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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19:38 发表 你说的这些内容,很多应该属于项目经理(可能有不同的称呼)的范畴,项目经理当然是整天收发邮件的,这和商务无关,至于开票收钱都用电邮,俺表示无法理解,难道一个电子邮件就把钱发过去了?发票用电子版的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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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
大都督
一炮当爹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9:46 发表 当然没问题。电子邮件也有法律效应的。而且从技术角度来说它并不比纸质发票来的容易伪造。
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19:49 发表 商务文件用手机收发电子邮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公司的商务部和其他部门不同,商务部的沟通基本都是对外的,要是产生法律纠纷,手机上的邮件拿到法院去根本无法当证据用(PC上的邮件倒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19:55 发表 要调给法院看自然要服务器上的邮件存档,拿个手机过去万一放的是张图怎么办233 再说,真正重要的商务文本也是扫描成pdf文件然后作为电邮附件发送的,不会就是电邮里面说“朕准了”就行了的,和传真没啥区别。 ...
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20:06 发表 普一下法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电子邮件是归类在 ...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0:16 发表 不知道国内具体判例如何,国外电邮的法律效应很高。安然事件后的sox法案更是对电邮的归档保存做了严苛的规定。 大公司都自建邮件服务器,像诺基亚这样规模的有上百台邮件服务器很正常,外加海量的存储。 我 ...
消费饭
魔王撒旦
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19:51 发表 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pc上的数据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手机上的数据是没有用的(音像资料除外)。。。。。
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20:21 发表 继续普法,关于视听资料证据,民事诉讼法专门有一个补充说明: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 ...
原帖由 OpEth 于 2011-9-4 20:29 发表 搞商务的人全都小心得要命,写错一个字可能几百万就没了,很难想象会使用手机邮件这种毫无法律效力的东西作为商务文档的传送渠道。。。。。 举个例子,你这边几千万工程款打过去,那边来个邮件确认,后来赖账说没 ...
原帖由 catxing 于 2011-9-4 20:30 发表 我的服务器上的存档,是对付他人诟陷我时候用的,而不是诬陷他人用的。他说他收到的是1w一平,我说我发出的是邀约是2w一平,大家各自的存档一比较,再加技术一对比,很快就能看出是谁伪证。另外还有公司为了彻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