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尚未登录:请 登录 | 注册 | 标签 | 帮助 | 小黑屋 |


发新话题
打印

[业评] 姜还是老的辣——记任天堂3DS价格战的一步棋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0-27 20:18 发表
还钢琴,你呢就不要再打肿脸充胖子,像你这样的回帖,要换成我能比你少一半时间打出来,天可怜见那些钢琴图片到底是被你在哪个学校的钢琴教室里拍来的,那个学校真是不幸啊。
我不得不使用这个表情了

记得那天我问你家里有几个人同住吗?你Y一个单身宅男在外租房子住的,吃饱了晚饭如果论坛上有贴子要回,自然马不停蹄的干起来了。我能和你一样吗?我女儿两岁了,你小孩几岁了?我记得你上次说你的工资虽然说和那些真正的牛x之人相差不小,但给家里存蓄,给父母养老,养活妻儿,付房租之类等等还是完全够用的。原来你晚上回家不用和家里的老婆孩子发生任何关联的是吧?

还和我比打字速度,告诉你,照片里两架琴,一架是钢琴,一架是电钢琴,钢琴是从小学起的,近三十年了,觉得想换换口味了,于是前年买回那架电钢琴。咱不是官二富二,客厅不大,所以把电钢琴就这么直接摆在钢琴前面了,也因为其使用频率高。

还“哪个学校的钢琴教室里拍来的”,你去找家学校里的琴房是这么布置的看看。超级搞笑啊你

所以我反复提醒你,你给我扣的所有帽子,我以后会给你一个大礼包让你彻底闭嘴深深反省去的。

还回贴速度,还打字速度~~你觉得你遇到我倒霉不?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zhaolinjia 激骚 +1 最骚 Rated by wap 2011-10-28 21:03

TOP

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11-10-28 00:12 发表


这有什么自相矛盾。我以前可以花一份钱享受很多游戏,现在我要多花几份钱,作为玩家这个钱必须出,而且为了一些游戏也值当出。但是毕竟多花钱不爽,因此抱怨一下现在的格局让自己多花了钱,感觉一台机器就若为一 ...
是啊,所以玩家最好就一台主机啊~~但一台主机厂商怎么滋润呢?又回到问题的根源了。玩家思路千百种难以定论,所以还是讨论厂商行为有意义。所以我请你把你的思路整理成一篇结构清晰的文章发表出去,我一定会来捧场的



TOP

引用: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11-10-28 00:17 发表
是啊,看你的确很闲啊,不像是个有正式工作的人,倒很像牛郎一类的临时职业。

我的签名已经是最好的说明,其他的根本不用说

是啊,你分得清还闹那样的大笑话?那还真是老天闭眼了……

不行,你缺少的东西,我要时时刻刻提点你才好,谁让你这么好玩,这么好逗呢?哈哈哈哈哈,

雷帝:智商啊智商,你什么时候能和龙仙重归于好?

智商之神:我是看不到了。
哦哟,你这是在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是吧?你个蠢东西~~



智商之神:下界那个叫马香华的,怎么老是把我的名字挂嘴边啊?

DRANGONMASTER:因为他脑子里没有您,但心里时刻惦记着您。

智商之神:叫他滚!

S1:滚!

智商之神:把他在A9的贴都删了!

A9:删!

马甲雷:我要告A9!!!

同时我再次我告诉你,你遇到我真是倒霉透了。你别以为我只是在说说~~你记住这句话就行。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12:41 AM 发表


面对你这个智商为0的动物,我实在是乐的不行了

首先,人家把3DS写成NDS,你立即将其上纲上线,而且好象还莫须有的加到我头上是吧?QQ聊天啊,一聊就是N句的,上次图里截了撒行,你就说我们就聊了三句, ...
龙仙的概念永远这样销魂。

这和之前聊了几页有什么具体的关联呢?

聊天本就是你一言我一语,谁见过一口气几千个字的聊天?

本来聊天就不比发帖子。每次输入那么十几个字还能搞错?(那还不到10个汉字呢)

而且具体而论他真的搞错了?你确信不是你自己“因为模棱两可理解错了”

我没有看见他把这两个意思放在一起啊,大概这又是你结合上下文的智商搞出来的大笑话吧?

这不是恰恰说明你分不清NDS和3DS,而不是牛肉人的笔误么?

来来,给我们详细解释一下牛肉人的这些话到底何处模棱两可吧,你说了话不能跟放P一样对不对?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12:46 AM 发表


DC也好,GC也好,哪回不是CAPCOM力图扭转业界局面的试验田?但你做试验也得保证生计吧?这就是CAPCOM没有把生化以外的东西给GC独占或者跨平台。

你的猪脑子,确实是无法悟出CAPCOM的商业行为来龙去脉的~~
哎哎哎,这个时候可别缩头缩脑啊。当初那个为CAPCOM挂上“全力扭转业界,平衡业界的大英雄”头衔的龙仙哪儿去了?你不是说人家那么全力以赴的平衡业界么?就是你现在这种瞻前顾后还要保证生计的扭转法啊?而且好像人家也没要你的命,只是说你独占生化的同时跨平台那些鬼泣啊、鬼武者啊之类的游戏,这并不是威胁CAPCOM生计的做法吧?而且按照你的观点,这不恰恰是“最佳盈利模式”的体现么?你还可以等着MS和N给你独占费嘛。你怕啥子捏?怎么这时候又不提你的超级最佳盈利模式大法了?CAPCOM当年就不听你的话,真是罪大恶极,活该去死……哎,不对了,龙仙不是说人家是为了生计么?哦,为了生计所以不按照龙仙的指示办,看来龙仙的构想是找死之路……这这……

哎呀,的确,龙仙的人脑子所为CAPCOM设计的思维模式的确无法为我们这些凡夫俗子所认识,龙仙还是尽快想办法把这个逻辑搞通顺,然后好好给我们上一课。我们盼着龙仙把我们都镇住啊!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12:55 AM 发表


0重做一遍。。。。。。N64上的0完成度有多高了这也叫把0重做一遍?我又笑趴了

当年CAPCOM的生化GC独占战略,是伴随着GC上市一起的。够不够?怎么不够?难道你的逻辑愚蠢到既然要扶持GC有能力和 ...
龙仙能说说你从什么渠道知道N64的0的开发度是多少?

哦,根据龙仙的试验田理论,应该是不够的呀,你们家试验田就足够一台主机升仙么?那也太儿戏了。

当然了,你既然要扶持一个主机对抗已经超过1300万装机量销量的对手的话。你觉得仅仅独占一个当年靠着先发优势的DC与PS2对抗都没有取胜的系列新作,现在反而要面对装机量严重落后的局面,够用吗?我可以把这个问题返回给你。你现在别扯什么别人白痴,因为这一切都是根据你的“第三方全力追求平衡业界,全力追求均势竞争”的理论而来,如果你有保留,那你就不能称为全力追求,否则你就不能有任何遗漏。不要求你把筹码全部独占上这个主机,但至少要清楚你面对的形势是什么,至少要把你维持生计的作品跨上你要扶持到均等竞争的主机上,怎么说这也才叫全力啊?哦,才独占了一个游戏系列,然后你手中更多的游戏系列连点边儿汤都没有你要扶持的那个主机的份,这就是你龙仙构想的全力扶持法么?这不是恰恰抽你的大耳光么?

变幻莫测,我还真没觉得当年PS2时代有什么变幻可言,事实是在XB和GC登场前后,整个业界已经倾向于PS2的全面胜利。看好前者的几乎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追求这个“变幻莫测”的局面怕是都不太容易,若不竭尽全力根本没有翻盘的希望。看看你所列的那些作品,几个真能起到变幻莫测的作用,你什么都不懂呢,就别出洋相了,好不?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02 AM 发表


PS的BIO 3被你吃掉了

BIO4独占时候PS2已经1300万?你脑子又被门轧过了?你应该说,CAPCOM在GC发售前一天宣布生化危机从此只登陆GC了,随之而来只有GC玩家才能玩到崭新的REBIO,BIO 0,BIO 4时,PS2已经卖 ...
这才算见识到什么是真正的咬文嚼字。
你精心改换的这个说法,改变的了当时的两个主机的处境么?这个东西做的再精致,改变的了两主机的巨大装机差距么?你到底想通过你这个说法的改换达到什么目的,是不是因为你如此赞美那个游戏的精致,两者的装机量差距便会瞬间化为无形?
所有的生化都独占过去……这又是龙仙的自我创造了是么?一直问你枪下游魂这些游戏算不算生化,只见你大叫那个东西如何如何不正统,但是不是生化从来没见你提。到底是不是?是,怎么叫所有的生化,不是,那又该算什么?
哦,原来你是指望两个重制版本和一个新作就能扭转乾坤啊,我终于见识到龙仙的真实想法了,还当真把PS2当成游击队了是么?别忘了,维罗尼卡是在先发制人的DC上推出的,那是占据销量优势的主机对阵销量劣势的PS2,都被收拾得死去活来。现在可是PS2对阵NGC占据绝对的销量优势,你的意思是只要把维罗尼卡的那种力量扩大到两个重制加一个新作就可以扶持NGC和PS2打平了是么?你果然是算术学的好啊。

还“豪赌”。这豪赌的筹码最后只有两个重制加一个新作(最后还跨了),而剩下的“维持生计”的却有鬼泣3作、鬼武者2作、还有诸如BASARA之类的作品若干,这就是龙仙式豪赌的方法,实在让人大开眼界。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20 AM 发表


当年的第三方没有羞辱GC,很显然现在的你是在羞辱GC。如果回到那年代,你绝对不是这态度。传销文《干出来了!终于干出来了!!》干出来了!终于干出来了!ps3作品《忌火起草》续作《解明篇》wii登场确定
http:/ ...
又开始自我脑补。在那时候我就已经在TG混了。你可以找啊?怎么就找出一个我在WII时代调侃的帖子呢?我在那帖子除了一些调侃外还有什么,你的幻觉是不是可以仅限于你睡觉的时候?

对啊,你现在也承认PS2上拥有更多的比GC平台阵容更为强大的作品,那么你还扯什么淡?按照龙仙的意思,当第三方们要扶持一个落后对手1300万的主机达成至少和对方势均力敌的程度,就拿出一群不痛不痒的品牌(不少还是跨平台的)来敷衍了事,而把更多的大作都扔到PS2上。连点儿汤都没有GC喝,这就是你所谓的“第三方全力以赴扶保GC”的表现么?你怎么能把这场滑稽戏演得这么好呢?落后1300万台而又要求能够制衡,这个任务的难度有多大,厂商们要想完成它需要付出多大的力度,你是真的心里没数么?还是说你在揣着明白装糊涂?(恩,鬼泣在这个时候又不是不配上GC的试水作品而是大作了,真是让人唏嘘啊)

还一个“信号”,哎呀,我看到这个信号的前后也没什么第三方超级大作的身影浮现啊?原来龙仙只要吃信号就可以饱了。是吧?什么信号啊?在这个信号背后,SE给了多少大作以GC啊?给我们列列。对,FFCC那是信号。FF10、FF10-2、王国之心什么的该算什么呢,大抵是超超超……信号吧。你摸着胸口自己说吧,这样的说辞你自己信不信?恩?

现在又变成动态了,本来就面对的是强势对手,还“动态”,原来这就是龙仙的全力以赴法啊?真是太全力了!

是啊,本来就是死中求生的事情,还要留后路,当然不是说你这个留后路不对,但这怎么也与龙仙大脑海中所构建的那个“第三方全力扶保GC与PS2均势对抗”的那个神奇的情景不相适应啊?难道这瞻前顾后的样子就是龙仙的全力之法?哎呀呀,简直太妙了!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27 AM 发表


科幻故事又出场了~~

一强皆弱的模式——厂商CAPCOM通过给弱主机GC开发游戏,要挟强主机PS2以获取满意的条件——强主机PS2给予满意的条件——厂商CAPCOM抛弃弱主机GC,按照满意的条件给强主机PS2独占游戏以获取 ...
这篇文字,真的是非常能够体现你引用的我的那行蓝字,除了骂人脑补外,我没有看到你说的任何有价值的发言。

你说说就你这篇东西,我应该针对你的哪一段发表评论呢?哪一段有评论的价值呢?

如果你要反驳,你可以拿出第三方全力以赴的例子,而不是缩头缩脑在这里开列一大堆根本没有力量扶持一台主机取胜的游戏给我看,那实在是浪费时间。你现在所说的一切,实际上没有一点能反驳我的观点,反而确凿无疑地证明了我的看法,第三方实际上是把一些无足轻重的,甚至是垃圾的作品扔上GC,而后向SCE开条件,当SCE让利更多后,再把这些游戏移植到PS2上(这就是你原来大肆鼓吹的许多跨平台作品先出GC版的原因所在,懂么,人家那叫待价而沽)。而真正的大作,人家向来是全力投入PS2的,明白了没有。

你自己之前的展示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证明我的观点可靠。而你的论述(说实话你有没有论述还说不准)却是为我更加展现你的无知做现形例子。大概这就是你的悟性吧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36 AM 发表


你怎么知道没人信呢?再说了,我手里有国家颁发的学位证书,我还需要谁你和你的朋友们来信?

小学毕业论又来了是吧?作为人类,你怎么能那么纱布呢

对了还有“富二,整天无所事事,拽些你自 ...
买的证书还真值得骄傲啊。

你的所有发言,无不证实你小学没毕业的程度。这个跟别人一点关系没有,是你自己展现出来的。

我从来没有去深究过你们那天晚上聊了多少字,我只是很明确地指出来。那一段话根本不可能会出笔误,因为它根本没有说是与拉面馆有关的。我倒是比较相信是你自己脑补出马甲雷在拉面馆交易NDS的情景。

脑子不好使的,还有某个把ID写成论坛名称的二百五。你的脑子连该用什么英文字母都搞不清楚,G和D都分不清,还有什么资格说别人呢?我那是打的字数太多,顺手写错了,你呢,你那帖子全部有我一个段落多么,你犯二的程度都挂了相了,还说别人,真是不知羞耻。

啧啧,还消灭证据,我要消灭证据还道歉做什么?真是没逻辑到了顶点。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42 AM 发表


你证明出某游戏在市场中只有单一平台情况下的销量等于市场中存在多个平台情况下的销量总数了?

GTA3和GTA4,是两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游戏,哪怕前者是独占的后者是跨平台的,能证明出些什么?这种例子根本就是在 ...
注意啊,这不是我要证明,而是你要确证你的观点就必须要证明出的东西。

你,是要证明“一家独大”和“数家均衡”这两种业界格局的对比,后者会带给第三方更多的销量,对吧?你指望这“更多的销量”能够推翻我的一强皆弱是厂商希望的业界格局的论点。因为只有证明出后者将带给第三方更多的销量,更多的利润,你才能最终证明数家均衡的业界格局是厂商们比一强皆弱的业界格局更期盼的。我说的没错吧?

那么你要证明这一点,还要结合你的“不能异期对比”的条件,我们就只能构想两个平行世界,在同期一个市场是一家独大的,另一个市场是数家均衡的,这样比起来才能满足你的要求,对不对,这应该是你的需求,而不是我的。既然你要比得公平,你就要证明在两者的对比中,一家独大的硬件市场数额等于或近似数家均衡的总体市场数额,但对于第三方而言后者能卖出更多的软件以填补因跨平台造成的成本攀升问题,对不对?

其实一切都是因你的条件而起。现在只能让人看到完全按照你的条件,我们只能寻找平行世界了。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46 AM 发表


如果我说你现在这职位的进入门槛其实很低,你是不是会暴跳如雷呢

我们现在讨论厂商行为,你觉得究竟谁是门外汉呢

我又成官二了?前面 628楼里不是说我是富二吗
我当然不会,因为你的扯淡也不是一天两天,一次两次了。

当然是你啊,你一个牛郎富二懂得什么业界啊?连移植=跨平台都出来了,你觉得还有什么不敢现眼的?

官二和富二实际上对于你而言,它们的共同点之一就是根本不需要有学识就能搞来文凭。我并不关心你到底是官二还是富二,只要知道你的文凭不是你学习学下来的就行了。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48 AM 发表


不好意思,我贴那张照片,实在是因为觉得这照片和您那篇传销大作《干出来了!终于干出来了!》http://club.tgfcer.com/viewthread.php?tid=5966558太匹配了
这也是你一贯的嘴脸了,我丝毫都不觉得奇怪呢。

要是你不这么干,反倒是太阳从北边出来了。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50 AM 发表


你这种断章取义的产物,就自己YY时候用吧。你有归纳概括能力吗?根本没有。你有本事把前后原文的引用+连接全部做进去再去贴~~不然小心我告你诽谤哦
这里现在只有你一个人说它是断章取义,因为我早就连同链接给过大家了。

所以你一个人反对无效,这个东西我会时常贴出来羞臊你的脸皮。

你有本事去告吧?关于这一点我可以免费提供你法律咨询。需要的话随时到这里找我。我先给你提供一下相关诽谤罪的法律条文: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诽谤罪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编辑本段犯罪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诽谤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编辑本段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相关图书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

我把话撂在这里:你不告你都不是人养的。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10-28 08:26 编辑 ]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0-28 01:54 AM 发表


精彩,太精彩了~~~~~~

桑拿管理人员,摆明了是上次在耍你,你还当几分真了

金融网点负责人,这是我根据江湖规矩给你的明示。因为你说了你的职业是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策划师,因此我觉得不应 ...
是啊,所以说你说话没有一句实话啊,你以为我真当你那些话是真的?你从MH4那时候起,说过几句真话啊?

还江湖规矩,你当这里是什么地方,黑社会团伙?哥老会门帮?就你这说辞,你就不像是有正经工作的。

“警察叔叔”本来就是我根本没把你的话放在心上的表态么?你根本满嘴跑火车,而且这个又和讨论的话题无关,我何必逐字逐句研究你说的到底是什么

TOP

发新话题
     
官方公众号及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