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神至尊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39 发表 在说别人是法盲之前,您最好还是把内容看完整。您确认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游戏的时候,满足“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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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16 发表 以谁的意思为准绳在这里先不着急讨论,我现在只要确认这是您对著作权法应用到您使用D版上的解释,同时也是你使用D版的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您确认吗? 至于道德问题,那好像是您和别人探讨的话题,这 ...
小黑屋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6 23:18 发表 本着咬文嚼字的精神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 其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所以国家不保护你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而玩电子游戏的权力 所以你还是非法的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09 发表 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14 发表 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魔王撒旦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6 21:16 发表 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的话,请问美国加入了吗? 请问美国的那个怪物沃尔玛在采购的时候会关心工厂是否遵守和劳动法、是否遵守环保条例吗?它只关心9块和8块5的区别。 试问中国每年消耗大量能源出口的产品到哪 ...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17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3 发表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35 发表 你这么理解法律本身的思路(比如说让我来指出区别)是错误的。 在看法律文本的时候,你必须了解一个原则:你的行为在未被证明是非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开发商认为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权利, ...
原帖由 ibelieveicandie 于 2007-4-26 21:44 发表 总是嫉妒别人对自己并无好处。自己的事情做不好,也不能抱怨别人不帮你。其实要别人帮你也容易,等中国穷到非洲某些国家那程度,自然有闲的蛋痛的人会来援助的。当然咱们还可以继续指责那些来援助你的人都是假仁假义、伪君子,反正也骂不到别人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09 发表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