利润
由此产生的后续制品资金链断开。
当然走得通!两者不都是非法掠夺正规版权物的应得利润么?
那你的意思莫非是:非法用他人品牌进行宣传的行为,不会干扰到正规版权物的正常利润么?

这又是什么逻辑?

非法盗用他人品牌进行宣传,本身就是对他人版权物所产生利润的一种非正当掠夺,难道你连这一点都要否认?

你是不是接下来又要说多和少的问题了?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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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37 发表


盗版问题是杀鸡取卵

宣传侵权是狗咬狗

直观吧?

另外关于著作权法,连接你没看吧?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我只是对你到现在还一边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消费者利益一边又说盗版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这种矛盾感到不解而已。

到底著作权法保不保护消费者利益?

什么叫杀鸡取卵?盗版跟杀鸡取卵有什么相似性?盗版是盗窃别人拥有著作权的信息进行廉价销售,其本身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这和盗用他人产品名号给自己宣传不同样是掠夺正规版权物的合法利润么?只不过形式不同,目的没有任何区别啊?

难道非法用他人品牌宣传不是意图为了去夺取该品牌的正当收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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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47 发表


我只是对你到现在还一边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消费者利益一边又说盗版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这种矛盾感到不解而已。

到底著作权法保不保护消费者利益?

什么叫杀鸡取卵?盗版跟杀鸡取卵有什么相似性?盗版是盗窃 ...
你不觉得TS游戏本身才是真正的“盗版”吗?但由于这种山寨无法获得法律的制裁,因此类似FFT这样的才能堂而惶之的招摇过市,还获得个满堂彩。

由于加贺与EB画蛇添足的侵权式宣传,才使任天堂能以此好好搞一搞出口气。

然后使你在这论坛里谈起这个宣传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厂商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对于游戏本身你并没觉得它侵权~~~

本末倒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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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42 发表
当然走得通!两者不都是非法掠夺正规版权物的应得利润么?
那你的意思莫非是:非法用他人品牌进行宣传的行为,不会干扰到正规版权物的正常利润么?

这又是什么逻辑?

非法盗用他人品牌进行宣传,本身就是对他人版权物所产生利润的一种非正当掠夺,难道你连这一点都要否认?
影响FE利润的根本元素是TS游戏的本身,而不是宣传过程。

但你却本末倒置的觉得侵权的是宣传而不是游戏本身,游戏本身不构成侵权。

侵权危害你定义为对版权物的利润干扰,那么你的意思是不是TS游戏本身不对FE利润造成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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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47 发表
什么叫杀鸡取卵?盗版跟杀鸡取卵有什么相似性?
你想不通盗版即杀鸡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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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54 发表


你不觉得TS游戏本身才是真正的“盗版”吗?但由于这种山寨无法获得法律的制裁,因此类似FFT这样的才能堂而惶之的招摇过市,还获得个满堂彩。

由于加贺与EB画蛇添足的侵权式宣传,才使任天堂能以此好好搞一搞出 ...
我不觉得
TS的出现不算任何“盗版”行为。
判决书里说的很明白,IDEA(主意,主张,创意等)不算任何一个企业或集团或个人的版权物,法律上并不对它本身有多像认定是盗版。只要是没有采用原作品的源程序,就完全可以,这也就是你一直在强调的所谓“对玩家而言无害”的部分,我没有否认这一点的确无害于玩家,甚至我认为它对于业界的发展是有促进的。对玩家的长远利益也是有利的。

但宣传上如果你盗用了老东家的品牌,试图通过这种误导性宣传从原品牌中拉来客源,拉来销量和利润,这就是违法。不折不扣地违法。它在本质上和盗版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试图“出卖别人赚钱”,只不过一个是出卖别人的名气,一个是出卖别人的本体。

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宣传问题,任天堂想告都告不成,因为没有可供其告的缘由。

侵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点盗版和盗用宣传完全一样,不存在任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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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59 发表


影响FE利润的根本元素是TS游戏的本身,而不是宣传过程。

但你却本末倒置的觉得侵权的是宣传而不是游戏本身,游戏本身不构成侵权。

侵权危害你定义为对版权物的利润干扰,那么你的意思是不是TS游戏本身不对 ...
如果没有误导性宣传让人认为这是FE的一部分,那么也就没有所谓从FE产品利润中攫取不正当利润的缝隙。

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产品,如果厂商没有过误导宣传,玩家选择山寨而不是选择正规出版物,那是玩家自己的消费趋向,和侵权无关,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和山寨厂商没有一毛钱关系。但如果山寨厂商采取了误导宣传,让玩家因为听了误导宣传才作出这样的选择,那么山寨厂无疑就是掠夺了非正当的利润。

明白没有?TS游戏本身如果没有误导宣传,它就算卖上100万,以后的FE都是0蛋,那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游戏自己的品质问题。但有这宣传,就是非法掠夺正品利润问题,没疑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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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1:00 发表


你想不通盗版即杀鸡取卵?
的确没什么想得通的,这里是在讨论侵权问题会造成对消费者危害的问题,和盗版具体更倾向于什么样的掠夺方式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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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点说对了,所以说松野泰己比加贺昭三聪明的多,虽然大家谁都能看得出来FFT就是奥迦的脱胎,但因为人家什么也不说,丝毫不提及与老品牌的关系,哪怕是COPY,就是不违法(因为他没有侵害到奥迦的版权,投资者不会有“拥有奥迦的版权不牢靠,会被他人盗用”这种顾虑。至于说能不能找到足够有能力的人延续这个系列那是另外一回事),谁也告不了他。

而加贺昭三就是因为没有松野泰己的头脑,加之也没有松野泰己获得的新牌子的分量(在97年前后FF这个词就意味着销量,加贺没有这样的好运),因此盗用老东家的品牌给自己造势,然后被告上法庭几乎是必然的。

如果不想被告,除非EB不出这游戏。但对于EB来说拮据的经济状况令它没有别的选择。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1: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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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不错,但是这次希望系统不要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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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27 22:03 发表


北千里老师的润笔费是很贵的。不是特别需要强调的作品请人家不划算。

FE一向可以关闭战斗动画或者选择地图小战斗画面,不存在快速游戏流畅感缺失的问题。
从nds的两作开始可以按start直接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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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画面和配音都很燃啊,真心觉得3ds的游戏更有玩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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