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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好吧,我宣布这一轮辩论,雷文赢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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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27 发表
哦,你的意思是必须付出一两个品牌真正死亡的代价才能说明问题么?

你怎么知道“不会”,是因为FE没有死亡吗?你怎么能肯定若是这件事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任天堂还会为FE这个牌子投钱?非要让FE真正死亡了你才能确定侵犯版权对一个游戏的生存是有害的这个事实吗?按你的说法既然作品不会因为被侵犯版权,影响投资者信心而死亡,那著作权法还制定它干什么?多此一举?
确实,我想看看你的例子。

纵观近二十多年那么些消亡衰败的系列,有哪个系列是因为“制作人单飞后利用其负责制作过但不拥有所有权的作品进行新作发售前的宣传”由此导致的“投资者信心受挫降低投资力度甚至取消原有投资项目”?

衰败乃至消亡的原因很简单:核心制作人单飞,原公司缺乏有能的制作人接班,而单飞后也无法找到象之前那样合适的土壤,最终冲出去的慢慢死,留着的见光死。

松野单飞了,FFT成功了,他没用TO作为FFT的宣传,但TO完蛋了。TO为什么完蛋,就因为FFT卖好了,同时老任手下没人能接松野的班。

FE为什么还活的不错,就因为TS和BS销售状况平平,老任又有接加贺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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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是指人,而是作品。

首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指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次,你所问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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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就是保护厂商利益,与消费者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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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27 发表
我还真不相信加贺不违法操作,成广通对FE的制作新思维还就不能灌输给新作了。加贺违法与否并不决定着制作团队有没有灌输新思维的行为啊?反倒是加贺违法操作,侵犯版权可能让投资方撤资或干脆废弃这个品牌,到时候新作的制作人们就算有几千几万的想法要付诸实现又可能吗?
我是说加贺不离开N,成广通等人无法掌握FE的主导权。加贺的离开,对FE有损失,但或许还是好事~不是吗?FE两个主要制作人如果一人的思路受到另一人的压抑,那还不如将两人拆开,各干各的,玩家是最大受益者。而关键是,单飞后盗版侵权作宣传与否,与作品本身发展,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所以请你不要本末倒置,局部扩大。另外,EB这么折腾,对FE其实是起正面积极作用的,又可以免费作宣传,又可以赢官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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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先抛开判例法。举个例子

某天索尼公布个游戏,叫达尔赛传说,猪脚是个带黄帽子的左撇子,故事讲的是一个在叫海拉尔大陆拯救林克公主的故事。宣传的时候说,本作品完全继承了塞尔达传说的世界观和系统,黄帽子是绿帽子的堂弟!!
理由是8年前任地狱的某美工跳槽到了索尼。。。。。。
这说的过去?
你觉得这例子有什么意义?按照你这例子做出来的游戏,就是一幕闹剧,消费者会买帐吗?消费者最多会迟疑,难道ZELDA换东家了?然后当N做出新的ZELDA后,对玩家来说SONY的这个DALZE无非就是一个民间意义上的ZELDA外传。

损失的仅仅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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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厂商违法,违背道德,玩家有什么损失?神逻辑!顶天儿了!

再举个例子。
我鼓励别人乱伦,别人违法,违背道德。我有什么损失?反而还能从报纸上获得茶余饭后的笑料。反正是别人之间的纠纷,是吧?
存在即合理,怎么叫鼓励?厂商之间哪怕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损失究竟在哪里?举例子要举的贴切,别举些例子本身寓意显而易见但与本体并不切合。

按照我之前的说法,你的例子该这么描述:社会上有人乱伦,这对其他人来说,没有什么损失。同时这事可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这是被动的,而你的例子居然是主动的,肆意加了个“鼓励别人乱伦”。这算什么举例?这不是主动被动都颠倒的扭曲事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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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没有任何损失,难道因为没有任何损失就鼓励违法行为,违道德行为?
违法就要吃官司,违德就要被人指责。天经地义的事。没有损失的第三者,至少要口头上表示一下指责。以自己没有任何损失为理由助长气焰,这逻辑就神了。
哦?你承认加贺单飞制作俩FE延伸品玩家没有任何损失了?:D 另外,我看你的气势,应该是彻底的反加贺党,与马甲雷前面的发言有本质区别就是没有把症结指向“家贼似宣传”(这里用家贼比盗贼更合适)。

果然,开始上纲上线了~~还“缺德就要被人指责”-----EB用不正当的方式和N竞争,目的都为了赚钱,管玩家什么事?指责?指责什么?你不买就是最强的指责了。但你摸着自己的小手说说,你通了泪指轮和贝维克了吧?:D

助长?我哪句话助长这种家贼式宣传了?我只是认为这事情对被侵权的厂商必然是损失,但对玩家无损失,玩家只要根据两个游戏的喜好选择购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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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四岁女童,被车撞倒路上。你可以装作没看见,怕被敲竹杠,怕被卷进麻烦。人之常情。
你叼跟烟拿瓶啤酒坐到路边,乐呵呵的看别人慢慢死。也是人之常情,反正是别人的事情,作为旁观者,你没有任何损失。
感觉你的性格有点极端倾向。

你这例子试图通过道德至高点,来绘声绘色的佐证你BS加贺的做法。但这是完全乱举例乱煽情。

我来举个例子吧,我觉得例子举的不贴合本体不如不举,真的。

E.G.:女孩A被女孩B枪下一耳坠并且戴起,路人C一边欣赏着B戴上耳坠后的样子(因为B和这耳坠也挺般配),同时搀扶起A,问她怎么回事B为什么抢她耳坠,A回答说自己和B是亲姐妹,耳坠是B用母亲的钱买来几样东西加工而成同时母亲将这耳坠赠与了A。

我这例子比起你那几个上纲线主动被动关系乱搞还企图占据道德至高点的例子与本体切合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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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党反加贺党总是对加贺单飞以及TS和BS抱有强烈的怨恨念与成见,同时站在被侵权方N的立场上对加贺进行谴责与斥责。

你们怎么就不会从游戏本身来看待问题?加贺主导的FE有你们喜欢的地方吗?没有他你们会成为FE饭吗?

到底是EB不对还是加贺不对?没有EB的允许,加贺敢这么做吗?但你们不满的应该是加贺强于EB。这其实就可以说明问题的本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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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0:48 发表


省力点直接谈谈这句吧

你说这种盗贼似宣传(姑且这么说,其实从某种层面来说,这只是用了自己所有权不完整的东西,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是触礁的)会影响投资者积极性————为什么?投资者积极性受挫的主 ...
我觉得你理解这些实在有问题?

你为什么总要扯到游戏的质量呢?

我之前已经说了无数遍,这跟游戏质量上升还是下降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哪怕加贺昭三出了个大烂游戏,玩家玩了纷纷骂娘,销量一塌糊涂只有个位数,只要他侵犯了原厂商的版权,任天堂照样告他。而且告得完全正确,明白吧?

就像说抢劫,就算一分钱没抢着,那抓到了也得判刑,为什么,因为你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

换言之对于这件事,也一样如此。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所威胁到投资者信心的是投资者的合法版权利益是否能得到妥善保护,你是一个商人,你允许你手下哪个策划师跳槽以后随便用你的品牌给他,给你的对手造势么?你允许吗?为什么不允许,是因为他赚多了一点钱?他就算不赚钱,这么造势了,你能就不管这种行为?

这个跟赚钱多少一点关系也没有,说句难听的话,你哪怕这么做你赔了本人家也得告你。那是人家的品牌,人家的著作权物,你无权去盗用,明白吗?这里面直接反映出版权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大家都不尊重版权,哪个投资者还会去给这些游戏开发者投钱?人家搞慈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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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11 发表


确实,我想看看你的例子。

纵观近二十多年那么些消亡衰败的系列,有哪个系列是因为“制作人单飞后利用其负责制作过但不拥有所有权的作品进行新作发售前的宣传”由此导致的“投资者信心受挫降低投资力度甚至取 ...
我真是无话可说了。

不保护商人的利益,商人凭什么要为这些出版物投钱?

你到底有没有一些逻辑呢,

没有投资,这些东西怎么出来的?

你这不是说废话么?正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了厂商的利益,保护了他们投资的信心,才让这些年来不会存在我说的这些现象,我说的本来就是“如果大家都像加贺昭三一样不尊重老厂商版权还能不受制裁,那么会出现的结果”。但现实是人家的版权得到了维护,法院判处加贺昭三和EB必须为这些不恰当的宣传付出赔偿代价。你到底懂没懂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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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17 发表


我是说加贺不离开N,成广通等人无法掌握FE的主导权。加贺的离开,对FE有损失,但或许还是好事~不是吗?FE两个主要制作人如果一人的思路受到另一人的压抑,那还不如将两人拆开,各干各的,玩家是最大受益者。而关 ...
你这是什么乱七八糟的啊?我一点也看不明白。
玩家会因为侵犯版权受益?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扯呢?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这句话你的根据是什么?什么叫不会因为盗用新作宣传而衰亡?你这又是强行制订一个前提然后要别人根据你的路数走吧?既然你说如此,那著作权法还有什么意义?法院为什么要惩罚EB和加贺昭三的不当宣传?它根据什么?出于怎样的目的要这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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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29 发表


存在即合理,怎么叫鼓励?厂商之间哪怕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损失究竟在哪里?举例子要举的贴切,别举些例子本身寓意显而易见但与本体并不切合。

按照我之前的说法,你的例子该这么描述:社会上有人乱伦,这对其 ...
哦,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原来仅仅是针对厂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这么说来,山寨国外名牌也没什么错啊,制假贩假也没什么损害消费者的内容么,假货又不见得质量不好?著作权法,版权法这类法律还留着干什么?

我想这个问题不是那么负复杂吧,为什么你始终非要在一个地方来回来去的打转呢?

我就问你,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投资给游戏制作人的动机从哪儿来,你给我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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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37 发表


哦?你承认加贺单飞制作俩FE延伸品玩家没有任何损失了?:D 另外,我看你的气势,应该是彻底的反加贺党,与马甲雷前面的发言有本质区别就是没有把症结指向“家贼似宣传”(这里用家贼比盗贼更合适)。

果然,开 ...
这个东西和通没通过哪些游戏没有什么关系。

也和是否反加贺没有关系。

我一直在阐述一个道理,加贺离开了N单飞,想做什么游戏完全是他的事情,任何人也无权干涉。任天堂也不会因为他想在PS上做一个FE一样的游戏就要去告他。

但为什么任天堂告他了,不是因为他做了这个游戏,而是因为他使用侵犯了老厂商版权的方式为自己的游戏造势,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触犯法律,不是说一定要产生什么经济效益才算违法,他这么干,就是违法,哪怕是一分钱没赚着甚至是赔钱,也改变不了他这件事的性质。

为什么?因为做一个游戏有多像另外一个游戏,只要没用另外那个游戏的源代码,没有攀扯两者之间的联系,那就称不上是侵犯版权的不正当竞争,恰恰相反,法律是保护这种自由发挥的。但是如果不经允许拿着老东家的品牌为自己造势,就等于擅自用其他厂商的注册版权物为自己宣传,人家投资这个项目,钱是人家出的,你盗用过来为你牟名利,你跟盗贼有什么分别?我打个浅显一点的比方,你是个老板,我是你的员工,公司设计了一个品牌大红大紫了,而后我辞职到另外一个公司,是你的对头公司,我借用你公司原本的设计给你的对手公司设计一个产品,然后对外宣称:“这是XXX公司(你的公司)的产品的换代产品,和它是同一系列。”我问你,你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去考虑“啊,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人能把这个产品继续做大,雷帝做这样的宣传就没有威胁,也不用去管”?能吗?你先说说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好不好?

或者你可以举出几个你心目中干过这样伟大的事的厂商的名字出来,让我们见识一下。我也很好奇,面对同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哪个厂商会做出你希望它做出的宽仁大度之举。好不好?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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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01:52 发表
FE党反加贺党总是对加贺单飞以及TS和BS抱有强烈的怨恨念与成见,同时站在被侵权方N的立场上对加贺进行谴责与斥责。

你们怎么就不会从游戏本身来看待问题?加贺主导的FE有你们喜欢的地方吗?没有他你们会成为FE饭吗 ...
这个事情是这样。

纵容违法的确也是违法,EB在这一点上并不无辜。

但并非因为EB纵容违法,加贺昭三本人就没有责任,因为EB最多只是一个转述者,而表态的内容都是加贺昭三自己的说辞。如果你能证明这些说辞是EB策划让他去说的,那倒还有可能给加贺撇清责任,但如果是加贺自己的发言,说出大天,加贺也跑不了这个责任。

这个和加贺主导的FE有多少让我喜欢的要素毫无关系,我的确喜欢加贺游戏的很多要素,但他犯了法我一样不会包庇他。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他是否是一个杰出的制作人并不代表他就是一个严谨的法律忠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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